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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8号颁布时间:2002-01-05

附录Ⅰ:转基因植物安全评价   一、转基因植物安全性评价 l     受体植物的安全性评价 1.1    受体植物的背景资料: 1.1.1  学名、俗名和其他名称; 1.1.2  分类学地位; 1.1.3  试验用受体植物品种(或品系)名称; 1.1.4  是野生种还是栽培种; 1.1.5  原产地及引进时间; 1.1.6  用途; 1.1.7  在国内的应用情况; 1.1.8  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是否发生过不利影响; 1.1.9  从历史上看,受体植物演变成有害植物(如杂草等)的可能性; l,1.10  是否有长期安全应用的记录。 1.2    受体植物的生物学特性: 1.2.1  是一年生还是多年生; 1.2.2  对人及其他生物是否有毒,如有毒,应说明毒性存在的部位及其毒性的 性质; 1.2.3  是否有致敏原,如有,应说明致敏原存在的部位及其致敏的特性; 1.2.4  繁殖方式是有性繁殖还是无性繁殖,如为有性繁殖,是自花授粉还是异花 授粉或常       异花授粉;是虫煤传粉还是风媒传粉; 1.2.5  在自然条件下与同种或近缘种的异交率; 1.2.6  育性(可育还是不育,育性高低,如果不育,应说明属何种不育类型); 1.2.7  全生育期; 1.2.8  在自然界中生存繁殖的能力,包括越冬性、越夏性及抗逆性等。 l.3    受体植物的生态环境: 1.3.1  在国内的地理分布和自然生境; 1.3.2  生长发育所要求的生态环境条件,包括自然条件和栽培条件的改变对其地 理分布区域和范围影响的可能性; 1.3.3  是否为生态环境中的组成部分; 1.3.4  与生态系统中其他植物的生态关系,包括生态环境的改变对这种(些)关系 的影响以及是否会因此而产生或增加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1.3.5  与生态系统中其他生物(动物和微生物)的生态关系,包括生态环境的改变 对这种(些)关系的影响以及是否会因此而产生或增加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的不利影 响; 1.3.6  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及其潜在危险程度; 1.3.7  涉及到国内非通常种植的植物物种时,应描述该植物的自然生境和有关其 天然捕食者、寄生物、竞争物和共生物的资料。 1.4    受体植物的遗传变异: 1.4.1  遗传稳定性; 1.4.2  是否有发生遗传变异而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资料; 1.4.3  在自然条件下与其他植物种属进行遗传物质交换的可能性; 1.4.4  在自然条件下与其他生物(例如微生物)进行遗传物质交换的可能性。 1.5    受体植物的监测方法和监控的可能性。 1.6    受体植物的其他资料。 1.7    根据上述评价,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标准划分受体植物的安全等级。 2     基因操作的安全性评价 2.1    转基因植物中引入或修饰性状和特性的叙述。 2.2    实际插入或删除序列的以下资料: 2.2.1  插入序列的大小和结构,确定其特性的分析方法; 2.2.2  删除区域的大小和功能; 2.2.3  目的基因的核昔酸序列和推导的氨基酸序列; 2.2.4  插入序列在植物细胞中的定位(是否整合到染色体、叶绿体、线粒体,或 以非整合形式存在)及其确定方法; 2.2.5  插入序列的拷贝数。 2.3    目的基因与载体构建的图谱,载体的名称、来源、结构、特性和安全性, 包括载体是否有致病性以及是否可能演变为有致病性。 2.4    载体中插入区域各片段的资料: 2.4.1  启动子和终止子的大小、功能及其供体生物的名称; 2.4.2  标记基因和报告基因的大小、功能及其供体生物的名称; 2.4.3  其他表达调控序列的名称及其来源(如人工合成或供体生物名称)。 2.5    转基因方法。 2.6    插入序列表达的资料: 2.6.1  插入序列表达的器官和组织,如根、茎、叶、花、果、种子等; 2.6.2  插入序列的表达量及其分析方法; 2.6.3  插入序列表达的稳定性。 