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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局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1989-06-01

     1989年6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投资的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的 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环保局各直属单位、双重领导单位和国家环保局补助地 方的环境保护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局的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局机关和各直属单位的建设,双 重领导单位的科研、监测、宣传教育等基本建设项目的补助。以及国家环境监测网络 站,国家重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补助。   第四条对以下的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将视基本建设投资情况酌情给予建设补助:   1.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主管的重点自然保护区和重点自然保护项目的建设;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放射性废物设施等的建设;   3.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宣传教育设施的建设。   第五条对地方项目的基本建设补助投资主要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种业务用房及配 套设施建设和科研、监测、宣传的设备和仪器的购置。   第六条环境保护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按前期准备阶段和实施阶段管理。基本建设管 理程序(非生产性)按附表人(略)进行。   第二章 前期工作阶段管理和审批办法   第七条凡属环境保护基本建设项目,都要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从建设项目的酝酿提出到列人年度计划,一般要经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设计 任务书(或计划任务书,下同)、初步设计四个阶段。   第八条项目建议书的编报:   1.总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上(含一百万元,下同)的项目,都要提出项目建议书, 推荐建设项目;总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可以不编报项目建议书,直接编 报设计任务书。   2.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上报,其内容及要求见本规定附 件一。   第九条可行性研究的编报:   1.总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上的项目都要进行可行性研究;总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下 的建设项目(不含自然保护区、放射性废物设施和生产性建设项目)经济技术条件和 协作关系比较简单的,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   2.可行性研究由主管部门下达工作计划,由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委托设计部门 或工程咨询公司编制上报,其内容及要求见本规定附件二。   3.可行性研究在审批前要由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有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议, 并将会议纪要一并报审批机关。   第十条设计任务书的编报:   1.基本建设项目,除单纯购置设备、仪器,没有建筑安装工作量的建设外,都 要编制设计任务书。   2.设计任务书由建设单位或委托设计、咨询部门编制,其内容及要求见本规定 附件三。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的编报:   1.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部门编制,应有工程设计和总概算部分,且能 满足施工准备、设备、材料订货,征地等要求,是列入年度计划的依据。初步设计的 内容及要求见本规定附件四。   2.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一般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凡涉及总平面布置,建 筑规模,标准,主要设备工艺,总定员,总概算方面的修改,都要报原审批机关另行 批准。   第十二条审批权限:   1.直属单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上 报国家环保局审批。其中大中型项目(指总投资三千万元以上的新建工程)由国家环 保局预审后报国家计委审批。   2.地方项目(含以地方、其他部门为主的双重领导单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 性研究、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的审批,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同时 抄报国家环保局备案,在省级审批权限内,对于需国家环保局补助投资五十万元以上 (含五十万元)或占投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5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 书审批前,需征得国家环保局的同意。   第十三条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内容要求和审批权限按国家工业项目前期工 作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单纯购置”建设的前期管理:   1.“单纯购置”是指建设单位在本建设期内只购置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仪器等 (以下按统计口径称“设备,工具,器具购置”)而不进行兴工动料施工活动的特殊 的基本建设活动。但已纳入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之内的设备购置不能列入“单纯 购置”。   2.“单纯购置”活动不按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程序进行。各直属单位、双重领导 单位向国家环保局申请报告;地方环保部门单纯购置仪器、设备和工具需要国家补助 资金的,每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汇总后随年度基本建设 投资计划一起向国家环境保护局申报。   第三章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编报   第十五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应实事求是地进行编制。凡列入年度基本建设投 资计划的项目,必须具备已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和总概算, 并已签订了建议项目责任书和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六条直属单位和以国家环保局为主的双重领导单位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时, 所填报的单项工程应符合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在批准的初步设计之外增加的单项工程 和单纯购置设备、工具、器具和商品房屋,需事先报国家环保局经批准,方可列入年 度计划。   第十七条地方和以地方为主的双重领导单位申请国家补助投资的年度基本建设投 资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保局统一汇总编报。所列项目,必 须符合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的程序,并落实好资金。国家一般不再补助建设资金。对确 有困难并直接承担国家监测、科研、自然保护任务的有关项目的投资,原则上以地方 为主,编报前应首先实事求是地落实好地方投资,国家环保局机当年国家投资情况对 少数项目适当补助。   第十八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编报格式与时间:   1.直属单位和以国家环保局为主双重领导单位编制下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按 附表一、三编制,上报时间为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编制本年度调整计划,按附表四 编报,上报时间为每年七月三十日以前。   2.