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药品监督管理法规 > 正文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32号颁布时间:2002-04-17

     2002年4月17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32号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于2002年3月18日经国家药品监督 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规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附件: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药材生产,保证中药材质量,促进中药标准化、现代化,制订本 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中药材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中药材生产企业(以 下简称生产企业)生产中药材(含植物、动物药)的全过程。   第三条 生产企业应运用规范化管理和质量监控手段,保护野生药材资源和生态环 境,坚持“最大持续产量”原则,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二章 产地生态环境   第四条 生产企业应按中药材产地适宜性优化原则,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第五条 中药材产地的环境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   空气应符合大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土壤应符合土壤质量二级标准;灌溉水应符 合农田灌溉水质量标准;药用动物饮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质量标准。   第六条 药用动物养殖企业应满足动物种群对生态因子的需求及与生活、繁殖等相 适应的条件。   第三章 种质和繁殖材料   第七条 对养殖、栽培或野生采集的药用动植物,应准确鉴定其物种,包括亚种、 变种或品种,记录其中文名及学名。   第八条 种子、菌种和繁殖材料在生产、储运过程中应实行检验和检疫制度以保证 质量和防止病虫害及杂草的传播;防止伪劣种子、菌种和繁殖材料的交易与传播。   第九条 应按动物习性进行药用动物的引种及驯化。捕捉和运输时应避免动物机体 和精神损伤。引种动物必须严格检疫,并进行一定时间的隔离、观察。   第十条 加强中药材良种选育、配种工作,建立良种繁育基地,保护药用动植物种 质资源。   第四章 栽培与养殖管理   第一节 药用植物栽培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药用植物生长发育要求,确定栽培适宜区域,并制定相应的种植规 程。   第十二条 根据药用植物的营养特点及土壤的供肥能力,确定施肥种类、时间和数 量,施用肥料的种类以有机肥为主,根据不同药用植物物种生长发育的需要有限度地 使用化学肥料。   第十三条 允许施用经充分腐熟达到无害化卫生标准的农家肥。禁止施用城市生活 垃圾、工业垃圾及医院垃圾和粪便。   第十四条 根据药用植物不同生长发育时期的需水规律及气候条件、土壤水分状况, 适时、合理灌溉和排水,保持土壤的良好通气条件。   第十五条 根据药用植物生长发育特性和不同的药用部位,加强田间管理,及时采 取打顶、摘蕾、整枝修剪、覆盖遮荫等栽培措施,调控植株生长发育,提高药材产量, 保持质量稳定。   第十六条 药用植物病虫害的防治应采取综合防治策略。如必须施用农药时,应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采用最小有效剂量并选用高效、低毒、 低残留农药,以降低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节 药用动物养殖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药用动物生存环境、食性、行为特点及对环境的适应能力等,确定 相应的养殖方式和方法,制定相应的养殖规程和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根据药用动物的季节活动、昼夜活动规律及不同生长周期和生理特点, 科学配制饲料,定时定量投喂。适时适量地补充精料、维生素、矿物质及其它必要的 添加剂,不得添加激素、类激素等添加剂。饲料及添加剂应无污染。   第十九条 药用动物养殖应视季节、气温、通气等情况,确定给水的时间及次数。 草食动物应尽可能通过多食青绿多汁的饲料补充水分。   第二十条 根据药用动物栖息、行为等特性,建造具有一定空间的固定场所及必要 的安全设施。   第二十一条 养殖环境应保持清洁卫生,建立消毒制度,并选用适当消毒剂对动物 的生活场所、设备等进行定期消毒。加强对进入养殖场所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药用动物的疫病防治,应以预防为主,定期接种疫苗。   第二十三条 合理划分养殖区,对群饲药用动物要有适当密度。发现患病动物,应 及时隔离。传染病患动物应处死,火化或深埋。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养殖计划和育种需要,确定动物群的组成与结构,适时周转。   