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九)
建标[2000]85号颁布时间:2000-04-20
2000年4月20日 建标[2000]85号
附件:6.2玻璃屋顶结构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JGJ113-97
8.2.3屋顶玻璃应使用安全玻璃。
8.2.5屋顶玻璃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8.2.5.1玻璃的最大应力应按弹性力学计算,不得超过其设计许用应力;
8.2.5.2对上人屋顶玻璃,设计应取下列最不利情况:
(1)玻璃板中心点直径为150mm的区域内,应能承受垂直于玻璃为1.8kN的
活荷载;
(2)居住建筑,应能承受1.5kPa的均布活荷载;用于非居住建筑,应能承受
3kPa的均布活荷载。
8.2.5.3对不上人屋顶玻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水平面夹角小于30度的顶玻璃,在玻璃板中心点直径为150mm的区域内,
应能承受垂直于玻璃1.1kN的活荷载;
(2)与水平面夹角大于等于30度的屋顶玻璃,在玻璃板中心直径为150mm的区
域内,应能承受垂直于玻璃0.5kN的活荷载。
8.2.6屋顶玻璃的设计许用应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8.2.6.1夹层玻璃的设计许用应力应为15.2MPa;
8.2.6.2钢化玻璃的设计许用应力应为43MPa;
8.2.6.3半钢化夹层玻璃的设计许用应力应为24MPa;
8.2.7用于屋顶玻璃的半钢化夹层玻璃和钢化夹层玻璃,夹层胶片厚度不应小
于0.76mm。
6.3饰面砖
《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 JGJ110-97
6.0.1在建筑物外墙上镶贴的同类饰面砖,其粘结强度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指标
时定为合格:
(1)每组试样平均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40MPa;
(2)每组有一个试样的粘结强度小于0.40MPA;但不应小于0.30MPA。
当两项指标均不符合要求时,其粘结强度应定为不合格。
6.0.2与预制构件一次成型的外墙板饰面砖,其粘结强度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指
标时定为合格:
(1)每组试样平均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60MPa;
(2)每组有一个试样的粘结强度小于0.60MPa;但不应小于0.40MPa。
当两项指标均不符合要求时,其粘结强度应定为不合格。
6.0.3当一组试样只满足第6.0.1或第6.0.2条中的一项指标时,应在该组
试样原取样区域内重新抽取双倍试样检验。若检验结果仍有一项指标达不到规定数值,
则该批饰面砖粘结强度定为不合格。
第六篇 房屋抗震设计
1 抗震设防依据和分类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J11-89
1.0.3抗震设防烈度应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223-95
3.0.2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类、已类、丙类、
丁类四个类别,其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3.0.2.1甲类建筑,地震破坏后对社会有严重影响,对国民经济有巨大损失或
有特殊要求的建筑。
3.0.2.2乙类建筑,主要指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且地震破坏会造
成社会重大影响和国民经济重大损失的建筑。
3.0.2.3丙类建筑,地震破坏后有一般影响及其他不属于甲、乙、丁类的建筑。
3.0.2.4丁类建筑,地震破坏或倒塌不会影响甲、乙、丙类建筑,且社会影响、
经济损失轻微的建筑。一般为储存物品价值低、人员活动少的单层仓库等建筑。
3.0.3各类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3.0.3.1甲类建筑,应按提高设防烈度一度设计(包括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
3.0.3.2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计算。抗震措施,当设
防烈度为6~8度时应提高一度设计,当为9度时,应加强抗震措施。对较小的乙类建
筑,采用抗震性能好、经济合理的结构体系时,按本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采取抗震措
施。
乙类建筑的地基基础不提高抗震措施。
3.0.3.3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设计。
3.0.3.4丁类建筑,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不降低;当设防烈度为7~9度时,
抗震措施按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设计,当为6度时不降低。
2 基本规定
2.1地震影响、场地和地基基础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
2.1.2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和工程地质的有
关资料,作出综合评价。当无法避开不利的地段时应采取适当的抗震措施;不应在危
险地段建造甲、乙、丙类建筑。
2.1.3当建筑场地为1类场地时,除丁类建筑外,可按原烈度降低一度采取抗震
构造措施,地展作用仍按原烈度计算,但6度时构造措施不应降低。
3.1.5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场地上类型和场地覆盖层厚度划分为四类。
3.1.6场地地质勘察,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对建筑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
提供建筑的场地类别及岩土地震稳定性(如滑坡、崩塌等)评价,对需要采用时程分
析法补充计算的建筑,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的有关动力参数和场地覆盖层厚度。
3.2.2天然地基基础抗震验算时,地基上抗震承载力应取地基上静承载力设计
值乘以地基上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计算。
3.1.6地基抗液化措施应根据建筑的重要性、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
综合确定,当液化土层较平坦且均匀时按表3.3.6选用,除丁类建筑外,不应将未
处理的液化土层作为天然地基的持力层。
抗液化措施 表3.3.6略
2.2 建筑布置和结构选型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J11-89
2.2.2体型复杂的建筑不设防震缝时,应估计其局部的应力和变形集中及扭转
影响,判明其易损部分,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当设置防震缝时应根据烈度、场
地类别、房屋类型等留有足够的宽度,其两侧的上部结构应完全分开。
伸缩缝、沉降缝应符合防震缝的要求。
