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依法行政宣传工作的通知
国法[2004]39号颁布时间:2004-07-21
2004年7月21日 国法[200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国务院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在6月28日全国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精神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进一步加强对依法行
政的宣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宣传工作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最广大人民
群众利益的本质要求;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在政府工作中的必然体现;是适应
改革开放新形势,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行
政管理水平的根本途径;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推进社
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纲要》对今后十年各级政府如何推进依法行政作
出了明确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是指导各级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的纲领性文件。加强对《纲要》和各地方、各部门贯彻落实《纲要》的宣传,对推进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方、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对《纲要》和《纲要》贯彻
实施情况的宣传,并把依法行政的宣传作为政府法制工作的一项长期而重要的任务。
当前要抓紧制定今年下半年及明年的宣传工作方案,合理组织调配力量开展宣传工作,
积极营造有利于贯彻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舆论环境。
同时,宣传依法行政要做长期的准备,做到长流水、不断线,真抓实干,确保成效。
通过全面、准确、广泛、深入的宣传,向全社会表明党和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政治
文明的坚定决心;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高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
政府重大意义的认识,真正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真正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政府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取得全社会对党依法执政、政府依法
行政的理解和支持,加强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工作的监督。
二、积极配合宣传部门、中央及地方新闻单位做好依法行政宣传工作
最近,中宣部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宣传报道意见》。各地方、各部
门法制机构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文件精神,积极配合宣传部门做好依法
行政宣传工作。各地方、各部门法制机构要积极协助配合中央新闻单位、地方新闻单
位对依法行政的宣传采访工作,同时,要利用自己拥有的专业优势,积极组织依法行
政方面的相关言论或理论文章稿件,提供依法行政的典型案例,通过举办有关依法行
政方面的座谈会、学习会等多种方式、形式宣传。
根据中宣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宣传报道意见》的要求,今年8月至9月,
中宣部、法制办将联合组织中央各主要新闻单位组成采访团,赴东、中、西部地区的
3个省份,对贯彻“6·28”会议精神、落实《纲要》措施比较得力、依法行政做
得比较好的地方进行专题采访和深入报道,届时请有关地方的法制机构积极配合,做
好相关的支持、服务工作。
三、宣传依法行政要突出重点,逐步推进
一是,着力抓好对《纲要》本身的宣传。宣传《纲要》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
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意义。宣传《纲要》规定的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
要求和主要内容。通过深入广泛的宣传,使依法行政的观念深入人心,使各级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全面掌握《纲要》的各项规定,并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项工作之中。
二是,大力宣传本地方、本部门学习贯彻《纲要》的实际行动、具体措施和主要
成效。及时、充分宣传本地方、本部门学习贯彻《纲要》和落实“6·28”会议温
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部署、采取的具体措施、取得的初步进展及成效。宣传
本地方、本部门各级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大兴求真务实之
风,自觉带头实施《纲要》的先进事迹。宣传本地方、本部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转变
观念和作风,严格按照《纲要》履行职责的好作法及感人事迹。
四、宣传依法行政,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严守新闻纪律
对《纲要》本身及《纲要》贯彻实施的宣传,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很强,一
定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要把学习宣传《纲要》与学习贯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
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结合起来,重点引导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深刻领会依法行政
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要多宣传本地方、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所采
取的配套措施、取得的进展和成效;多宣传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转变政府职
能、转变观念和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上的显著变化,以及由此给人民群众带来的利益。
宣传要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维护
社会的团结与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宣传要符合宪法和法律
规定,决不允许发表与宪法和法律相悖的错误观点。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拿不准的
问题要及时请示,涉及重要、敏感问题的稿件要送有关部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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