2.7    根据上述评价,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标准划分基因操作的安全类型。 3     转基因植物的安全性评价 3.1    转基因植物的遗传稳定性。 3.2    转基因植物与受体或亲本植物在环境安全性方面的差异: 3.2.1  生殖方式和生殖率; 3.2.2  传播方式和传播能力; 3.2.3  休眠期; 3.2.4  适应性; 3.2,5  生存竞争能力; 3.2.6  转基因植物的遗传物质向其他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发生转移的可能性; 3.2.7  转变成杂草的可能性; 3.2.8  抗病虫转基因植物对靶标生物及非靶标生物的影响,包括对环境中有益和 有害生物的影响; 3.2.9  对生态环境的其他有益或有害作用。 3.3    转基因植物与受体或亲本植物在对人类健康影响方面的差异: 3.3.1  毒性; 3.3.2  过敏性; 3.3.3  抗营养因子; 3.3.4  营养成份; 3.3.5  抗生素抗性; 3.3.6  对人体和食品安全性的其它影响。 3.4    根据上述评价,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有关标准划分转基因植物的安全等级。      转基因植物产品的安全性评价 4.1   生产、加工活动对转基因植物安全性的影响。 4.2    转基因植物产品的稳定性。 4.3    转基因植物产品与转基因植物在环境安全性方面的差异。 4.4    转基因植物产品与转基因植物在对人类健康影响方面的差异。 4.5    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有关标准划分转基因植物产品的安全等级。       二、转基因植物试验方案 l     试验地点 1.1    提供试验地点的地形和气象资料,对试验地点的环境作一般性描述,标明 试验的具体地点。 1.2    试验地周围属自然生态类型还是农业生态类型。若为自然生态类型,则说 明距农业生态类型地区的远近;若为农业生态类型,列举该作物常见病虫害的名称及 发生为害、流行情况。 1.3    列举试验地周围的相关栽培种和野生种的名称、及常见杂草的名称并简述 其为害情况。 1.4    列举试验地周围主要动物的种类,是否有珍稀、濒危和保护物种。 1.5    试验地点的生态环境对该转基因植物存活、繁殖、扩散和传播的有利或不 利因素,特别是环境中其它生物从转基因植物获得目的基因的可能性。 2     试验设计 2.1    田间试验的起止时间。 2.2    试验地点的面积(不包括隔离材料的面积)。 2.3    转基因植物的种植资料: 2.3.1  转基因植物品种、品系、材料名称(编号); 2.3.2  转基因植物各品种、品系或材料在各试验地点的种植面积; 2.3.3  转基因植物的用量; 2.3.4  转基因植物如何包装及运至试验地; 2.3.5  转基因植物是机械种植还是人工种植。 2.4    转基因植物全生育期中拟使用农药的情况。 2.5    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收获的资料: 2.5.1  转基因植物是否结实; 2.5.2  是机械收获还是人工收获,如何避免散失; 2.5.3  收获后的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如何保存。 3     安全控制措施 3.1    隔离措施: 3.1.1  隔离距离; 3.1.2  隔离植物的种类及配置方式; 3.1.3  采用何种方式防止花粉传至试验地之外; 3.1.4  拟采用的其他隔离措施。 3.2    防止转基因植物及其基因扩散的措施。 3.3    试验过程中出现意外事故的应急措施。 3.4    收获部分之外的残留部分如何处理。 3.5    收获后试验地的监控: 3.5.1  试验地的监控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3.5.2  试验地是否留有边界标记; 3.5.3  试验结束后的监控措施和年限。    三、转基因植物各阶段安全性评价申报要求 1     中间试验的报告要求 1.1    项目名称:应包含目的基因名称、转基因植物名称、试验所在省(市、自 治区)名称和试验阶段名称四个部分,如转Bt杀虫基因棉花在河北省和北京市的中间 试验。 1.2    试验转基因植物材料数量:一份报告书中转化体不超过20个。这些转化体 应当是由同种受体植物(品种或品系不超过5个)、相同的目的基因、相同的基因操作所 获得的,而且每个转化体都应有明确的名称或编号。 