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05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国农办[2004]190号颁布时间:2004-09-30
2004年9月30日 国农办[2004]190号
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门)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
现将《2005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
据此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附件:2005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财发[2003]
93号)文件精神,2005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将继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
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为在更大范围内择优选项,提高选项透明度,现将产业化
经营项目的有关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扶持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的农
业产业化龙头和各具特色的优质农产品基地,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和
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带动农民增加收入,推动农村小康
社会建设。
二、扶持范围和重点产业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范围: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
殖等种殖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项目安排一般限于农业综合开发县。
扶持的重点产业:优质专用小麦、专用玉米、优质水稻、棉花、大豆、油菜、甘
蔗、蔬菜、花卉、干鲜果品、畜禽、乳品、水产品及特色农产品等。
三、扶持对象
重点扶持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
同时适当扶持正在成长上升、确能带动农民致富、较小规模的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
作组织。
四、立项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营期在两年以上并连续盈利,有一定的经
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能保证资金安全运行;近两年资产负债
率小于65%,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开发产品
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带动能力强,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
利益联结机制;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
产业化经营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种植养殖基地项目须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
色;农产品加工项目须有优势农产品基地作依托,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
70%以上;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项目须为项目区提供与生产和加工相关的服
务。
五、扶持政策
1、对产业化经营项目以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扶持方式为主;同时,视情况分别
采取投资参股和贷款贴息等多种扶持方式,广泛吸引其它渠道资金投入农业综合开发。
2、采取哪种扶持方式,依项目申报单位自身实际需要自行确定。一般情况下,
凡项目申报单位资金需求适中,不愿改变现行出资人状况或不希望国家及其它出资人
投资的,采取有偿、无偿相结合的扶持方式;凡项目申报单位资金需求较大,期望国
家以投资参股的方式扶持的,采取国家投资参股扶持方式;凡投资规模大、贷款获取
可能性大的,采取贴息扶持方式(具体办法另行规定)。采取投资参股扶持方式的,
按财发[2004]2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有
关规定执行,并原则上限于农业主产区。
3、同一项目或申报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扶持方式,或申报投资参股经营的扶持
方式,或申报贷款贴息的扶持方式,不得同时申报两种以上扶持方式。
4、采取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扶持方式,以有偿使用为主,还款期限一般为
5-6年,重点用于项目建设。另外,对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和培训,部分
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及前期工作费,适当给予无偿补助。
5、按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确定项目投资。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年度中央财政
资金不低于300万元,直辖市(不含重庆)和计划单列市不低于200万元。一般
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地方财政按政策规定相应落
实配套资金。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不包括银行贷款)不得低于财政资金总额的
50%。
六、其它事宜
1、按照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项目单位向所在地农发办事机构
申报项目,并提供以下材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
年审计报告,银行信用等级证明,新征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养殖、加工等项目的环评
报告等。项目单位不得越级申报项目。
2、项目申报单位要于2004年11月底之前向所在地农发办事机构申报项目,
逾期不予受理。
3、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和有关资料,请向当地农发办事机构索
取;不明事项,委托省级农发办事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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