地方单位的双重领导单位下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按附表二、三编制,上报 时间为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   3.国家环保局每年汇总编报一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调整计划。年度基本建设 计划由国家计委正式批准下发。调整计划下达时间为每年九月十五日。地方项目不做 调整计划。   4.各单位应加强计划的严肃性和时间概念。逾期不报者,国家环保局不再受理。   5.省以下环保局和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计划,报告和有关材料直接隶属关系上报, 不可超级上报国家环保局。对越级上报的计划和报告,国家环保局不做处理。   第四章 基本建设和工程的管理   第十九条直属单位基本建设的管理:   1.各直属单位应有一个主要领导分管基本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强有力的办事机 构,人员要做到相对稳定。   2.各直属单位建设管理的职责是:组织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上报有关文件和材 料;按照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和项目准备情况,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基 本建设调整计划、分季度拨款计划(附表五);按照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做好施工 准备、施工组织设计,三材采购供应、设备订货和工程招标;负责建设项目的施工管 理,认真检查工程进度和质量,定期向国家环保局汇报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认真执 行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制止计划外工程的开工。   3.各直属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统计制度和财务制度,按月上报统计表 (附表六)(略)和基本建设财务报表(表型另发)。   第二十条地方和双重领导单位的基本建设管理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各单 位项目完成情况于每年一月三十日前报国家环保局计划司二份(附表七)(略)。   第五章 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国家环保局对直属单位建设有建设试点地推行五包(投资、工期、质 量、三材用量、建成合格交付使用)为主要内容的包干经济责任制,以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十二条国家环保局与直属单位以国家现行定额、标准和批准的设计任务书、 初步设计和总概算为依据,在下达年度计划前签订“项目建设责任书”(代包干协议 书)。   第二十三条地方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按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填报竣工验收报告, 上报主管机关,并组织设计、施工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国家环保局派员参加直属单 位和包干补助地方及双重领导单位投资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是:经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初 步设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竣工图和工程决算、设备技术说明书、现场施工技术验 收规范、国家颁布的竣工验收标准及其他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正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竣工图纸 及资料统一整理归档,并组织基建、财务、行政等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的移交和落实手 续,然后交付使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包干经济责任制奖罚细则,由国家环保 局另行下发。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之附件一至五(含附表一至八)(略)为本规定正式内容。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计划司负责解释,如有与国家规定不符之处,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从正式下达之日开始执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86)环规字第 246号文件印发的“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不再执行。 附件一:项目建议书及内容要求   (一)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   (二)项目提出的目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建设规模、依据及建设内容。   (四)建设条件:单位概况,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编制人员,公用工程水、电 等。   (五)建设用地选择:地理位置、地形条件和社会经济现状。   (六)投资估算、资金筹措。   (七)进度安排。   (八)预期效果。   (九)三废处理及综合利用。   (十)附件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对生产性项目需增加   1.生产方法、工艺流程、主要设备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及设备布置图。   2.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算。 附件二:可行性研究内容及要求   (一)总论   1.项目提出背景,投资的必要性和经济意义。   2.研究工作的依据和范围。   3.拟建规模。   (二)建设条件和建设地址方案   1.地理位置、地质、地形条件和社会经济现状。   2.交通、运输及水、电现状及发展趋势。   3.所需公用设施的数量,供应方式和供应条件。   4.建设地址比较和选择意见。   (三)设计方案   1.项目构成范围(指所包括的主要单项工程)和设备选型的比较。   2.总平面布置方案的初步选择和土建工程量的估算。   3.公用辅助设施和交通运输方式比较和初步选择。   (四)环境保护   (五)组织、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估算)   (六)实施进度建议   (七)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1.主体工程和协作配套工程所需投资。   2.资金来源、筹措方式及贷款的偿还方式。   (八)社会及经济效果评价   (九)上报附件   1.资金及外汇承诺。   2.征地,动力协议(意向性)。   3.年度用款计划。   4.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三:设计任务书(计划任务书)内容及要求   (一)建设目的、依据。   (二)建设地点和占地估算。   (三)建设规模和标准。   (四)主要协作配合条件。   (五)控制工程造价、投资总额和资金来源。   (六)职工定员控制数。   (七)建设工期。   (八)经济效益指标。   (九)上报附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2.征地及外部协作条件的意向性协议。   3.建设地区总平面布置草图。   4.资金来源及筹措情况。 附件四:初步设计的内容、深度及上报附件   一、内容   (一)设计的依据和设计指导思想。   (二)建设规模、燃料、动力需用量及来源。   (三)主要设备清单。   (四)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辅助设施。   (五)占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情况。   (六)总图及运输方案。   (七)外部协作配合条件。   (八)三材用量。   (九)环境和抗震设施。   (十)组织定员。   (十一)建设顺序和期限。   (十二)总概算。   二、深度要求   初步设计的深度,应能满足以下需求:   (一)主要设备、材料订货。   (二)土地征用。   (三)控制投资。   (四)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五)施工准备和生产准备。   三、上报附件   (一)全套设计图纸。   (二)计划任务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的批复材料。   (三)征地及外部协作协议。   (四)电力增容协议。   (五)资金来源及安排情况。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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