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2003]36号颁布时间:2003-05-21
2003年5月21日 国办函[2003]3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批准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1998-2020年)的请示》(冀政
[2001]7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至2020年)》(以
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保定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冀中地区中心城市。保定市的城市建设和发展
要坚持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搞好产业结构调整
和优化升级,完善城市功能,逐步把保定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布局合理、
环境优美的现代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916.3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
区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要坚持新区开发与旧城改造并重的原则,注意调整用地结
构,加强对“城中村”的改造工作。
要发挥保定市对区域经济的辐射、带动作用,并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做好县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四、严格控制城市的人口和用地规模,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到
2005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80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79.6
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90万人以内,建设用
地控制在88.2平方公里以内。到2020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
115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110.4平方公里以内。
五、加强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重视城市交通设施的建设,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形成多种交通方式有机结合的综合运输体系,并控制好公路及铁路设施的建设用地。
要充分重视城市防灾工作,做好防洪等专项规划,加强大型防灾骨干工程和城市重点
防灾设施的建设,形成比较完善的包括防洪、防震、消防、人防、防地质灾害等内容
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要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
保护好城市的水、大气和声环境。要保护好白洋淀和水源地的水环境质量,严禁工业
废水非达标排放,严格控制耗水量大、污染严重的企业发展。要特别注意节约用水,
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限制地下水开采量,加快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大力开展植树
造林,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要制定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的具体措施,使城市环境质量
尽快得到明显的改善。
七、重视历史文化名城和城市风貌保护。要正确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现
代化建设的关系,严格控制并逐步疏解历史文化保护区人口密度,保护好古城的基本
格局和风貌,完善历史文化保护区绿化系统。要按照规划,对东、西大街等历史街区、
直隶总督署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进行严格管治,不得进行任何与古城环境和
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保定市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的依
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抓紧编制详细
规划,深化有关专业规划,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法规,强
化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包
括各类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
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驻保定市的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
《总体规划》,支持保定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保定市规划好、建设好、
管理好。
保定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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