2.3.2抗震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一、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二、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的承
载能力;
三、应具备必要的强度,良好的变形能力和耗能能力;
四、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
2.3结构材料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J11-89
2.5.1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2.5.2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一、粘土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砖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M2.5;
三、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和节点不低于C30,构造
技、芯柱、圈梁和扩展基础不低于C15,其他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J10-89
8.2.3按一、二级抗震等级设计时,框架结构中纵向受力钢筋的选用,其检验
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二、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钢筋的强度标准值的比较:当按一级抗震等级设计
时,不应大于1.25;当按二级抗震等级设计时,不应大于1.4。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98
2.0.3抗震结构钢材的强屈比不应小于1.2;伸长率应大于20%。
2.4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
4.1.1各类建筑结构的地震作用,应按下列原则考虑:
一、一般情况下,可在建筑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考虑水平地震作用并进行抗
震验算,各方面的水平地震作用应全部由该方向抗侧力构件承担;
二、有斜交抗侧力结构的结构,分别考虑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三、质量和刚度明显不均匀、不对称的结构,应考虑水平地震作用的扭转影响;
四、8度和9度时的大跨度结构、长悬臂结构,9度时的高层建筑,应考虑竖向
地震作用。
4.1.3 计算地震使用时,建筑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和配件自重标准
值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各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表4.1.3采用。
表略
4.1.4 建筑结构的地震影响系数,应根据近震、远震、场地类别和结构自
振周期按图4.1.4采用,其下限不应小于最大值的20%;截面抗震验算时,水
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按表4.1.4-1采用。
A-地震影响系数;
AMAX-地震影响继最大值;
T-结构自振周期;
T-特征周期,根据场地类别和近震、远震,应按表4.1.4-2采用。
4.1.6结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6度时的建筑(建筑于N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可不进行截面抗
震验算,但应符合抗震措施要求;
二6度时的建筑建造于N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7度和7度以上的结构,应
进行截面抗震验算。
4.4.1 结构构件的地震使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按下式计
算:
S=RGCGGE+REHCEHEHK+REVCEVEVK+ФWRWC
WWK
式中S-结构构件内力组合的设计值,包括组合的弯矩、轴向力和剪力设计值;
RG-重力荷载分项系数,一般情况应采用1.2,当重力荷载效应对构件承载
能力有利时,可采用1.0;
REH、REV-分别为水平、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应按表4.4.1采用;
RW-风荷载分项系数,应采用1.4;
GE-生力荷载代表值;
EHK-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EVK-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
WK-风荷载标准值;
ФK-风荷载组合值系数,一般结构不考虑,较高的高层建筑采用0.2;
CG、CEH、CEV、CW-分别为重力荷载,不浃地震使用、竖向地震作用
和风荷 载的作用效应系数,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表略
4.4.2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S≤R/RRE (4.4.2)
式中R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表4.4.2采用;
R-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计算罕遇地震作用标准值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应按图4.1.4采用,其最大
值应按表4.5.4采用。
《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7-91
3.4.1 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或9度的地区,网架屋盖结构应进行竖向抗
震验算。
3.4.2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的地区,对于周边支承的中小跨度网架可不进
行不平抗震验算;在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地区,对各种网架结构均应进行水平抗震
验算。
3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
3.1 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99
6.13 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
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
框架一抗震墙结构中,当抗震部分承受的地城倾覆力矩不大于结构部地震倾覆力
矩的50%时,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划分。
注:本章“一、二、三、四级”即“抗震等级为一、二、三、四级”的简称
6.1.9当框架-抗震墙结构采用装配式楼、屋盖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楼、屋盖
的整体性及其与抗震墙的可靠连接。
6.1.14房屋顶层、楼梯间和抗侧力电梯间的抗震墙,端开间的纵向抗震墙和端