1.3    试验地点和规模:不超过两个省,每省不超过3个点,试验总面积不超过 4亩(多年生植物视具体情况而定)。试验地点应明确试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县 (市)、乡、村。 1.4    试验年限:一般为一至两年(多年生植物视具体情况而定)。 1.5    报告中间试验一般应当提供以下相关附件资料: 1.5.1  目的基因的核苷酸序列及其推导的氨基酸序列; 1.5.2  目的基因与载体构建的图谱; 1.5.3  目的基因与植物基因组整合及其表达的分子检测或鉴定结果(PCR检测、 Southern杂交分析或Northern分析结果); 1.5.4  转基因性状及其产物的检测、鉴定技术; 1.5.5  试验地点的位置地形图和种植隔离图; 1,5.6  试验设计(包括安全性评价的主要指标和研究方法等,如转基因植物的遗 传稳定性、农艺性状、环境适应能力、生存竞争能力、外源基因在植物各组织器官的 表达及功能性状的有效性等)。 2     环境释放的申报要求 2.1    项目名称:应包含目的基因名称、转基因植物名称、试验所在省(市、自 治区)名称和试验阶段名称四个部分,如转Bt杀虫基因棉花NYl2和NM36在河北省和北京 市的环境释放。 2.2    试验转基因植物材料数量:一份申报书中不超过转化体5个。这些转化体 应当是由同一品种或品系的受体植物、相同的目的基因、相同的基因操作方法所获得 的,每个转化体都应有明确的名称或编号,并与中间试验阶段的相对应。 2.3    试验地点和规模:不超过2个省,每省不超过7个点,试验总面积为4-30亩 (多年生植物视具体情况而定)。试验地点应明确试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县(市)、 乡、村。 2.4   试验年限:一次申报环境释放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两年(多年生植物视具体 情况而定)。  2.5    申请环境释放一般应当提供以下相关附件资料: 2.5.1  目的基因的核苷酸序列及其推导的氨基酸序列; 2.5.2  目的基因与载体构建的图谱; 2.5.3  目的基因与植物基因组整合及其表达的分子检测或鉴定结果(PCR检测、 Southern杂交分析、Northern或Western分析结果、目的基因产物表达结果); 2.5.4  转基因性状及其产物的检测、鉴定技术; 2.5.5  实验研究和中间试验总结报告; 2.5.6  试验地点的位置地形图; 2.5.7  试验设计(包括安全性评价的主要指标和研究方法等,如转基因植物的遗 传稳定性、农艺性状、环境适应能力、生存竞争能力、外源基因在植物各组织器官的 表达及功能性状的稳定性、与相关物种的可交配性及基因漂移、对非靶标生物的影响 等)。 3     生产性试验的申报要求 3.1   项目名称:应包含目的基因名称、转基因植物名称、试验所在省(市、自治 区)名称和试验阶段名称四个部分,如转Bt杀虫基因棉花NYl2在河北省和北京市的生产 性试验。 3.2   试验转基因植物材料数量:一份申报书只能申报一个品系,其名称应与前期 试验阶段的名称或编号相对应。 3.3   试验地点和规模:应在批准过环境释放的省(市、自治区)进行,不超过2个 省,每省不超过5个点,试验总面积大于30亩(多年生植物视具体情况而定)。试验地点 应明确试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县(市)、乡、村。 3.4   试验年限:一次申报生产性试验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两年(多年生植物视具体 情况而定)。 3.5    申请生产性试验一般应当提供以下相关附件资料: 3.5.1  目的基因的核苷酸序列及其推导的氨基酸序列; 3.5.2  目的基因与载体构建的图谱; 3. 5.3  目的基因与植物基因组整合及其表达的分子检测或鉴定结果(PCR检测、 Southern杂交分析、Northern或Western分析结果、目的基因产物表达结果); 3,5.4  转基因性状及其产物的检测和鉴定技术; 3.5.5  环境释放阶段审批书的复印件; 3.5.6  各试验阶段试验结果及安全性评价试验总结报告; 3.5.7  试验地点的位置地形图; 3.5.8  试验设计(包括安全性评价的主要指标和研究方法等,如转基因植物的遗 传稳定性、生存竞争能力、基因漂移检测、对非靶标生物的影响,食品安全性如营养 成分分析、抗营养因子、是否含毒性物质、是否含致敏原,标记基因的安全性,必要 的急性、亚急性动物试验数据等); 3.5.9  以转基因植物为亲本与常规品种(或其他转基因植物品种或品系)杂交获得 的含有转基因成份的植物,应当提供其亲本名称及其选育过程的有关资料,并提供证 明其基因来源的试验数据和资料。 