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2003]37号颁布时间:2003-05-21
2003年5月21日 国办函[2003]3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送〈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的请示》
(鄂政文[2001]69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至2020年)》(以
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黄石市是长江中游重要的工业基地之一,鄂东地区中心城市。黄石市的城市
建设和发展要坚持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搞好产
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完善城市功能,逐步把黄石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
布局合理、环境优美的现代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346.8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
区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适当调整城区布局,逐步形成以主城区为中心,罗桥新城、
铁山、下陆、西塞、河口为外围组团的结构。
要发挥黄石市对区域经济的辐射、带动作用,并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做好县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四、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和用地规模,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到
2005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67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53.5
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74万人以内,建设用
地控制在62.9平方公里以内。到2020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90
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80.8平方公里以内。
五、加强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重视城市交通设施建设,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形成
多种交通方式有机结合的综合运输体系。要统筹规划和建设给水、排水、生活垃圾处
理等基础设施,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和水的重复利用率。要充分重
视城市防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建立包括消防、人防、
防洪和抗震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要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
保护好城市的水、大气和声环境。黄石市作为滨水城市,要特别重视水环境的治理和
保护,通过城市污水处理系统的建设,尽快改变污水直接入江、入湖的状况。要制定
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的具体措施,使城市环境质量尽快得到明显的改善。
七、重视城市风貌和特色保护。要充分利用黄石市环山、面临长江、城市内湖泊
众多的自然条件,提高绿化覆盖率,形成山、水、城相融的城市景观和风貌。要加强
对市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并
认真落实。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黄石市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的依
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抓紧编制详细
规划,深化有关专业规划。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法规,强
化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包
括各类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
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驻黄石市的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
《总体规划》,支持黄石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黄石市规划好、建设好、
管理好。
黄石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