山墙及单肢墙、小开洞墙和联肢墙的底部(墙胶总高度的1/8和墙肢宽度的较大值,
有框支层时尚不小于到框支层上一层的高度),应符合加强部位的要求。
6.1.17钢筋接头和锚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箍筋末端应做135度弯约,弯钩的平直部分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
二、框架梁、柱和抗震墙边缘构件中的纵向钢筋接头,一级和二级的各部位及三
级的底层往底和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其他情况采用绑扎接头,
钢筋搭接长度范围内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三、框架梁、柱和抗震墙连梁中的纵向钢筋的锚固长度,一、二级时应比非抗震
设计划的最小锚固长度相应增加5倍纵向钢筋直径;
四、抗震墙的分布钢筋接头,一、二级底部加强部位的经筋,当直径大于Ф 22
时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其他情况采用绑扎接头,但加强部位应每隔一根错开搭接位
置;
五、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一、二级时应比非抗震设计的最小搭接长度相应增加
5倍搭接钢筋直径;
六、柱纵向钢筋的总配筋率超过3%时,箍筋应采用焊接。
6.2.1钢筋混凝土结构应调整地震作用效应。
6.3.4梁端加密区的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6.3.4采用。当梁
端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2%时,表中箍筋最小直径数值应增大2mm。
梁加密区的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 表6.3.4 表略
6.3.7柱纵向钢筋的最小总配筋率应按表6.3.7采用,对N类场地上较高的高
层建筑,表中的数值应增加0.1。
柱纵向钢筋的最小总配筋率(百分率) 表6.3.7表略
6.3.9柱加密区的箍筋间距和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般情况下,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大直径,应按表6.3.9采用;
柱加密区的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表6.3.9略
二、三级框架柱中,截面尺寸不大于 400mm时,箍筋最小直径可采用Ф 6;二
级框架的箍筋直径不小于Ф 10时,最大间距可采用150mm;
三、框支柱和净高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4的柱,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6.4.3抗震墙的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一级的所有部位和二级的加强部位,应
采用双排布置,双排分布钢筋间拉筋的间距不应大于700mm,且直径不应小于6mm,对
底部加强部位,拉筋间距尚应适当加密。
6.4.4抗震墙墙板竖向、横向分布钢筋的配筋,均应符合表6.4.4的要求;
N类场地上三级的较高的高层建筑,其一般部位的分布钢筋最小配筋率不应小于
0.20%。
抗震墙分布钢筋配筋要求表 6.4.4略
6.5.2框架-抗震墙结构中,抗震墙墙板中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配筋率均不
应小于0.25%,并应双排布置,拉筋间距不应大于600mm。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89
抗震设计时,各类构件的正截面受弯、受压、受拉、局部受压承载力均应按非抗
震设计的规定计算,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应承非抗震设计计算结果的0.8倍。
《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3-91
2.1.2本规程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应符合表2.1.2的要求。
2.2.8防震缝应沿房屋全高设置,基础可不设防震缝,但在防震缝处基础应加
强构造和连接。
各结构单元之间或主楼与裙房之间不应采用牛腿托梁的做法设置防震缝。
2.2.11沉降缝和防震缝的宽度应考虑由于基础转动产生结构顶点位移的要求。
3.2钢筋轻骨料混凝土结构
《钢筋轻骨料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 JGJ12-99
9.1.2钢筋轻骨料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根据结构类型、房屋高度、
设防烈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
9.2.1对框架梁、柱、节点,当按一级抗震等级设计时,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等
级不应低于CL30,当按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时,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L20。剪力墙的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L20。
地震区的轻骨料混凝土结构,其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大于CL40。
4 多层砌体结构抗震设计
4.1一般规定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J11-89
5.1.2多层砌体房屋的总高度和层数,不应超过表5.1.2的规定;对医院、教
学楼等横墙较少的房屋总高度,应比表5.1.2的规定相应降低3m,层数应相应减少
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房屋,应根据具体情况再适当降低总高度和减少层数。
B.1.4多层砌体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
五、烟道、风道、垃圾道等不应削弱墙体;当墙体被削弱时,应对墙体采取加强
措施;
5.1.5多层砌体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不应超过表5.1.5的要求。
抗震横墙最大间距/m 表5.1.5 表略
5.2.4各类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
FVE=§N(5.2.4)
式中FVE-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
FV-非抗震设计的砌体抗剪强度设计值;
砌体强度的正应力影响系数 表5.2.4
4.2粘土砖、多孔砖房屋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
5.3.1多层粘土砖房,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以下简称构造
柱):
一、构造柱设置部位,一般情况下应符合表5.3.1的要求。
二、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的多层砖房,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表5.
