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务院法规 > 正文

国务院关于将沈阳海关驻机场办事处调整为沈阳桃仙机场海关的批复

国函[2003]76号颁布时间:2003-07-09

     2003年7月9日 国函[2003]7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沈阳海关机场办事处调整为沈阳桃仙国际机场海关的请示》(辽政 [2002]27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将沈阳海关驻机场办事处调整为沈阳桃仙机场海关(正处级),隶属沈阳海 关。   二、核定沈阳桃仙机场海关人员编制35人,在沈阳海关内部调剂解决。所需人 员从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和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沈阳桃仙机场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 省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