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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军队院校移交地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64号颁布时间:2004-08-08

     2004年8月8日 国办发[2004]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省军区、各 军,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教育部、军队院校移交地方工作领导小组《军队院校移交地方工作实施意见》已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军队院校移交地方工作实施意见           教育部 军队院校移交地方工作领导小组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将军需大学、第一军医大学、第三军 医大学成都军医学院、第四军医大学吉林军医学院等4所军队院校(以下简称4所院 校)移交地方的重要决策,确保移交工作顺利、平稳进行,现就4所院校移交地方工 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4所院校移交地方工作,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指示精神, 按照有利于顺利移交、有利于长远发展、有利于为国家建设服务的要求,坚持立足军 队实际与服从国家大局相统一,坚持平稳过渡与办学发展相衔接,坚持客观需要与条 件可能相结合,精心组织筹划,军地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实施,确保移交任务圆满完 成。   1.整体移交。4所院校现有人员、教学设施设备、房地产以及债权债务等原则 上整体移交地方,坚持实事求是,个别情况区别处理。保留完整的教育资源,确保教 学、科研、医疗工作的连续性。   2.着眼发展。正确处理移交工作与办学发展的关系,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 发展需要,按照国家高等教育的发展规律和管理体制改革要求,科学确立办学方向, 合理设置学科专业,加大扶持力度,积极创造条件,促进院校持续发展。   3.平稳过渡。认真落实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规定,最大限度地满足移交院校办 学需要,维护教职员工切身利益。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落实规章制度,确 保顺利移交、平稳过渡。   4.特事特办。着眼军队院校整体移交地方的特殊情况,在人员安置、经费保障、 房地产确认以及移交后办学等方面,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建立高效快捷的协调机制, 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二、院校归属   军需大学,移交教育部管理,与吉林大学合并,相对独立办学(具体模式由吉林 大学会同军需大学提出方案报教育部审定),暂更名为吉林大学和平校区;   第一军医大学,移交广东省管理,独立办学,学校更名为南方医科大学;   第三军医大学成都军医学院,按独立设置的本科院校,移交四川省管理,学校更 名为成都医学院;   第四军医大学吉林军医学院,按独立设置的本科院校,移交吉林省管理,学校暂 更名为吉林医药学院。   三、移交内容   4所院校现有人员,除学员、义务兵、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民政部门安置的退 休职工及安排转业、复员、退休和做善后工作的人员外,均随院校移交。   4所院校各类资产,包括教学、医疗、科研设施设备、物资器材、通用车辆、有 线通信装备器材(不含保密机)、房地产(不含独立院落的干休所)以及债权债务等 均随院校移交。列入移交的资产数量和总值,以各院校清理登记并经军队审计部门审 计后的数字为准。   4所院校的国有资产、财务关系,分别由教育部及有关省政府负责接收。院校机 构编制由地方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先按实际接收人数核定,今后根据国家编制标准,按 照学校办学规模重新核定。   移交院校所有涉密文件资料(含教材)及其他载体,由军队按有关规定组织处理。   四、办学政策   1.办学规模和招生。根据国家、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和4所院校实际办学能力, 确定相应的办学规模。吉林大学和平校区在校生12000人,南方医科大学在校生 20000人,成都医学院在校生10000人,吉林医药学院在校生10000人。 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再作相应调整。4所院校均可面向全国招生,并可承担国防生培 养任务。   2.办学资质。4所院校现开办的专业移交时均予确认。对4所院校在军队评审 挂牌的研究所、专科中心、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等按国家和有关省的有关规定,相 应认定为省部级重点学科、实验室、专科中心。确认南方医科大学具有教师系列及其 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确认4所院校的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 在军内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4所院校专家教授在军队中担任的学术职务保留至任期 届满。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经军队批准的医疗资质移交时予以确认。   3.校办产业。4所院校移交后需创办的校办产业,2010年(含)以前,国 家和地方政府在征用土地等方面给予优惠。   五、人员安置   1.军人干部安置。4所院校移交前现有干部,原则上随院校一并移交,同时办 理就地转业手续,对不适合在院校工作、家庭有特殊困难等不宜随院校移交的,由院 校根据需要和干部实际,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作正常转业复员安排。随院校移交干 部的待遇,按照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有关规定执行。行政管理干部的职务等级,按 照地方同类单位人员与其原军队相应的职务等级确定;专业技术干部按照在军队担任 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其购买经济适 用住房的面积标准不低于移交前在军队确定的职务等级面积标准。其中,军师级干部 职务等级和专业技术3级以上专家的待遇另文明确。随院校移交干部的家属子女,不 在驻地、愿意和需要随调随迁的,可以随调随迁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安置。随单位移交 和作正常转业、复员安排未列入年度安置计划的干部,以及随调随迁家属的安置计划, 由有关部门分别编制、同时下达。   4所院校中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仍按国家和军队的现行政策规定管理、移交 和安置。其中,已经纳入移交政府安置计划的,按原计划组织移交;尚未纳入安置计 划的由军队商国家有关部门列入2004年度安置去向审定计划,待按规定落实住房 后纳入年度交接计划,移交地方安置。   4所院校继续保留培养的军队生长干部学员和研究生学员,其毕业分配时需要留 院校工作的,经军地协商同意可办理就地转业手续,列入年度转业干部安置计划。   2.士兵安置。4所院校服现役的士官和2004年7月底前毕业回院校的士官 学员,本人愿随院校移交地方的均可办理就地转业手续,其配偶、子女的安置比照军 人干部配偶、子女安置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愿随院校移交地方的士官和士官学员, 由军队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安排。