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云南南滚河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的通知
国办函[2003]58号颁布时间:2003-08-26
2003年8月26日 国办函[2003]58号
云南省、海南省、福建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环保总局、林业局:
环保总局《关于扩大云南南滚河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的请示》(环发
[2003]119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扩大云南南滚河、云南哀牢山、海南霸王岭、福建龙栖山、宁夏贺兰山
等5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后各自然保护区的面积和范围分别为:
1.云南南滚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为508.87平方公里。范围为北纬
23°09′-23°40′、东经98°57′-99°26′之间,西起沧源县小
母空山顶经班洪村到耿马县三家村,东自沧源县登革洛河岔口到耿马县石楼梯,南起
沧源县励角林场,北到耿马县三叉河。其中,新增加面积438.05平方公里,包
括南朗片区8.66平方公里,芒库河片区73.13平方公里,原澜沧江省级自然
保护区大青山--窝坎大山子片区356.26平方公里。
2.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为677平方公里。范围为北纬
23°36′-24°56′、东经100°44′-101°30′之间,西南分别
沿镇源县2608米、2261米两条等高线、景东县东瓜岭及南华县与弥渡县行政
区界,东北到南华县大箐子、楚雄市水箐口2274米等高线、双柏县小河坝
2528米等高线到新平县嘎洒镇南恩河,南起镇源县者东乡山神庙,北抵南华县王
家村马鞍山脚。其中,新增加面积173.4平方公里,包括与原哀牢山保护区相连
的大中山及其支脉大金山主体山脊,但不包括两山山脚下的免街乡及原申报的与大中
山主体部分不相连的礼社江片区。
3.海南霸王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为299.8平方公里。范围为北纬
18°57′-19°11′、东经109°03′-109°17′之间,西北自昌
江黎族自治县大章村及白沙黎族自治县金波农场,西南到昌江黎族自治县保芬老村、
大炎老村及南方村,东到白沙黎族自治县子保村、打炳村和昌江、白沙两县行政区界。
其中,新增加面积233.54平方公里,为原保护区南侧向南、西南方向延伸的海
南省霸王岭林业局管理的国有天然林区。
4.福建龙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为156.93平方公里。范围为北纬
26°27′-26°37′、东经117°11′-117°27′之间,西起将乐
县万全乡陇源村,东到白莲镇白莲村,南起将溪采育场郭溪工区,北到黄潭镇大坪村。
其中,新增加面积30.93平方公里,包括万全乡--黄潭镇片区4.24平方公里,
白莲镇片区26.69平方公里。
5.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为2062.66平方公里。范围为北
纬38°19′-39°22′、东经105°49′-106°41′之间,南起银
川--巴彦浩特公路,西北依宁夏、内蒙古行政区界,东到西夏王陵、西北煤机总厂及
石谊甲和三柳高压线。其中,新增加面积1446.36平方公里,包括宁夏贺兰山
主要地段和部分山前冲积带(斑籽麻黄生境),但不包括石炭井矿区、汝箕沟矿区及
其进出通道,这一片区地域上是连续的,面积1437.56平方公里;另有东北角
铁路一侧石嘴山落石滩洪积扇(四合木生境)片区,面积8.8平方公里。
二、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按调整后国家级自
然保护区的面积和范围组织勘界并标明功能分区,经审定后予以公告。同时,抓紧修
改和完善各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按程序论证、报批。
三、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指导和支持。对人与野生动物矛盾冲突严重的保护区,
确需实施村寨搬迁及采取其他涉及社区利益措施的,应当做出规划并逐步实施,确保
搬迁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得到稳定改善,所需资金多渠道予以解决。帮助保护区管理机
构积极开展社区共管和生境适应性改造等工作,指导周边群众改进耕作制度和种植结
构,改善野生动物采食条件。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农民足额补偿。
四、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逐步健全和强化保护区管理机构,实行统
一有效的管理。在自然保护区发展旅游和多种经营活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
然保护区条例》和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不得随意开发旅游景点、线路或以人工景
观代替自然景观,不得在保护区范围内兴建休闲度假区等商业食宿设施和旅游车道、
停车场等专用交通设施,不得在保护区范围内新开采煤点和采石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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