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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印发《关于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农渔函[2003]63号颁布时间:2003-11-12

     2003年11月12日 农渔函[2003]63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海洋渔业是我国沿海地区的重要产业。由于多年来捕捞强度过度增长,大大超过 了渔业资源的可捕总量,严重影响了海洋渔业和沿海渔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进一 步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 法》有关规定,结合“八五”、“九五”期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我部 制订了《关于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并报经国务 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    经国务院批准,农业部从“八五”开始对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实行总量 控制(以下称“双控”)制度。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1999年、2000年农业 部分别实施了海洋捕捞“零增长”和“负增长”政策,进一步加大了对海洋捕捞强度 的控制力度。但许多沿海地区由于受就业压力、捕捞渔民转产转业补助和渔业劳动就 业政策不配套等因素影响,“双控”制度未得到全面贯彻执行。据统计,到2002 年底,全国海洋捕捞渔船为222,390艘、12,696,631千瓦,与“九 五”期间的“双控”指标相比,船数按可比口径增加0.5%,功率增加35.6%。    为贯彻保护环境、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有效减轻 海洋捕捞强度,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对2003年至2010年全国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工 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根据渔民的可承受能力和渔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 数分别从2002年底的222,390 艘、12,696,631千瓦,压减到 2010年的192,390艘、11,426,968千瓦以内,船数减少3万艘, 功率数减少1,269,663千瓦,年均减少3,750艘、158,708千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控制指标详见附表)。通过压减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数, 达到初步控制我国海洋捕捞强度盲目增长和资源过度利用,逐步实现海洋捕捞强度与 海洋渔业资源可捕量相适应的目的。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根据本地区 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可在完成本地区“双控”指标的基础上,加大减船力度,早日实 现本地区捕捞强度与渔业资源可捕量相适应的目标。    2010年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持有广东省户籍的流动渔船在除香港水域 以外的我国管辖海域作业,其船数和功率数控制在2002年的基数以内。    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我国远洋渔业发展总体规划(2001-2010年)》, 在严格控制建造拖网渔船的前提下,可适度建造符合远洋渔业发展方向的围网、钓业 渔船。    二、组织实施    (一)职责分工    控制海洋捕捞渔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农业部负责全国海洋捕捞渔船“双控”指标的分解和监督管理工作。农业部各海 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海洋捕捞渔船“双控”指标实施的督察与统计汇总 等工作。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下达的“双控”指标任务,负责组织、协调有关 职能部门具体实施,并将完成“双控”指标任务情况作为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考核的 指标之一。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双控”指标的贯彻落实和监督管理。计 划、财政、银行、工商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控制海洋捕捞渔船的相关工作。    (二)实施方式    1.控制计划的上报和核准。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下达 的“双控”指标,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3至4年应减船数、功率数的计划, 报农业部核准。    2.控制计划的执行。控制计划报经农业部核准后,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捕捞许可 管理规定》、《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以下要求执行:    (1)禁止制造(按规定淘汰旧船再建造、更新改造捕捞渔船的除外)、进口拟 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生产的海洋捕捞渔船;    (2)重点压减持《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渔船,以及从事拖网、帆张网、定置 张网作业的渔船。    (3)结合渔船报废制度,引导捕捞渔民转产转业。    3.上缴核减渔船指标。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业 部核准的控制计划,于翌年第一季度末向所在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集中上缴上 年度本省(区、市)已核减的捕捞渔船有效凭证。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应将上 缴的有效凭证统一登记造册,以备后查,并根据农业部的要求,集中销毁。    核减渔船数以转产转业(淘汰)、报废后不再从事捕捞作业,并按规定收回、注 销了《渔业捕捞许可证》或《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船为准。其中,减船数以上 缴注销后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和《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数为准;减少功率数以 《渔业捕捞许可证》贴附的功率凭证数和《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功率数为准。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    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务必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 广大渔民长远和根本利益的高度,以对渔民、对国家负责任的态度,加强对海洋捕捞 渔船控制制度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措施,将本辖区海洋捕捞渔船严格控制在国家下 达的指标以内。要建立由省级主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和工作责 任制,将其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项目中。