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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4]34号颁布时间:2004-04-13

     2004年4月13日 国办发[2004]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退耕还林的政策,保证退耕还林健康顺利进行,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退耕还林的方针政策,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补助的标准不变。从 今年起,原则上将向退耕户补助的粮食改为现金补助。中央按每公斤粮食(原粮) 1.40元计算,包干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补助标准和兑现办法,由省级 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向退耕户继续提供粮食补助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仍按原办法组织粮食供应, 兑现到户,粮食调运费用继续由地方财政承担。   三、退耕还林补助资金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 挪用和克扣,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要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 中央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另行下发。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有关工作,安排好群众的生产生活。加 强基本农田建设,提高退耕户粮食自给能力,保证粮食市场供应,防止毁林复耕。   五、加强检查验收工作,认真落实和兑现补助政策。退耕还林的面积、补助资金 的数额,都要严格登记造册,张榜公布,认真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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