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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国发[2003]29号颁布时间:2003-12-02

     2003年12月2日 国发[2003]29号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并与国家编制五年计划更好衔接,推进国民经济核 算与统计调查体系的综合配套改革,国务院决定,将定于2003年进行的第二次全 国第三产业普查推迟,与计划在2005年开展的第四次全国工业普查和2006年 开展的第三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合并,同时将建筑业纳入普查范围,在2004年开 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今后全国经济普查每10年进行两次,分别在逢3、逢8的 年份实施。因农业普查周期较长(仍按每10年进行一次),且又非常重要,继续单 独进行。现将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此次经济普查,主要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 和效益等信息,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含编码)及其数 据库系统。认真搞好经济普查,对研究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经济结构, 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 要意义;对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统计监测和预警、预报 系统,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此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 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 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 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标志、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以及企业的主 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能力,主要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及科技开发的投入状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 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 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 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 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请中央宣传部负责协调;涉 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财政部和发改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 面的事项,由中央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民 政部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质检总局负责协调。中央和国务院 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 配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 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 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 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 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 商户,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 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 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 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 的有关要求及重要意义,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曾培炎(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汪洋(国务院副秘书长)        李德水(统计局局长)        朱之鑫(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成员:胡振民(中宣部副部长)       王澜明(中央编办副主任)       姜力(民政部副部长)       李勇(财政部副部长)       宋兰(税务总局总会计师)       刘玉亭(工商总局副局长)       李忠海(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任)       林贤郁(统计局副局长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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