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安法规 > 正文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违反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颁布时间:2001-04-18

     2001年4月18日 为加强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 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安部决定,坚决收缴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严厉打击违 反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 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炸药、雷管、导火索、 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剂、烟花爆竹以及手榴弹、地雷、炮弹等各类爆炸物 品,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火药枪、催泪枪、仿真枪等各 类枪支和弹药。 二、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或者使用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 三、严禁邮寄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寄的邮件中夹 带爆炸物品、枪支、弹药,严禁非法携带爆炸物品、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 坐公共交通工具。 四、严禁任何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的单位违法违规生 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枪支、弹药。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或者有盗窃、抢劫、抢夺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等违法犯罪 行为的,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非法制造 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主动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六、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投案自首并交出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非法 制造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等物品的,依法从重处罚。 七、公民发现遗弃的爆炸物品、枪支、弹药或者爆炸可疑物的,应当立即报告当 地公安机关。 八、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爆炸物品、枪支、弹药违法犯罪 的活动和线索,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予以重奖;对包庇、纵 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公安部举报电话(010)65203288。各地举报电话l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