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14号颁布时间:2000-01-13
2000年1月13日 国土资发[200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
地质环境监测是地质环境管理的技术基础。经过4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已初步
形成较为完善的监测体系,并列入全国六大社会公益监测网之一,在国民经济建设中
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履行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地质环境的政府职责,建立适
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地质环境管理体系和监测网络,现就进一步做好地质环境
监测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地质环境监督管理职能。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
履行地质环境监督管理的职责,加强对同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领导。提高对监测工
作重要性的认识,确保监测工作保质、保量的正常进行;增强监测工作对政府职能的
服务意识,拓宽监测工作服务范围,重点加强对地质灾害的调查、监测及评价。
各省(区、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条件,在全国规划指
导下,全面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扩大监测研究领域,增加监测研究内容。大力加
强地质灾害调查、监测与评价,建立完善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同时要继续做好
地下水环境动态监测并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及时做好地质灾害和地下水
情预测预报工作。
二、建立健全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是分别隶属于各级地矿行政
主管部门,协助政府履行地质环境监督管理职责,承担日常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从事
技术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要按照"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健全监测体系。
在业务管理上,应采取分级分网的管理方式,同时接受上一级地质环境监测站的业务
指导;按规定及时汇交监测"资料。当前,在省级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组建省(区、
市)及以下监测机构的工作要同时进行,并应注意掌握以下原则:
1.监测机构应根据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特点和管理方式,并借鉴其他部门具有相
同性质的事业单位的管理模式设立。
2.充分利用原地矿部各级监测站网的基础。各级监测机构原则上应在原地矿部
省(区、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所属的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分站的基础上建设,并
将其划归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有关资料、仪器、设备等也应随机构一并划转,
未办理交接手续之前,人员、资产等不得调动或调拨。
3.在地质灾害易发、多发区和地质环境较为复杂的地区原则上应建立专门的监
测机构,具体情况由省(区、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
三、加强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建设。各单位必须保证已建成的信息系统正常运
转,不能因机构改革,将其撤销合并或停止运行。为了保证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分析处
理及提供使用的时效性,加强并完善信息系统建设,逐步更新设备和技术。
四、保证经费投入。地质环境监测工作是一项长期、稳定的日常性社会公益性工
作,又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因此,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保证监测工作足
够的经费投入,确保监测资料的质量和时效性。各单位要将中央财政划拨地方财政的
地勘费中的监测经费全部用于监测工作,在此基础上,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还应根
据各地监测工作发展的需要,安排适当专项资金用于监测工作,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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