第二十五条 禁止将中毒、感染疫病的药用动物加工成中药材。   第五章 采收与初加工   第二十六条 野生或半野生药用动植物的采集应坚持“最大持续产量”原则,应有 计划地进行野生抚育、轮采与封育,以利生物的繁衍与资源的更新。   第二十七条 根据产品质量及植物单位面积产量或动物养殖数量,并参考传统采收 经验等因素确定适宜的采收时间(包括采收期、采收年限)和方法。   第二十八条 采收机械、器具应保持清洁、无污染,存放在无虫鼠害和禽畜的干燥 场所。   第二十九条 采收及初加工过程中应尽可能排除非药用部分及异物,特别是杂草及 有毒物质,剔除破损、腐烂变质的部分。   第三十条 药用部分采收后,经过拣选、清洗、切制或修整等适宜的加工,需干燥 的应采用适宜的方法和技术迅速干燥,并控制温度和湿度,使中药材不受污染,有效 成分不被破坏。   第三十一条 鲜用药材可采用冷藏、砂藏、罐贮、生物保鲜等适宜的保鲜方法,尽 可能不使用保鲜剂和防腐剂。如必须使用时,应符合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加工场地应清洁、通风,具有遮阳、防雨和防鼠、虫及禽畜的设施。   第三十三条 地道药材应按传统方法进行加工。如有改动,应提供充分试验数据, 不得影响药材质量。   第六章 包装、运输与贮藏   第三十四条 包装前应检查并清除劣质品及异物。包装应按标准操作规程操作,并 有批包装记录,其内容应包括品名、规格、产地、批号、重量、包装工号、包装日期 等。   第三十五条 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应是清洁、干燥、无污染、无破损,并符合药材质 量要求。   第三十六条 在每件药材包装上,应注明品名、规格、产地、批号、包装日期、生 产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第三十七条 易破碎的药材应使用坚固的箱盒包装;毒性、麻醉性、贵细药材应使 用特殊包装,并应贴上相应的标记。   第三十八条 药材批量运输时,不应与其它有毒、有害、易串味物质混装。运载容 器应具有较好的通气性,以保持干燥,并应有防潮措施。   第三十九条 药材仓库应通风、干燥、避光,必要时安装空调及除湿设备,并具有 防鼠、虫、禽畜的措施。地面应整洁、无缝隙、易清洁。   药材应存放在货架上,与墙壁保持足够距离,防止虫蛀、霉变、腐烂、泛油等现 象发生,并定期检查。   在应用传统贮藏方法的同时,应注意选用现代贮藏保管新技术、新设备。   第七章 质量管理   第四十条 生产企业应设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中药材生产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和质量 监控,并应配备与药材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人员、场所、仪器和设备。   第四十一条 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环境监测、卫生管理;   (二)负责生产资料、包装材料及药材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三)负责制订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制订和管理质量文件,并对生产、包装、检验等各种原始记录进行管 理。   第四十二条 药材包装前,质量检验部门应对每批药材,按中药材国家标准或经审 核批准的中药材标准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药材性状与鉴别、杂质、水分、 灰分与酸不溶性灰分、浸出物、指标性成分或有效成分含量。农药残留量、重金属及 微生物限度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检验报告应由检验人员、质量检验部门负责人签章。检验报告应存档。   第四十四条 不合格的中药材不得出场和销售。   第八章 人员和设备   第四十五条 生产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应有药学或农学、畜牧学等相关专业的大专以 上学历,并有药材生产实践经验。   第四十六条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药材质量管理经验。   第四十七条 从事中药材生产的人员均应具有基本的中药学、农学或畜牧学常识, 并经生产技术、安全及卫生学知识培训。从事田间工作的人员应熟悉栽培技术,特别 是农药的施用及防护技术;从事养殖的人员应熟悉养殖技术。   第四十八条 从事加工、包装、检验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皮肤 病或外伤性疾病等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材的工作。生产企业应配备专人负责环境卫生 及个人卫生检查。   第四十九条 对从事中药材生产的有关人员应定期培训与考核。   第五十条 中药材产地应设厕所或盥洗室,排出物不应对环境及产品造成污染。   第五十一条 生产企业生产和检验用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 密度应符合生产和检验的要求,有明显的状态标志,并定期校验。   第九章 文件管理   第五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有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等标准操作规程。   