3.1要求设置构造往,且单面走廊两侧的纵墙均应按外墙处理;
三、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第一款
或第二款的要求设置构造技。
5.2.3 7度时层高超过3.6m或长度大于7.2m的大房间,及8度和9度时,外墙
转角及内外墙交接处,当未设构造柱时,应沿墙高每隔500mm配置2Ф6拉结钢筋。
5.3.4后砌的非承重砌体隔墙应沿墙高每隔500mm配置2Ф6钢筋与承重墙或柱拉
结,并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小于500mm,8度和9度时长度大于5.1m的后砌非承重砌体
隔墙的墙顶,尚应与楼板或梁拉结。
5.3.5多层粘土砖房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或木楼、屋盖的砖房,横墙承重时应按表5.3.
5的要求设置图梁,纵墙承重时每层均应设置圈梁,且抗震横墙上的圈梁间距应比表
内要求适当加密;
二、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与墙体可靠连接的房屋可不另设圈
梁,但楼板应与相应构造柱用钢筋可靠连接;
砖房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架设置要求 表5.3.5
5.3.6多层粘土砖房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围梁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图梁应团合,遇有洞口应上下塔接;
二、圈梁在本节第5.3.5条要求的间距内无横墙时,应利用梁或极缝中配筋替
代圈梁。
5.3.7多层粘土砖房的楼,屋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二、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当圈梁宋设在板的同一标高时,板端伸进
外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20mm,伸进内墙的长度不宜小于100mm,且不应小于80mm,在梁
上不应小于 80mm;
三、当板的距度大于4.8m并与外墙平行时,靠外墙的预制板侧边应与墙或圈梁
拉结;
四、房屋端部大房间的楼盖,8度时房屋的屋盖和9度时房屋的楼、屋盖,当圈梁
设在板底时,钢筋混凝土预制板应相互拉结,并应与梁、墙或圈梁拉结。
5.3.12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二、8度和9度时,楼梯间及门厅内墙阳角处的大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500mm,并
应与回梁连接;
三、装配式楼梯段应与平台板的梁可靠连接;不应采用墙中悬挑式踏步或踏步坚
肋插入均体的楼梯,不应采用无筋砖砌栏板;
四、突出屋顶的楼、电梯间,构造柱应伸到顶部,并与顶部圈梁连接,内外墙交
接处应沿好高每隔500mm设2Ф 6拉结钢筋。
《多孔砖(KP1型)建筑抗震设计与施工规程》 JGJ68-90
5.0.1一般情况下,多孔砖房屋应按表5.0.1的要求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以下简称构造柱)。
构造柱设备要求 表5.0.1略
5.0.6多孔砖房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或木楼、屋盖房屋,应每层设置圈梁。
《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拉多层砖房抗震技术规程》 JGJ/T13-94
3.14构造桂应沿整个建筑物高度对正贯通,不应使层与居之间构造柱相互错位。
4.3 混凝土小型砌块房屋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
5.4.1 混凝土小砌块房屋,应按表5.4.1的要求设置钢筋混凝土芯柱;
对医院、教学楼等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表5.4.1
的要求设置芯柱。
5.4.8砌块房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应提高一度后按本章5.3.5条
的相应要求设置;但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盖时,每层均应设置圈梁。
5钢结构抗震设计
5.1高层钢结构房屋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JGJ99-98
4.3.3高层建筑钢结构的设计反应谱,应采用图4.3.3所示阴尼比为
0.02的地震影响系数A曲线表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值应根据近震、远震、场地类别及结构自振周期计算,系数§(T):
并应使修正后的A值不小于0.2AMAX.