4     安全证书的申报要求 4.1    项目名称:应包含目的基因名称、转基因植物名称、安全证书应用所在省 (市、自治区)名称等几个部分,如转crylAc基因抗虫棉花XYl2在山东省应用的安全证 书。 4.2    一份申报书只能申请转基因植物一个品系(或品种),其名称应与前期试验 阶段的名称或编号相对应。 4.3    一个转基因植物品系(或品种)应当在已批准进行过生产性试验的一个省级 行政区域申请一个安全证书。 4.4    一次申请安全证书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4.5    申请安全证书一般应当提供以下附件资料: 4.5.1  目的基因的核昔酸序列及其推导的氨基酸序列; 4.5.2  目的基因与载体构建的图谱; 4.5.3  目的基因与植物基因组整合及其表达的分子检测或鉴定结果(PCR检测、 Southern杂交分析、Northern或Western分析结果、目的基因产物表达结果); 4.5.4  转基因性状及产物的检测和鉴定技术; 4.5.5  各试验阶段审批书的复印件; 4.5.6  各试验阶段的安全性评价试验总结报告; 4.5.7  转基因植物对生态环境安全性的综合评价报告; 4.5.8  食品安全性的综合评价报告,包括:A)必要的动物毒理试验报告;B)食品 过敏性评价试验报告;C)与非转基因植物比较,其营养成份及抗营养因子分析报告等; 4.5.9  该类转基因植物国内外生产应用概况; 4.5.10  田间监控方案,包括监控技术、抗性治理措施、长期环境效应的研究方法 等; 4.5.11  审查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料。 4.6    申请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转基因植物应当经农业部批准进行生产性试验, 并在试验结束后方可申请安全证书。 4.7    转基因植物在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后方可作为种质资源利用。用 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转基因植物作为亲本与常规品种杂交得到的杂交后代, 应当从生产性试验阶段开始申报安全性评价。 附录Ⅱ:转基因动物安全评价    一、转基因动物安全性评价 1     受体动物的安全性评价 1.1    受体动物的背景资料: 1.1.1  学名、俗名和其他名称; 1.1.2  分类学地位; 1.1,3  试验用受体动物品种名称; 1.1.4  是野生种还是驯养种; 1.1.5  原产地及引进时间; 1.1.6  用途; 1,1.7  在国内的应用情况; 1.1.8  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是否发生过不利影响; 1.1.9  从历史上看,受体动物演变成有害动物的可能性; 1.1.10  是否有长期安全应用的记录。 1.2    受体动物的生物学特性; 1.2.1  各发育时期的生物学特性和生命周期; 1.2.2  食性; 1.2.3  繁殖方式和繁殖能力; 1.2.4  迁移方式和能力; 1.2.5  建群能力。包括受体动物的竞争性和侵占性行为对其在环境中建群能力的 影响,种群大小对繁殖和迁移能力的影响; 1.2.6  对人畜的攻击性、毒性等; 1.2.7  对生态环境影响的可能性。 1.3    受体动物病原体的状况及其潜在影响: 1.3.1  是否具有某种特殊的易于传染的病原; 1.3.2  自然环境中病原体的种类和分布,对受体动物疾病的发生和传播,对其重 要的经济生产性能降低及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 1.3.3  病原体对环境的其他影响。 