第五十三条 每种中药材的生产全过程均应详细记录,必要时可附照片或图象。记 录应包括:   (一)种子、菌种和繁殖材料的来源;   (二)生产技术与过程:   1.药用植物播种的时间、数量及面积;育苗、移栽以及肥料的种类、施用时间、 施用量、施用方法;农药中包括杀虫剂、杀菌剂及除莠剂的种类、施用量、施用时间 和方法等。   2.药用动物养殖日志、周转计划、选配种记录、产仔或产卵记录、病例病志、 死亡报告书、死亡登记表、检免疫统计表、饲料配合表、饲料消耗记录、谱系登记表、 后裔鉴定表等。   3.药用部分的采收时间、采收量、鲜重和加工、干燥、干燥减重、运输、贮藏 等。   4.气象资料及小气候的记录等。   5.药材的质量评价:药材性状及各项检测的记录。   第五十四条 所有原始记录、生产计划及执行情况、合同及协议书等均应存档,至 少保存5年。档案资料应有专人保管。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范所用术语:   (一)中药材  指药用植物、动物的药用部分采收后经产地初加工形成的原料 药材。   (二)中药材生产企业  指具有一定规模、按一定程序进行药用植物栽培或动 物养殖、药材初加工、包装、储存等生产过程的单位。   (三)最大持续产量  即不危害生态环境,可持续生产(采收)的最大产量。   (四)地道药材  传统中药材中具有特定的种质、特定的产区或特定的生产技 术和加工方法所生产的中药材。   (五)种子、菌种和繁殖材料  植物(含菌物)可供繁殖用的器官、组织、细 胞等,菌物的菌丝、子实体等;动物的种物、仔、卵等。   (六)病虫害综合防治  从生物与环境整体观点出发,本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 想和安全、有效、经济、简便的原则,因地制宜,合理运用生物的、农业的、化学的 方法及其它有效生态手段,把病虫的危害控制在经济阈值以下,以达到提高经济效益 和生态效益之目的。   (七)半野生药用动植物  指野生或逸为野生的药用动植物辅以适当人工抚育 和中耕、除草、施肥或喂料等管理的动植物种群。   第五十六条 本规范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安全监管司   起草说明   一、背景   中药标准化是中药现代化和国际化的基础和先决条件。中药标准化包括药材标准 化、饮片标准化和中成药标准化。其中中药材的标准化是基础,没有中药材的标准化 就不可能有饮片及中成药的标准化。而中药材的标准化有赖于中药材生产的规范化。 因为药材是通过一定的生产过程而形成的。药用动植物的不同种质、不同生态环境, 不同栽培和养殖技术以及采收、加工等方法都会影响药材的产量和质量。所以药材的 生产是中药药品研制、生产、开发和应用整个过程的源头,只有首先抓住源头,才可 以从根本上解决中药的质量问题和中药标准化和现代化问题。我国是中药材资源大国, 种类及数量均为世界之首。据调查,全国共有药用植物近万种,药用动物1500余 种,药用矿物80余种。人工成功栽培药用植物400多种。但是,由于诸多原因, 我国中药材生产还存在许多问题:种质不清,种植、加工技术不规范,农药残留量严 重超标;中药材质量低劣,抽检不合格率居高不下;野生资源破坏严重等。目前企业 为了获得来源稳定、质量高、农药残留少的中药材而要求在中药材产地建立中药材生 产基地的呼声日益强烈。为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全过程的管理,确保中药材的质量, 必须制订《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AP)。   制订及实施GAP是促进农业产业化的重要措施。目前,农业结构正在调整,中 药材生产也是其中组成部分。发展中药材生产,使之走向产业化,不仅仅是制药企业 和医疗保健事业的需要,也是农业结构调整的一条道路。   中药是祖国医药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它不仅要为祖国人民医疗事业服务,还应 对世界医学做出贡献,根据我国制药工业的发展,不少企业试图打入国际医药主流市 场,不少外国制药企业也要求供应标准化的中药原料。这些都要求中药生产必须规范 化与规模化,即按照GAP生产药材。我国具有悠久的中医药文化,我们应在传统药 物的研究与开发,特别是中药的现代化方面,建立完整的标准化体系,为国际传统药 物树立典范。   二、起草过程   1、1998年11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海口召开GAP第一次研讨会, 会上学习《欧共体GAP》及日本厚生省药务局《药用植物栽培及质量评价》,并研 究如何制订我国GAP。任德权副局长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学习国外经验,结合中 国实情,加强基础研究,要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大力宣传GAP。并成立了 以周荣汉教授为首的GAP起草专家小组,成员有:翁新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林瑞超(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段金廒(中国药科大学);许炫玉(浙江中药 研究所);程惠珍(中国医学药用植物所);李建平(长春中医学院);陈士林(四 川中药所);郭巧生(南京农业大学)等9人,起草了GAP第一稿。   