二、抗震设计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和特征周期,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抗震设计规范》(GBJ11)4.1.4的规定采用。
采用以上钢筋混凝土为主要抗侧力构件的高层钢结构时,地震影响系数应按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4.1.4条的规定采用。
5.3.3 每阶段抗震设计中,框架-支撑(剪力墙板)体系中总框架在一楼
层所承担的地震剪力,不得小于结构底部总剪力的25%。
5.2.2 高层建筑钢结构的第一阶段抗震设计,作用效应应符合下列要求:
二、高层建筑钢结构的层间侧移标准值,不得超过结构层高的1/250。
结构平面端部构件最大侧移,不得超过质心侧移的1.3倍。
5.5.3 高层建筑钢结构的第二阶段震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结构层间侧移不得超过层高的1/70。
6.1.6 按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的高层建筑,其抗侧力框架的梁中可能出现
塑性铰的区段,板件宽厚比不应超过表6.1.6规定的限值。
6.3.4 按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的框架柱板件宽厚比,不应大于表6.3.
4的规定。
6.3.5 在柱与梁连接处,柱应设置与上下翼缘位置对应的加劲肋。按7度
及以上抗震设防的结构,工字形截面柱和箱截面柱腹板在节点域范围的稳定性,应
符合下列要求:
TWC≥HOB+HOC/90
式中TWC棗柱在节点域的腹板厚度,当为箱形柱时仍取一块腹板的厚度;
HOB棗梁腹板高度;
HOC棗柱腹板高度。
6.3.6 按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的结构,柱长细比不宜大于60(235/
FYO)根的平方。按6度抗震设防和非抗震设防的结构,柱长细比不应大于120
(235/FY)平方根。FT以N/mm2为单位。
抗震设防建筑中的支撑杆件长细比,当按6度或7度抗震设防时不得大于120
(235FY)平方根。FY以N//mm2为单位。
按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的结构,支撑斜杆的板件宽厚比,当板件为一边简支一
边自由时不得大于8(235/FY)平方根;当板件为两边简支时不得大于25
(235/FY)平方根。FY以N/mm2为单位。
6.4.5 在多遇地震效应组合作用下,人字形支撑、V形支撑、十字交叉支
撑和单斜杆支撑的斜杆内力应乘以增大系数。
6.5.4耗能梁段与柱连接时,不应设计成弯曲屈服型。
6.5.8 耗能梁段腹板不得加焊贴板提高强度,也不得在腹板上开洞:
翼缘板自由外伸宽度B1与其厚度TF之比,应符合下式要求:
B1/TF=8(235/FY)平方根 (6.5.8-1)
二、腹板计算高度HO与其厚度TW之比,应符合下列要求:
HO/TW=(71-100(N1B/A1BF))235/FY平方根
(6.5.8-2)
6 混合承重结构搞震设计
6.1 底层框架和多层内框架房屋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J11-89
7.1.2 底层框架砖房和多层内框架砖房的总高度和层数,不超过表7.1.
2的规定。
7.1.3 底层框架砖房和多层内框架砖房的抗震横墙壁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
7.1.3的要求。
7.1.5底层框架砖房的底层,应沿纵横两方向对称布置一定数时的抗震墙,且
第二层与底层侧移刚度的比值,在7度时不应大于3,8度和9度时不应大于2。
7.2.1底层框架砖房和多层内框架砖房的抗震计算采用底部剪力法时,应调整
地震作用效应。
7.2.2底层框架砖房的底层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均应乘以增大系数。
7.2.3底层框架砖房的底层纵、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应全部由该方向的抗震
墙承担。
7.3.1底层框架砖房的上部,应根据房屋总层数按规范5.3.1的规定设置钢
筋混凝土构造柱;
多层内框架砖房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一、外墙四角和楼、电梯间四角;
二、6度不低于五层时,7度不低于四层时,8度不低于三层时和9度时,抗震墙两
端和无组合住的外纵、横墙对应于中间柱列轴线的部位。
7.3.3底层框架砖房的底层楼盖和多层内框架砖房的屋盖,应采用现浇或装配
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板。
7.3.4底层框架和多层内框架砖房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的楼层,均
应设圈梁;采用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可不另设图梁,但楼板应与相
应的构造技用钢筋可靠连接。
6.2单层空旷房屋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11-89
9.1.3单层空旷房屋的大厅,9度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9.2.5 8度和9度时,高大山墙的壁技应进行平面外的截面抗震验算。
9.3.3舞台口的根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舞台口横墙两侧及墙两端应设置构造柱或钢筋混凝土柱;
二、舞台口横墙沿大厅屋面处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卧梁,并应与屋盖构件可靠连接;
三、6~8度时,舞台口大梁上的承重墙应每隔4m设~根立柱,并应沿墙高每隔3m
设一道水平系梁;立柱的截面尺寸、配筋及其与墙体的拉结等应符合多层砌体房屋的
构造柱要求;
9.3.4 大厅柱(墙)项标高处应设置现浇圈梁,并治墙高每隔3m左右增设一道
圈梁,梯形屋架端部高度大于900mm时还应在上弦标高处增设一道围梁。
9.3.5 大厅与附属房屋不设防震缝时,应在同一标高处设置封闭圈梁并在交接