1.4    受体动物的生态环境: 1.4.1  在国内的地理分布和自然生境,这种自然分布是否会因某些条件的变化而 改变; 1.4.2  生长发育所要求的生态环境条件; 1.4.3  是否为生态环境中的组成部分,对草地、水域环境的影响; 1.4.4  是否具有生态特异性,如在环境中的适应性等; 1.4.5  习性,是否可以独立生存,或者协同共生等; 1.4.6   在环境中生存的能力、机制和条件,天敌、饲草(饲料或饵料)或其它生物 因子及气候、土壤、水域等非生物因子对其生存的影响; 1.4.7  与生态系统中其他动物的生态关系,包括生态环境的改变对这种(些)关系 的影响以及是否会因此而产生或增加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1.4.8 与生态系统中其他生物(植物和微生物)的生态关系,包括生态环境的改变 对这种(些)关系的影响以及是否会因此而产生或增加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的不利影 响; 1.4.9  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及其潜在危险程度; 1.4.10  涉及到国内非通常养殖的动物物种时,应详细描述该动物的自然生境和有 关其天然捕食者、寄生物、竞争物和共生物的资料。 1.5    受体动物的遗传变异: 1.5.1  遗传稳定性,包括是否可以和外源DNA结合,是否存在交换因子,是否有 活性病毒物质与其正常的染色体互作,是否可观察由于基因突变导致的异常基因型和 表现型;1.5.2  是否有发生遗传变异而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资 料; 1.5.3  在自然条件下与其他动物种属进行遗传物质交换的可能性; 1.5.4  在自然条件下与微生物(特别是病原体)进行遗传物质交换的可能性。 1.6    受体动物的监测方法和监控的可能性。 1.7    受体动物的其他资料。 1.8    根据上述评价,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标准划分受体动物的安全等级。 2     基因操作的安全性评价 2.1    转基因动物中引入或修饰性状和特性的叙述。 2.2    实际插入或删除序列的以下资料: 2.2.1  插入序列的大小和结构,确定其特性的分析方法; 2.2.2  删除区域的大小和功能; 2.2.3  目的基因的核苷酸序列和推导的氨基酸序列; 2.2.4  插入序列在动物细胞中的定位(是否整合到染色体、线粒体,或以非整合 形式存在)及其确定方法; 2.2.5  插入序列的拷贝数。 2.3    目的基因与载体构建的图谱,载体的名称和来源,载体是否有致病性以及 是否可能演变为有致病性。如是病毒载体,则应说明其作用和在受体动物中是否可以 复制。 2.4    载体中插入区域各片段的资料: 2.4.1  启动子和终止子的大小、功能及其供体生物的名称; 2.4.2  标记基因和报告基因的大小、功能及其供体生物的名称; 2.4.3  其他表达调控序列的名称及其来源(如人工合成或供体生物名称)。 2.5    转基因方法。 2.6    插入序列表达的资料: 2.6.1  插入序列表达的资料及其分析方法,如Southern印迹杂交图、PCR0- Southern杂交检测图等; 2.6.2  插入序列表达的器官和组织、表达量。 2.7    根据上述评价,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标准划分基因操作的安全类型。 3     转基因动物的安全性评价 3.1    与受体动物比较,转基因动物的如下特性是否改变: 3.1.1  在自然界中的存活能力; 3.1.2  经济性能; 3.1.3  繁殖、遗传和其它生物学特性。 3.2    插入序列的遗传稳定性。 3.3    基因表达产物、产物的浓度及其在可食用组织中的分布。 3.4    转基因动物遗传物质转移到其它生物体的能力和可能后果。 3.5    由基因操作产生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毒性或有害作用的资料。 3.6    是否存在不可预见的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的危害。 3.7    转基因动物的转基因性状检测和鉴定技术。 3.8    根据上述评价和食品卫生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有关标准划分 转基因动物的安全等级。 4     转基因动物产品的安全性评价 4.1    转基因动物产品的稳定性。 4.2    生产、加工活动对转基因动物安全性的影响。 4.3    转基因动物产品与转基因动物在环境安全性方面的差异。 4.4    转基因动物产品与转基因动物在对人类健康影响方面的差异。 4.5    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有关标准划分转基因动物产品的安全等级。    二、转基因动物试验方案 1     试验地点 1.1    试验地点及其环境气象资料。 1.2    试验地点的生态类型。 1.3    试验地点周围的动物种类。 