2、1999年5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天津市召开第二次GAP起草工作 会议,对起草专家提出的GAP第一稿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经专家组修订后, 提出GAP征求意见第二稿。   3、1999年11月,中国药科大学与上海药材公司在上海举办第一期GAP 知识培训班。来自全国43名学员与教师一起,经过一周学习与讨论,对GAP(征 求意见第二稿)提出许多宝贵意见。经过周荣汉教授修改后,于2000年7月5日 寄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经修订后提交第三次GAP工作会议讨论。   4、2000年9月5日至7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第三次 GAP工作会议。科技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有关领导,局安全监管司、药品注册 司、办公室、认证中心、中药保护办、药品检定所、及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药 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人员,GAP起草小组专家,中药材主要生产、科研单位和中成 药生产企业等40多家企事业单位的代表共计100多人参加了会议。对GAP进行 讨论和修改,提出GAP征求意见第三稿。   5、2000年12月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文件“关于印发第三次中药材 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起草工作会议纪要及有关会议文件的通知”(国药管安 [2000]581号)下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各专家组成员, 在全国范围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9个单位31条反馈意见,整理归纳为23条,又 征求了中国药科大学周荣汉教授、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所程惠珍教授及长春中医 学院邓明鲁教授等几位专家的看法。采纳吸收了其中的5条修改意见,对GAP进行 了修改调整,另有18条因与GAP起草原则或具体情况不相贴切,未被采纳。   整理后的GAP经安全监管司于3月29日及5月18日两次在司务会上认真讨 论,在文字方面全面把关,进行了多处修改。   从5月19日到6月12日期间又征求了GAP起草专家小组及中国中药协会的 意见,反复对GAP做过几次修改,形成GAP征求意见第四稿。提交第四次GAP 专家会讨论。   6、2001年9月22日至24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云南省中甸召开第四 次GAP专家组讨论会,对GAP征求意见第四稿进一步修改,形成此送审稿,提交 局务会讨论。   三、GAP的起草原则   (一)GAP内容广泛、复杂,涉及到药学、生物学、农学及管理学等多种学科, 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但GAP的核心是规范生产过程以保证药材的质量稳定、可 控,因此,各条款均紧紧围绕药材质量及可能影响药材质量的内在因素(如种质)和 外在因素(环境、生产技术等)的调控而制定。   (二)GAP的制定既要认真汲取国外先进经验,尽量与国际接轨,又必须与中 国实际情况相结合。如欧共体禁用人的排泄物作肥料,但中国农村人口众多,必须而 且应该充分利用这一肥源,因此在起草GAP时,允许施用农家肥,但强调“应充分 腐熟达到无害化卫生标准。”   (三)GAP概念涵盖的不仅是栽培的药用植物(欧共体GAP仅包括药用植物 和芳香植物),还包括药用动物以及药用野生植物和动物,这是根据中国实际情况而 订的,因为目前我国野生药材还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四)处理好继承与发扬的关系,既要保持中国传统医药特色,如强调地道药材 和传统的栽培技术和加工方法等,又提出继承不泥古,学习国际先进经验,如生产技 术和管理模式。   (五)药材是防病治病的武器,采纳新技术、新工艺一定要符合安全、有效的原 则,并应经过认真鉴定和安全性评价。   四、GAP送审稿的主要内容及说明   GAP共分十章五十七条。   主要章目为:总则、产地生态环境、种质和繁殖材料、栽培与养殖管理、采收与 初加工、包装、运输与贮藏、质量管理、人员和设备、文件管理、附则。有关章节主 要内容的说明:   1、总则:说明GAP的目的和意义。   2、产地生态环境:对大气、水质、土壤等生态环境的要求。   3、种质和繁殖材料:准确鉴定物种,保证种质资源的质量。   4、栽培与养殖管理:制订药用植物栽培和药用动物养殖的多项技术措施,要点 是病虫害及疫病综合防治、田间及养殖场所管理。   5、采收与初加工:确定适宜采收期、干燥及产地初加工技术。   6、包装、运输与贮藏:包装应规范(含包装材料)、运输、贮藏等。   7、质量管理:质量部门的主要职责。   8、人员和设备:生产企业应配备的人员要求及生产场地的硬件设备。   9、文件管理:生产全过程的记录、有关软件资料等。   10、附则:术语的解释等,说明等。   五、有关问题说明:   (一)GAP是技术规范,有关中药材生产企业的设立、GAP的实施规定,应 由相关行政部门规定。   (二)不同种类药材的具体生产规程,和各项操作的SOP,应由生产单位结合 GAP原则制定。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