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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煤安监办字[2004]67号颁布时间:2004-10-21

     2004年10月21日 煤安监办字[2004]67号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察办事处:   近期,接连发生了几起煤矿重、特大事故,尤其是10月20日晚,郑州煤电集 团大平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损失十分惨重,造成严重影响。党中央、国务 院对煤矿安全工作十分重视。郑煤集团“10.20”事故发生后,胡锦涛总书记当 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迅速采取一切措施,全力抢救井下人员、救治伤员,并要认真查 明事故原因。国务院领导同志也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遇险人员,做好善后工 作;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加强煤矿安全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 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    一个时期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各地、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下,煤矿 安全工作不断得到加强。通过狠抓基础工作,加大投入,促使煤矿安全状况逐步趋于 平稳,发展势头是好的。今年前三个季度,在全国煤炭产量同比增长2.3亿吨、增 幅接近20%的情况下,煤矿事故起数减少242起,死亡人数减少630人,同比 分别下降8%和13.2%;煤矿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起数及死亡人数, 同比分别减少13起、398人,下降33.3%和47.7%;煤炭生产百万吨死 亡率为3,同比下降1.13,创出历史最好水平。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存在的问题,充分认识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 的严峻性。影响我国煤矿安全的问题,包括生产力水平、设备条件、员工素质、基础 管理等问题,都是长期积累下来的,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付出长期艰苦的努力。 目前,包括部分国有大矿在内的多数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仍然相当薄弱,在防范 伤亡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方面,没有十分的把握。一些单位干部作风不扎实, 现场管理松弛,防范措施不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长期停留在文件上、 口头上。特别是在市场好转、价格上扬、煤炭行业经济状况恢复性好转的情况下,一 些企业不同程度地忽视了安全生产,不顾安全条件突击生产、盲目超产的现象有所抬 头,给安全生产造成重大隐患。郑煤集团“10.20”事故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各地区、各单位要引以为戒,克服盲目乐观和松懈情绪,高度重视、切实抓好煤矿安 全各项工作,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认真贯彻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坚决杜绝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    瓦斯事故多发,是影响和制约我国煤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的最主要原因。治理防 范瓦斯事故,始终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今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奋斗目标 能否实现的关键。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 理十二字方针。瓦斯灾害严重的矿井,必须采取抽放措施。要继续大力推广黑龙江省 数字化监控和山西阳城集中化监控的经验,该花的钱一定要花,该上的设备一定要上, 切实加强监测监控。    超通风能力生产,是一些矿井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也是当前影响煤矿安全的一 个突出问题。各单位要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矿井核定能 力组织生产,坚决制止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    凡“十二字方针”不落实,没有按规定进行抽放,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 有安全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转的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高突矿井没有 专用的回风巷,采区没有实行分区通风,存在串联通风,风流短路等问题的矿井,以 及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煤矿等,都必须采取措施立即进行整改。因整改不及时导致事故 发生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企业责任主体,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 责。所有煤矿企业必须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安 全生产法》关于安全保障的各项规定,在当前煤炭经济形势好转的情况下,要加大安 全投入,及时补还安全欠账,提高本质安全水平。要加强基础工作,大力开展煤矿安 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煤矿安全长效机制。要切实转变作风, 在抓落实上狠下功夫。第四季度是煤炭市场的旺季,安全生产任务更为繁重。从现在 起到年底的这段时间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督促煤矿企业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 把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企业内部的各个部门、各个基层单位、各生产 环节和各个岗位,严格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四、进一步加大对小型煤矿的安全整治力度,坚决防止死灰复燃    各地在抓好国有大矿安全生产的同时,要继续抓好小型煤矿的安全整治工作。今 年前三个季度,小型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20起,死亡338 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全国煤矿同类事故的74%和75%。不少小型煤 矿,该关闭的没有彻底关闭,该整顿的没有认真整顿。一些地区死灰复燃现象严重, 已关闭取缔的小型煤矿非法开采,违法违规生产,造成事故。为此,要继续以突出关 闭整顿小煤矿为重点,深化煤矿安全整治。一方面,要巩固前一阶段整治的成果。所 有无证、无照和证照不全的小型煤矿,必须立即关闭。关闭之后又擅自非法恢复生产 的,一经发现必须从快从重查处,严防死灰复燃;另一方面,要结合煤矿安全生产许 可制度的实施,加强源头管理。凡在安全程度评估中被评为D类的矿井,以及不具备 颁证条件的矿井,该关的关,该停的停,从源头上杜绝和减少煤矿事故。    五、以防范瓦斯事故为重点,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    近期内,各地、各单位都要以郑煤集团“10.20”事故为诫,以防范瓦斯事 故为重点,组织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要对各类煤矿瓦斯治理和“一通三防”情 况,进行全面的分析排查。凡是瓦斯事故隐患严重、“一通三防”工作存在问题的煤 矿,必须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同时,对2004年以来屡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查出的隐 患问题的整改治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复查。对尚未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 位的,要查清原因,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把继续整改治理的责任,再次落实下去。由 于整改不力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力度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自觉坚持“预防为主”的监察工作方针,关口前移,重 心下移,深入煤矿企业,深入现场,采用巡回监察、重点监察、跟踪监察等方式,进 一步加强监察执法工作。要针对秋、冬季节煤矿安全工作的特点和当前实际,把超通 风能力生产、瓦斯治理、安全投入、企业内部责任制和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等,作为监 察的主要内容。对监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隐患,要及时采取行政执法措施,并 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把煤矿安全工作真 正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要依法加大事故查处力度。对一个时期来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 事故,一定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 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从快进行查处。不仅 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负责 人的领导责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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