1.4    试验地点的生态环境对该转基因动物存活、繁殖、扩散和传播的有利或不 利因素。特别是环境中其它生物从转基因动物获得目的基因的可能性。 2     试验设计 2.1    试验起止时间。 2.2    转基因动物的品种、品系名称(编号)。 2.3    转基因动物品种、品系在各试验地点的规模。 2.4    转基因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包装和贮运方法。 2.5    转基因动物及其产品的用量,剩余部分处理方法。 2.6    转基因动物的饲养、屠宰、加工和贮运方式。 3     安全控制措施 3.1    隔离方式,并附试验设计图。 3.2    转基因动物屠宰和加工后的残余或剩余部分处理方法。 3.3    防止转基因动物扩散的措施。 3.4    试验实施过程中出现意外事故的应急措施。 3.5    试验全过程的监控负责人及联络方式。 3.6    试验结束后的监控措施和年限。    三、转基因动物各阶段申报要求 l     中间试验的报告要求 1.1   项目名称:应包含目的基因名称、转基因动物名称、试验所在省(市、区) 名称和试验阶段名称四个部分,如转GH促生长基因鲤鱼在湖南省和上海市的中间试验。 l.2   试验转基因动物材料数量:一份报告书中转基因动物品系(材料)不超过5个, 这些转基因动物品系(材料)应当是由同种受体动物、相同的目的基因、相同的基因操 作所获得的,而且每个品系(材料)应当有明确的名称或编号。 1.3    试验地点和规模:不超过2个省,每省不超过3个点,总规模(上限)为大动 物(马、牛)lO-20头;中小动物(猪、羊等)20-40头(只);禽类(鸡、鸭等)lOO-200 羽(只);鱼2000-5000尾等。试验地点应当明确试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县(市)、 乡、村。 1.4    试验年限:一般为一至两年(世代间隔几年以上的视具体情况而定)。 1.5    报告中间试验一般应当提供以下相关附件资料: 1.5.1  目的基因的核苷酸序列及推导的氨基酸序列; 1.5.2  目的基因与载体构建图; 1.5.3  目的基因整合进动物中并表达的分子检测或鉴定结果(PCR检测、Southern 杂交分析或Northern分析结果); 1.5.4  转基因性状及其产物的检测和鉴定技术; 1.5.5  试验地点的位置地形图和养殖隔离区图; 1.5.6  试验设计(包括安全评价的主要指标和研究方法等,如转基因动物目标性 状表达的稳定性、经济性能、生存竞争性、适应能力、外源功能基因在动物各组织器 官的表达及功能性状的有效性等)。 2     环境释放的申报要求 2.1    项目名称:应包含目的基因名称、转基因动物名称、试验所在省(市、区) 名称和试验阶段名称四个部分,如转GH促生长基因鲤鱼A12和T19在湖南省的环境释放。 2.2    试验转基因动物材料数量:一份申报书中转基因动物品系最多不超过3个。 这些品系应当是由同种受体动物、相同的目的基因、相同的基因操作获得的,而且每 个品系应当有名称或编号,并与中间试验阶段的相对应。 2.3    试验地点和规模:不超过2个省,每省不超过3个点。总规模(上限)为大动 物(马、牛)150头;中小动物(猪、羊等)500头(只);禽类(鸡、鸭等)3000羽(只);鱼 10000-50000尾等。试验地点应当明确试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县(市)、乡、村。 2.4    试验年限:一次申报环境释放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两年(世代间隔几年以上 的视具体情况而定)。 2.5    申请环境释放一般应当提供以下相关附件资料: 2.5.1  目的基因的核昔酸序列及其推导的氨基酸序列; 2.5.2  目的基因与载体构建的图谱; 2.5.3  目的基因整合进动物中并表达的分子检测或鉴定结果(PCR检测、Southern 杂交分析或Northern分析结果、目的蛋白的表达结果); 2.5.4  转基因性状及其产物的检测和鉴定技术; 2.5.5  中间试验结果及安全性评价试验总结报告; 2.5.6  试验地点的位置地形图和隔离示意图; 2.5.7  试验设计(包括安全性评价的主要指标和研究方法等,如转基因动物的稳 定性、经济性能、生存竞争性、适应能力、外源功能基因在动物各组织器官的表达及 功能性状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基因漂移检测、对非靶标生物的影响等)。 