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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经营房地产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260号颁布时间:1998-04-29

   1998年4月29日 国税函[1998]260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阮金勇等3人申请复议一案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 (闽地税政一[1998]16号)收悉。关于阮金勇等三人经营房地产应如何征收营业 税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阮金勇等三人与溪南中心市场签订协议购买溪南中心市场房屋,并对房屋进行装 修后又加价转售。在这一经营过程中,阮金勇等三人实际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因此,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 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18号)的有关规定, 对阮金勇等三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购房者收取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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