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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建设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意见

信部规[2003]219号颁布时间:2003-05-27

     2003年5月27日 信部规[2003]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电子信息产业是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安全的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支柱产业, 是促进国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进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核心产业。党的十六大明确提 出“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 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优先发展信息产业”。为落实中央这一战略部署,加快结构调整,促进国内产业持 续、健康、快速发展,最终实现我国由世界电子信息产业大国向电子信息产业强国的 转变,信息产业部决定组织推进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建设工作。具体意见 如下:    一、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指电子信息产业规模大、 科研开发能力强、骨干企业相对集中、产业链和配套服务体系完善的地区;国家电子 信息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是指某一专业领域处于全国领先地位的产业聚集 区。    二、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建设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抓住国际信 息产业结构调整、我国加入WTO以及国家优先发展信息产业的历史机遇,坚持政府 引导与市场推动并举、中央与地方合作互动、规模扩张与产业升级并重,引导产业做 大做强的同时,发挥区域经济的聚集、辐射和带动效应,优化投资环境,整合优势资 源,发展规模经济,提升核心竞争力。    三、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建设的总体目标:充分发挥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集聚效应, 实现产业向技术水平更高、市场竞争力更强、经济效益更佳的层次转移,提高我国在 全球产业链中的地位。争取用10-15年的时间,把我国建设成为世界电子信息产 业强国。    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建设的近期目标:建设若干个产业规模大、布局相对集中、辐 射带动作用较强的综合性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在全国形成一批集成电路、电子元 件(含仪器、设备和材料)、电子器件、通信、计算机与网络产品、消费类电子产品 等有特色的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园。    四、产业基地的认定条件:    (一)电子信息产业的工业增加值占全行业工业增加值的比重在5%以上,年销 售额超过500亿元。    (二)有若干个电子骨干企业,产业链相对完善,其中销售额大于50亿元(含 50亿元)的综合类(以整机产品为主)企业不少于2家;销售额大于10亿元(含 10亿元) 的元器件企业不少于3家;销售额大于2亿元(含2亿元)的集成电路 设计及软件企业不少于2家。    (三)信息化水平较高,人才优势明显,产品技术先进,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 力强;拥有不少于3家国家级研发中心、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设有产品设计研发中 心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不少于2家。    (四)有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体系。    (五)有完善的产业发展三年滚动规划和统计指标体系。    (六)产业基地所在地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规模(不低于5000万 元人民币/年)的专项资金用于产业基地发展。    五、产业园的认定条件:    (一)电子信息产业规模应达到如下条件之一:电子整机产业园年销售额在 150亿元以上;电子元件产业园(含仪器、设备和材料)年销售额在20亿元以上; 电子器件产业园年销售额在50亿元以上;集成电路产业园年销售额在20亿元以上; 电子出口产业园的年出口额在40亿美元以上。    (二)主要产品的技术、规模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并建有国家级研发机构、工 程中心或技术中心(出口产业园除外)。    (三)已纳入当地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并建立了相应的协调发展 机制。    六、信息产业部将根据行业和市场的发展情况,每两年对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认 定条件作相应调整。    七、信息产业部负责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成立由信息产业部领 导任组长的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认定、 审批、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信息 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申报工作,并配合信息产业部对经 认定的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进行指导和管理。    八、信息产业部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 据本意见制定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申报认定程序、跟踪管理及考核办法,并对产业基 地和产业园施行动态管理。    九、信息产业部对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内的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产业化示范工 程、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及相关专项的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产业基地和产业园所 在地政府也应对基地和园区内企业发展给予扶持。    十、信息产业部在发展规划、招商引资、对外合作、吸引人才、产业政策等方面, 对产业基地和产业园予以指导和支持。    十一、信息产业部将已批准设立的十一个国家级软件产业基地纳入产业园统一管 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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