已退休的士官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地方安置。服满现役 的义务兵原则上安排退出现役。   3.职工安置。4所院校的在职职工均随院校移交,其职员干部身份和职业资格 予以承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相应人事部门予以认定。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的职工,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2]20号)规定,纳入地方用工、培训、再就业管理体系,国家和 地方在税收及其他收费上给予优惠。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尚未移交地方的退休职工, 由军队商国家有关部门追加审定安置计划,于2004年底前移交地方安置。对已列 入安置计划但经审核不符合移交民政部门安置条件的,仍随院校移交地方。   4.社会保险。4所院校移交地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属地原则参加当地社 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军人干部、士官的 军(工)龄和军队院校在职职工的连续工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军人干部和士官 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规 定参加当地医疗保险。4所院校职工按照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 [2000]后司字第332号文件规定,应从2000年7月1日起参加当地失业 保险,目前尚未缴费或欠费的,由原单位在移交前一次性补齐。   5.住房补贴。按照军队房改政策规定,符合享受住房补贴和公积金条件的在职 军人干部和士官,其住房补贴和公积金由军队在移交前一次性划拨给移交院校管理, 由其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规定向个人办理兑现事宜。4所院校移交地方后,其住 房补贴按照属地原则执行所在地方政府有关规定。   六、资产移交   1.房地产。4所院校现有的房地产,原则上随单位无偿移交地方。对有独立院 落的干休所,不列入移交范围。对购买移交院校在建经济适用住房的退休或将退休的 干部,以及按房改政策购买现住房的退休或将退休的干部,在院校移交前由军队善后 工作机构与移交院校协商同意后确定户数,并按规定办理购房手续。对不随院校移交 但已经参加房改购得自有住房的军队人员和已安置住房的离退休干部,其住房作为个 人房产不列入移交范围。对不随院校移交且没有自有住房的军队人员,以及未安置的 离退休干部,其任用移交院校的公寓住房随院校移交,仍由其按现行标准租住,待迁 入自有住房后退还原公寓住房。移交前已建成的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未办理个人房产 证的,当地政府应简化手续予以办理。   2.债权债务。4所院校的债权债务,原则上随单位一并移交。其中,属于银行 贷款及工程欠款随院校移交;属于向原上级单位的借款,由原上级单位审核后酌情核 销;属于正常经费超支或历年遗留经费问题,由本单位家底经费先行平衡解决,平衡 解决不了的报原上级单位处理。4所院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按照移交后确定 的单位名称与银行等金融机构重新签订合同,原借款合同终止履行。4所院校与工程 建设等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未履行完的,按照移交后确定的单位名称与工程建设等单 位重新签订合同,原合同终止履行。   3.装备器材。现有通用车辆、有线通信器材(除保密机外)等军民通用装备一 并随院校移交;其余军械、弹药、观测、无线通信、防化等武器装备和维修器材、设 备不列入移交范围,由军队在移交前统一组织调整、收缴。   4.车辆号牌。随院校移交地方的车辆一律改挂地方号牌。军队驾驶证统一由公 安机关改换地方驾驶证。具体改挂、换证办法由总后勤部商公安部、交通部、国家税 务总局另文明确。   七、经费保障   1.教育事业费。由财政部按照本《实施意见》明确的4所院校办学规模和中央 本级高等院校相应类别的综合费用定额分别核定,再上浮15%,作为教育事业费基 数自2005年1月1日起划转到教育部及有关省,由教育部及有关省按此直接拨付 给院校。   2.基建投资。参照院校移交前5年(1999—2003年)军队批准的常规 投资计划的平均数,从教育部部门预算和中央与地方联合办学经费中安排这部分经费, 原则上补助5年,具体补助数额根据各学校所报项目审核后确定。   3.其他经费。公费医疗经费、住房公积金,由财政部按照在校学生规模、工教 人员数量及有关费用标准计算后,作为基数划转到教育部及有关省;医科院校附属医 院卫生事业费,由财政部参照移交前军队拨给的正常维持经费数额给予定额补助,作 为基数划转到有关省。上述经费,由教育部及有关省直接拨付给院校。   4.经费接供。4所院校按标准计领的人员生活费和公务事业费由军队供应到 2004年年底,其他经费自整编(移交)命令下达的下月起停止供应。按标准计领 的装备经费和装备预算外经费,随单位一并移交;其项目管理经费,已开支的经原上 级装备财务部门审查后核销。从2005年起,院校各项经费由教育部及有关省接供。 对2004年下半年招收的地方学员,由财政部按照招生计划和中央本级高等院校教 育事业费年度综合定额的1/2给予补助。   5.军队计划内学员的培训保障。继续承担军队计划学员培训任务的院校,其军 队计划内学员的生活费和其他物资保障,由军队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在移交前明确 主管部门和供应单位,继续按标准给予保障。军队计划内学员的培训费,由军队按教 育部、有关省规定的学杂费收费标准及在校军队计划内学员数量向院校拨付。   八、组织与实施   4所院校移交地方工作,由教育部、军队院校移交地方工作领导小组牵头,通过 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实施,于2004年8月31日前完成。具体分二个阶段:   1.制定政策阶段(2004年7月31日前)。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协调成员单 位,分别就办学、经费、人员安置、资产清理移交等问题,制定颁发相应的政策规定。 组织4所院校进行资产清理。完成在校学员调整、武器装备收缴等工作。会同接收单 位拟制交接方案,做好交接准备。   2.组织移交阶段(2004年8月31日前)。部际联席会议组织移交动员, 部署移交工作。举行交接仪式,办理交接手续,完成移交任务。   4所院校移交地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的一项重要任务。各 有关单位和部门,都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和军委的决策指示,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要从大局出发,主动密切配合,积极创造条件,妥善解决院校移交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要严格各项纪律,遵守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对人员、经费、物资、房地产的管理。要 高度重视安全稳定工作,始终保持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确保圆满完成移交 任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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