处拉通,墙体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置2Ф6拉结钢筋。
9.3.6悬挑式批台应有可靠的锚固和防止倾覆的措施。
9.3.7 山墙应沿屋面设置钢筋混凝土卧梁,并应与屋盖构件锚拉;山墙应设置
构造柱或组合砖柱,并应通到山墙的顶端与卧梁连接。
第七篇 结构签定和加固
1 结构安全性鉴定
1.1一般规定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50292-1999
4.1.3结构构件安全性鉴定采用的检测数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检测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采用。当需采用不止一种检测方法同时进行测
试时,应事先约定综合确定检测值的规则,不得事后随意处理。
3 当怀疑检测数据有异常值时,其判断和处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不得随意舍弃数据。
4.1.6当检查一种构件的材料由于与时间有关的环境效应或其他系统性因素引
起的性能退化时,允许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在该种构件中确定5~10个构件作为检
测对象,并按现行的检测方法标准测定其材料强度或其他力学性能。
注:①当构件总数少于5个时,应逐个进行检测。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165-92
4.1.4古建筑的可靠性鉴定,应按下列规定分为四类:
1 类建筑承重结构中原有的残损点均已得到正确处理,尚未发现新的残损点或
残损征
2类建筑承重结构中原先已修补加固的残损点,有个别需要重新处理;新近发现
的若干残损迹象需要进一步观察和处理,但不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和使用。
3类建筑承重结构中关键部位的残损点或其组合已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有
必须采取加固或修理措施,但尚不致立即发生危险。
N类建筑承重结构的局部或整体已处于危险状态,随时可能发生意外事故,必须
立即采取抢修措施。
1.2混凝土结构构件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50292-1999
4.2.1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以及不适于继续承
载的位移(或变形)和裂缝等四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的等级,并取其
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安全性等级。
4.2.2当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应分别评定每一脸算项
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等级。
4.2.3当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构造评定时,应分别评定两个检查项目的
等级,然后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构造的安全性等级。
4.2.4当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或变形评定时,应
遵守下列规定:
1对符架(屋架、托架)的挠度,当其实测值大于其计算跨度的1/400时,应按
本标准第
4.2.2条验算其承载能力。验算时,应考虑由位移产生的附加应力的影响,并
按下列原则评级:
1)若验算结果不低于匕级,仍可定为bu级,但应附加观察使用一段时间的限制。
2)若验算结果低于匕级,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
2对其他受弯钩件的烧度或施工偏差造成的侧向弯曲,应按规定评级。
4.2.7当混凝土结构构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不论其裂缝宽度大小,应直接
定为DU级;
1受压区混凝土有压坏迹象;
2因主筋锈蚀导致构件掉角以及混凝土保护层严重脱落。
1.3钢结构构件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50292-1999
4.3.2当钢结构构件(含连接)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应分别评定每一
验算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承载力的安全性等级。
1.4砌体结构构件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
4.4.2当砌体结构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应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
级,然后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等级。
4.4.3当砌体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构造评定时,应分别评定两个检查项目的等
级,然后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构造的安全性等级。
4.4.5当砌体结构的承重构件出现下列受力裂缝时,应视为不适于继续承载的
裂缝,并应根据其严重程度评为Cu级或DU级:
1行架、主梁支座下的墙、柱的端部或中部、出现沿块材料(贯通)的竖向裂缝。
2空旷房屋承重外墙的变截面外,出现水平裂缝或斜向裂缝。
3 砌体过梁的跨中或支座出现裂缝;或虽未出现肉眼可见的裂缝,但发现其跨度
范围内有集中荷载。
注:块材指砖或砌块。
4 简拱、双曲筒拱、扁壳等的拱面、壳面,出现活拱顶母线或对角线的裂缝。
5 拱、壳支座附近或支承的墙体上出现滑块材断裂的斜裂缝。
6 其他明显的受压、受弯或受剪裂缝。
4.4.6当砌体结构、构件出现下列非受力裂缝时,应视为不适于继续承载的裂
