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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商务部履行现行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中相应职责的通知

国办发[2003]87号颁布时间:2003-10-20

     2003年10月20日 国办发[2003]87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及《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 知》(国发[2003]8号)决定组建商务部。商务部“三定”规定进一步明确了 其职责范围,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全部职责以及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原国 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部分职责划入商务部。为了便于商务部依法履行职责,有利于世 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实施,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现行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原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的职责,均由新组建的商务部履行,涉及条文中“对外经 济贸易部”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表述均指“商务部”;现行行政法规、国务 院文件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原国家经汾贸易委员会和 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划入商务部的职责,由商务部按照十届全国人大批准的国务院 机构改革方案以及《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和国务 院批准的商务部“三定”规定履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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