3     生产性试验的申报要求 3.1    项目名称:应包含目的基因名称、转基因动物名称、试验所在省(市、区) 名称和试验阶段名称四个部分,如转GH促生长基因鲤鱼A112在湖南省的生产性试验。 3.2    试验转基因动物材料数量:一份申报书只能申请转基因动物的一个品种或 品系。品种或品系应当有明确的名称,并与以前各试验阶段的名称或编号相对应。 3.3    试验地点和规模:应在批准过环境释放的省(市、自治区)进行,不超过2个 省,每省不超过2个点。总规模(上限)为大动物(马、牛)1000头;中小动物(猪、羊等) lOOOO头(只);禽类(鸡、鸭等)20000羽(只):鱼lO万-30万尾等。试验地点应当明确试 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县(市)、乡、村。 3.4  试验年限:一次申请生产性试验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两年(世代间隔较长的视具 体情况而定)。 3.5    申请生产性试验一般应当提供以下相关附件资料: 3.5.1  目的基因的核苷酸序列及其推导的氨基酸序列; 3.5.2  目的基因与载体构建的图谱; 3.5.3  目的基因整合进动物中并表达的分子检测或鉴定结果(PCR检测、Southern 杂交分析或Northern分析结果、目的蛋白的表达结果); 3.5.4  转基因性状及其产物的检测和鉴定技术; 3.5.5  环境释放阶段审批书的复印件; 3.5.6  各试验阶段试验结果及安全性评价试验总结报告; 3.5.7  试验地点的位置地形图; 3.5.8  试验设计(包括安全评价的主要指标和研究方法等,如转基因动物的稳定 性、经济性能、生存竞争性、适应能力、外源功能基因在动物各组织器官的表达及功 能性状的稳定性、有效性、基因漂移情况、对非靶标生物的影响、食品安全性如营养 成分分析、抗营养因子、是否含毒性物质、是否有过敏性反应、急性、亚急性动物试 验数据等)。 3.5.9  对于以转基因动物为亲本与常规品种杂交获得的含有转基因成份的动物, 应当提供其亲本名称及其选育过程的有关资料,并提供证明其基因来源的试验数据和 资料。 4   安全证书的申报要求 4.1    项目名称:应包含目的基因名称、转基因动物名称、应用所在省(市、自治 区)名称等几个部分,如转GH促生长基因鲤鱼A112在湖南省的安全证书。 4.2    一份申报书只能申请转基因动物的一个品种或品系,其名称应与以前各试 验阶段的名称或编号相对应。 4.3    转基因动物的一个品种或品系应当在已批准进行过生产性试验的一个省级 行政区域申请一个安全证书。 4.4    一次申请安全证书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4.5    申请安全证书一般应当提供以下相关附件资料: 4,5.1  目的基因的核苷酸序列及其推导的氨基酸序列; 4.5.2  目的基因与载体构建的图谱; 4.5.3  目的基因整合进动物中并表达的分子检测或鉴定结果(PCR检测、southern 杂交分析或Northern分析结果、目的蛋白的表达结果); 4.5.4  转基因性状及其产物的检测和鉴定技术; 4.5.5  各试验阶段审批书的复印件; 4.5.6  各试验阶段试验结果及安全性评价试验总结报告; 4.5.7  转基因动物遗传稳定性、经济性能、竞争性、生存适应能力等的综合评价 报告; 4.5.8  外源基因在动物各组织器官的表达资料; 4.5.9  转基因动物对生态环境的安全性综合评价报告; 4.5.10  食品安全性检测报告:A)动物毒理试验报告B)食品过敏性评价试验报告 C)与非转基因动物比较,其营养成份及抗营养因子分析报告; 4.5.11  该类转基因动物国内外生产应用概况; 4.5.12  该转基因动物可能的生存区域的监控方案,包括监控技术、抗性治理措 施、长期环境效应的研究方法; 4.5.13  审查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料。 4.6    转基因动物应当经农业部批准进行生产性试验,并在试验结束后方可申 请安全证书。 4.7 转基因动物在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后方可作为种质资源利用。 已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转基因动物作为亲本与常规品种杂交得到的含有转 基因成份的动物,应当从生产性试验阶段开始申报安全性评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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