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国家下达的“双控”指标内,严格按《渔业捕捞许可 管理规定》执行捕捞许可管理签发人制度,核发捕捞许可证,并按渔船主机功率如实 贴附功率凭证。凡违反规定审批“双控”指标和发放捕捞许可证,或因组织领导、落 实政策不力,弄虚作假,导致超标建造捕捞渔船或未完成核减任务的,由其所在地上 级人民政府或农业部通报批评;对有渎职行为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在每年底前将本年度“双控”指标实施情 况报农业部。农业部向全国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的 情况。    (二)落实政策,加快捕捞业结构调整,大力推进渔民转产转业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落实好国务院关于沿海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政策。各级渔业行 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鼓励捕捞渔民向水产养殖业、休闲渔业等二、三产业以及其 它非渔产业转移。各级财政要加大对转产转业渔民的支持力度。各级计划部门要按照 规划,加大对转产转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有关金融机构要在保全转产转业渔 民未清偿贷款的基础上,增加对渔业结构调整贷款的投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转 产转业渔民投资兴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给予积极支持。民政部门要及时做好生活困 难渔民的救济工作,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渔民家庭应及时纳入农村低保范围,没有实 施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应通过社会救济解决其生活困难。    (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渔船管理工作    渔船管理是整个渔业管理的主要环节,沿海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渔业船舶的 管理工作。    有关金融机构应凭申请人提供的省级(含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 效准造证件,提供制造、更新改造捕捞渔船贷款或担保。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进一步规范渔船 建造和购置活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必须凭省级(含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 具的有效准造证件制造、更新改造捕捞渔船,渔业船舶的购置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 审批权限办理相关手续,捕捞渔船的初次检验必须提供省级(含省级)以上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准造证件。要进一步完善渔船管理规定,加强渔船建造审批、检 验、登记、许可发证等环节的管理。要完善渔船报废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渔业船 舶检验条例》和渔船报废制度,对达到报废年限的渔船要严格按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凡违规检验超过报废年限渔船的,要依法追究检验人员的责任。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实现“双控”指标和捕 捞许可的计算机网络管理,推进渔船管理现代化建设。要积极引导和培育渔业行业协 会或渔民协会,充分发挥其在控制捕捞强度工作和渔船管理中的自我约束、监督作用。    (四)强化渔业执法,严格查处非法捕捞活动    沿海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 展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3号)中有关将渔政渔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照 公务员管理的精神,从根本上解决渔业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经费得不到保障的问题。各 级财政要加大渔业执法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改善执法手段。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要加强渔业执法监督,提高渔业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进一步贯 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落实《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 (国函[1994]111号)精神,组织有关部门,加大对“三无”渔船的查处力 度,对渔船修造行业进行专项整治,依法查处无证捕捞和电、炸、毒鱼等非法捕捞活 动。  附件:2003-2010年海洋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区、市)    2002年捕捞渔船总数      2010年控制数        及海区    (不含专业远洋渔船)①                         船数(艘) 功率数(千瓦) 船数(艘) 功率数(千瓦) 辽宁       28441   1086054    24604    972534   天津        1237    46587    1070    41717   河北        8406    378335    7272    338789   山东       35363   1472874    30593    1318921   黄渤海区小计   73447   2983850    63539    2671962   江苏       15089    730370    13054    654028   上海        725    85416    627     76488   浙江       34543   3835696    29883    3434769   福建       22924   1560285    19832    1397196   东海区小计    73281   6211767    63396    5562480   广东       49659   2218997    42960    1987056   广西       14321    732325    12389    655778   海南       11682    549692    10106    549692   南海区小计    75662   3501014    65455    3192526   全国总计     222390  12696631   192390    11426968  备注:    1.2002年各省(区、市)捕捞渔船和功率数,根据2002年全国清理整 顿海洋渔船后的渔船数据库统计得出。包括国内大型捕捞渔船,但不含专业远洋渔船。    2.全国2010年的控制船数,以2002年的船数为基础,减少3万艘。各 省(区、市)2010年的船数,按照全国减少3万艘的幅度(13.49%)相应 减少。    3.全国2010年总功率数以2002年的总功率数为基础,减少10%。除 海南省2010年功率数控制不超过2002年的水平外,其他各省(区、市)功率 数,以2002年功率数为基础减少10.45%。    4.各省(区、市)2010年的船数和功率控制数,未考虑因捕捞渔船合法跨 省买卖后造成的指标转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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