缝,并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评为Cu级或DU级:
1纵横墙连接处出现通长的竖裂缝。
2墙身裂缝严重,且最大裂缝宽度已大于5mm。
3 柱已出现宽度大于1.5mm的裂缝,或有断裂、错位迹象。
4 其他显著影响结构整体性的裂缝。
注:非受力裂缝系指由温度、收缩、变形或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引起的裂缝。
1.5木结构构件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50292-1999
4.5.2当木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应分别评定每一脸
算项目的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等级。
4.5.3当木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构造评定时,应分别评定两个检查项目的等级,
并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构造的安全性等级。
4.5.5当木结构构件具有下列斜率(ρ)的斜纹理或斜裂缝时,应根据其严重
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
对受拉构件及拉弯钩件 p>10%
对受弯钩件及偏压构件ρ>15%
对受压构件 ρ>20%
1.6古建筑木结构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165-92
4.1.7木构架整体性的检查及评定,应按表4.1.7进行。
木构架鳖体性的检查及评定 表4.1.7 略
4.1.18古建筑木构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其可靠性鉴定,应根据实际情况
判为3类或N类建筑;
一、主要承重构件,如大梁、据柱、金柱等有破坏迹象,并将引起其他构件的连
锁破坏。
二、大梁与承重柱的连接节点的传力已处于危险状态。
三、多处出现严重的残损点,且分布有规律,或集中出现。
四、在虫害严重地区,发现木构架多处有新的蛀孔,或未见蛀孔,但发现有蛀虫
成群活动。
4.1.19在承重体系可靠性鉴定中,出现下列情况,应判为N类建筑:
一、多根木构架出现严重的残损点,其组合可能导致建筑物,或其中某区段的坍
塌。
二、建筑物已朝某一方向倾斜,且观测记录表明,其发展速度正在加快。
1.7地基基础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50292-1999
6.2.10当在深厚淤泥、淤泥质上、他和粘性土、他和粉细砂或其他软弱地层中
开挖深基坑时,应对毗邻的已有建筑物(含道路、管线)采取防护措施,并设测点对
基坑支护结构和已有注筑物进行监测。若遇到下列可能影响建筑物安全的情况之一时,
应立即报警。若情况比较严重,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已有建筑物采
取应急措施:
1 基坑支护结构(或其后面主体)的最大水平位移已大于基坑开挖深度的1/200
(1/300),或其水平位移速率已连续三日大于3mm/d(2mm/d)。
2 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描杆)体系中有个别构件出现应力骤增、压屈、断裂、
松驰或拔出的迹象。
3 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差异沉降)已大于现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规定的允
许沉降差,或建筑物的倾斜速率已连续三日大于0.0001H/D(H为建筑物承重结构
高度)。
4 已有建筑物的砌体部分出现宽度大于3mm(1.5mm)的变形裂缝;或其附近地
面出现宽度大于15mm(10mm)的裂缝;且上述裂缝尚可能发展。
5 基坑底部或周围主体出现可能导致剪切破坏的迹象或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的征兆
办少量流砂、涌上、隆起、陷落等)。
6 根据当地经验判断认为,已出现其他必须加强监测的情况。
注:②若毗邻的已有建筑物为人群密集场所或文物、历史、纪念性建筑,或地处
交通要道,或有重要管线,或有地下设施需要严加保护时,应按括导内的限值采用。
2 房屋抗震鉴定
2.1抗震鉴定设防依据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50023-95
1.0.3现有建筑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使用要求分为四类,其抗震验算和构造鉴定
应符合下列要求:
甲类建筑,抗震验算和构造均应按专门规定采用;
已类建筑,抗震验算,可按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抗震构造,除9度外可按
提高一度的要求采用;
丙类建筑,抗震验算和构造均应按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丁类建筑,7~9度时,抗震验算可适当降低要求,抗震构造可按降低一度的要求
采用;6度时可不做抗震鉴定。
2.2一般规定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50023-95
3.0.1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及要求:
3.0.1.1搜集建筑的勘探报告、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和工程验收文件等原始
资料;当资料不全时,进行必要的补充实测。
3.0.1.2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状况,发现
相关的非抗震缺陷。
3.0.1.3根据各类建筑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等因素,采
用相应的逐级鉴定方法,进行综合抗震能力分析。
3.0.1.4对现有建筑整体抗震性能做出评价,对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提
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
