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管理法》加强药包材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药监注[2001]519号 颁布时间:2001-11-29
2001年11月29日 国药监注[2001]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保证药品质量,确保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于2001
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
材”)的监督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现就
有关药包材监督管理的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从2001年12月1日起,申请
新药、仿制药注册时,申报单位应按规定提供选用药包材的《药包材注册证》或《进
口药包材注册证》的复印件、质量标准及稳定性研究资料,在申报药品时一并审批。
二、药品生产企业在选用药包材时除了要选用已批准的药包材外(已批准的药包
材品种目录可查阅我局SDA网站),还应结合具体药品品种按照《中国药典》(200
0版)关于稳定性指导原则有关规定做好稳定性试验和有关研究工作,保证药品在有
效期内的质量(12月1日前已购进的药包材使用完为止)。
三、按我局21号令及“关于实施《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加
强药包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管注〔2000〕462号)有关规定和要求,
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抓紧做好原有的《许可证》的换证工作,其换证工作
仍定于2002年底前全部完成。
四、按我局有关规定,为保证药品质量,从2002年1月1日起,生物制品、
血液制品、冷冻干燥抗生素粉针剂要停止使用天然胶塞作为包装,其他所有药品于2
005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淘汰的天然胶塞作为包装。
五、为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从2002年1月1日起,取消《药品包装用材料、
容器管理办法》(局21号令)中所列Ⅰ、Ⅱ、Ⅲ类药包材的立项审批,药包材生产企业
按药包材注册有关规定可直接按程序申请药包材注册;取消局21号令第十五条有关使
用进口药包材备案的规定,凡取得《进口药包材注册证》的进口药包材即可在我国销
售,药品生产企业可结合具体药品品种选用。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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