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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05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国农办[2004]190号颁布时间:2004-09-30

     2004年9月30日 国农办[2004]190号 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门)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   现将《2005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 据此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附件:2005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财发[2003] 93号)文件精神,2005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将继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 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为在更大范围内择优选项,提高选项透明度,现将产业化 经营项目的有关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扶持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的农 业产业化龙头和各具特色的优质农产品基地,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和 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带动农民增加收入,推动农村小康 社会建设。   二、扶持范围和重点产业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范围: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 殖等种殖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项目安排一般限于农业综合开发县。   扶持的重点产业:优质专用小麦、专用玉米、优质水稻、棉花、大豆、油菜、甘 蔗、蔬菜、花卉、干鲜果品、畜禽、乳品、水产品及特色农产品等。   三、扶持对象   重点扶持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 同时适当扶持正在成长上升、确能带动农民致富、较小规模的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 作组织。   四、立项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营期在两年以上并连续盈利,有一定的经 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能保证资金安全运行;近两年资产负债 率小于65%,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开发产品 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带动能力强,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 利益联结机制;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   产业化经营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种植养殖基地项目须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 色;农产品加工项目须有优势农产品基地作依托,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 70%以上;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项目须为项目区提供与生产和加工相关的服 务。   五、扶持政策   1、对产业化经营项目以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扶持方式为主;同时,视情况分别 采取投资参股和贷款贴息等多种扶持方式,广泛吸引其它渠道资金投入农业综合开发。   2、采取哪种扶持方式,依项目申报单位自身实际需要自行确定。一般情况下, 凡项目申报单位资金需求适中,不愿改变现行出资人状况或不希望国家及其它出资人 投资的,采取有偿、无偿相结合的扶持方式;凡项目申报单位资金需求较大,期望国 家以投资参股的方式扶持的,采取国家投资参股扶持方式;凡投资规模大、贷款获取 可能性大的,采取贴息扶持方式(具体办法另行规定)。采取投资参股扶持方式的, 按财发[2004]2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有 关规定执行,并原则上限于农业主产区。   3、同一项目或申报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扶持方式,或申报投资参股经营的扶持 方式,或申报贷款贴息的扶持方式,不得同时申报两种以上扶持方式。   4、采取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扶持方式,以有偿使用为主,还款期限一般为 5-6年,重点用于项目建设。另外,对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和培训,部分 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及前期工作费,适当给予无偿补助。   5、按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确定项目投资。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年度中央财政 资金不低于300万元,直辖市(不含重庆)和计划单列市不低于200万元。一般 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地方财政按政策规定相应落 实配套资金。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不包括银行贷款)不得低于财政资金总额的 50%。   六、其它事宜   1、按照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项目单位向所在地农发办事机构 申报项目,并提供以下材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 年审计报告,银行信用等级证明,新征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养殖、加工等项目的环评 报告等。项目单位不得越级申报项目。   2、项目申报单位要于2004年11月底之前向所在地农发办事机构申报项目, 逾期不予受理。   3、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和有关资料,请向当地农发办事机构索 取;不明事项,委托省级农发办事机构负责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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