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组织开展十五第一批全国重点推广在用车船节能产品技术推选工作的通知
交体法发[2002]287号颁布时间:2002-07-08
2002年7月8日 交体法发[2002]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沿海主要港口,交通行业有关企事业单位,部属各单位:
能源节约和有效利用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九五”期间,为大
力开发和推广高效节能产品,引导企业采用节能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我部会同国家计委、经贸委开展了三批“全国重
点推广在用车船节能产品(技术)”工作,对提高交通行业车、船能源利用率;保护
和应用、推广车用、船用节能产品和技术;限制和禁止高耗、低效的假冒伪劣节能产
品进入交通运输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十五”规划》和《节约和替代
燃料油“十五”规划》精神,进一步推进交通运输能源节约、环境保护和技术进步,
发挥节能新产品和技术示范作用,经研究决定,“十五”期间继续开展“全国重点推
广在用车船节能产品(技术)推选”工作,并逐步实施对节能新产品(技术)的目录
管理。现将“十五”第一批推选办法(见附件)发给你们。推选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如
下:
一、申报时间:截止至9月30日。
二、申报产品的样本检测时间:截止至10月31日。
三、专家评审、论证时间:11月中旬。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推选办法和推选时间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做好推选工作。
附件:“十五”(第一批)全国重点推广在用车船节能产品(技术)推选办法
“十五”(第一批)全国重点推广在用车船节能产品(技术)的推选和目录公布
程序是:由车船节能产品(技术)拥有单位自愿申请,各省区市交通厅(局、委)推
选,监测机构检测,交通部能源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产品(技术)文件及检测、试
验和监测结果进行审查评定,公布符合推广的节能产品(技术)目录和颁发“汽车船
舶节能产品(技术)公布证书”,并在交通行业推广。
一、申报产品(技术)条件
1.符合1995年1月1日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或国家计委19
90年发布的《新产品鉴定验收办法》的、具有省级以上鉴定、验收的车、船节能产
品(技术),或已获国家专利的产品。
(1)申报的产品,其生产企业应有一定的生产能力,并具有相应的生产、质量、
销售和售后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
(2)产品(技术)在投入使用后,用户有明显的节能效果,并具有合理的投资
回收年限。
2.在国内经销的国外产品,经检测有明显的节能效果、合理的投资回收年限,
并有生产、质量、销售和售后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
3.已获得“汽车船舶节能产品(技术)公布证书”的产品(技术),其“公布
证书”已到期的。
二、申报材料
1.“汽车船舶节能产品(技术)公布申报表(一式三份);
2.国内产品的有关证书(鉴定(验收)证书、专利证书)和相应的说明材料
(一份)。进口的国外产品的产品技术说明材料、进口质量检验标准、最近进口产品
检验记录;
3.交通部指定监测机构(见附录)出具的检测报告(一份);
4.用户(不少于5家)使用报告和可靠性实验报告(一份);
5.产品(技术)标准及说明书(一份);
6.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售后服务措施(一份);
7.产品(技术)生产、用户应用经济性分析(一份);
8.用于船舶上的燃油添加剂产品需提供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高温腐蚀
性测试报告”(一份)。
三、申报程序
1.申请单位先向北京汽车运输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原交通部汽车运输行业能源
利用监测中心)索取“汽车船舶节能产品(技术)公布申报表”,按规定格式填写
“申报表”,并按程序将“申报表”送交当地交通厅(局、委)审核。
2.当地交通厅(局、委)负责从申报单位的节能产品中抽样(2-3个样本),
并封签标号,送交通部指定的监测机构,监测机构依照有关标准对样本进行检测,并
出具“检测报告”。
3.监测机构对样本进行检测,确有节能效果的产品生产企业获得有效检测报告
后,应按申报材料的要求,准备完整的申报材料,提交当地交通厅(局、委)。
4.当地交通厅(局、委)根据产品生产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签署推选意见后,
将材料报交通部能源管理办公室。
四、评审与公布
1.交通部能源管理办公室委托北京汽车运输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原交通部汽车
运输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汇总,并签署初审意见。
2.交通部能源管理办公室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所提交的申报材料、产品
技术水平、节能效果、产品可靠性、生产质量保证体系、经济分析等进行评审。
3.评审通过的节能产品(技术)将获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船舶节能产品(技术)
公布证书”,并进行目录公布,在交通行业推广。
附录:交通部指定能源利用监测机构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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