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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国办发[2004]29号颁布时间:2004-04-03

     2004年4月3日 国办发[2004]29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政府采购制度实施范围扩大到中央国家机关所有二级预算单位。为了 执行好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难,财政部、集中采购机构和 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抓紧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并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 实好各项规定。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集中采 购机构代理采购,切实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和检查 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附件: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1.货物类。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印刷设备、PC服务器、网络 设备、程控交换机(国务院系统)、电话机(国务院系统)、投影仪(国务院系统)、 炊事设备(国务院系统)、建筑装饰材料(国务院系统)、电梯、起重机、锅炉、办 公家具、汽车(轿车、越野汽车、面包车、大客车)、摩托车、传真机(国务院系统)、 扫描仪(国务院系统)、摄影摄像器材(国务院系统)、复印纸(国务院系统)、监 控设备(不含交通管理监控设备,国务院系统)。   2.工程类。统一组织的房屋修缮、装修(在京单位)。   3.服务类。汽车维修(在京单位)、汽车保险(在京单位)、规定的印刷项目 (在京单位)、计算机通用软件、规定的会议服务、汽车加油(国务院系统)、工程 监理(国务院系统)。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可以委 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招标代理机构采购。   1.货物类。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蓄物资、网络专用 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港口设备、农用机械设 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航测设备、消防设备、警察设备和 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海关专用物资装 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救助船舶和直升机、港务监督巡逻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 内部装备、救护车、缉私船、地震专用仪器设备、水利专用仪器设备(水保、水文专 用仪器设备)。   2.工程类。部门确定的本系统单位公用房和宿舍的修缮和装修工程。   3.服务类。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 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部门采购限额标准   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 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其中,200万元以 上工程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四、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 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 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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