3.0.4现有建筑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的基本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3.0.4.2当建筑的平、立面,质量、刚度分布和墙体等抗侧力构件的布置在平
面内明显不对称时,应进行地震扭转效应不利影响的分析;当结构竖向构件上下不连
续或刚度沿高度分布突变时,应找出薄弱部位并按相应的要求鉴定。
3.0.4.3检查结构体系,应找出其破坏会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抗震能力或丧失
对重力的承载能力的部件或构件;当房屋有错层或不同类型结构体系相连时,应提高
其相应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3.0.5 6度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4.1.2 8、9度时,建筑场地为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山丘、非岩石陡坡、河
岸和边坡的边缘等不利地段,应对其地震稳定性、地基滑移及对建筑的可能危害进行
评估。
4.1.3在河岸或海边的乙类建筑,当液化层面向河心或海边倾斜时,应判明液
化后主体滑动与开裂的危险。
4.2.6现有天然地基的抗震承载力验算时,他基上静承载力设计值应改用长期
压密地基上静承载力设计值,取地基上静承载力设计值乘以地基土长期压密提高系数。
2.3砌作房屋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
5.2.1现在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2房屋的平、立面和墙体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则性的要求:
(1)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规则均匀,立面高度变化不超过一层,同一楼
层的楼板桥高相差不大于500mm;
(2)楼层的质心和计算刚心基本重合或接近。
5.2.2承重墙体的砖、砌块和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5.2.2.2墙体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6度时或7度时三层及以下的砖砌体不应
低于MO.4。
5.2.3现有房屋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5.2.3.1纵横墙交接处应有可靠连接,当不符合下列要求时,应采取加固或
其他相应措施:
(1)墙体布置在平面内应闭合;纵横墙连接处,墙体内应无烟道、通风道等竖
向孔道;
(2)纵横墙交接处应咬握较好;当有钢筋混凝土构造往时,沿墙高每10皮砖
(中型砌块每道水平灰缝)应有2Ф6拉结钢筋;空心砌块有钢筋混凝土芯往时。芯柱
在楼层上下应连通,且沿墙高每隔0.6m应有Ф点焊钢筋网片与培拉结。
5.2.3.2木屋架不应为无下弦的人字屋架,隔开间应有一道竖向支撑或有木望
板和木龙骨顶棚;当不符合时应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5.2.3.3圈梁的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现浇和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可无圈梁;
(2)装配式混凝土楼、屋盖(或木屋盖)砖房的圈梁布置和配筋,不应少于表
5.2.3-2的规定;纵墙承重房屋的圈梁布置要求相应提高;空斗墙、空心墙和
180mm厚砖墙的房屋,外墙每层应有圈梁;
(3)装配式混凝土楼、屋盖的砌块房屋,每层均应有圈梁;内墙上圈梁的水平
间距,7、8度时分别不宜大于表5.2.3-2中8、9度时的相应规定;
(5)屋盖处的圈梁应现浇。
5.2.4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连接,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5.2.4.2非结构构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当不符合时位于出人口或临街处
应加固或采取相应措施:
(2)无拉结墙和门脸等装饰物,当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低于M2.5且厚度为
240mm时,其突出屋面的高度,对整体性不良或非刚性结构的房屋不应大于0.5m;
(3)出屋面小烟囱在出入口或临街处应有防倒塌措施;
(4)钢筋混凝土挑檐、雨罩等悬挑构件应有足够的稳定性。
5.2.4.3悬挑楼层、通长阳台,或房屋尽端有局部悬挑阳台、楼梯间、过街楼
的支撑墙体,或与独立承重砖柱相邻的承重墙体,应提高有关墙体承载能力的要求。
5.3.1多层砌体房屋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进行第二级鉴定时,应根据
房屋不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方法、楼层综合
抗震能力指数方法和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
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和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按房
屋的纵横两个方向分别计算。当最弱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最弱楼层综合抗震能力
指数或最弱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小于1.0时,应对房屋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2.4 钢筋混凝土房屋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BB50023-95
6.1.5当砌体结构与框架结构相连或依托于框架结构时,应加大砌体结构所承
担的地后作用;对框架结构的鉴定,应计入两种不同性质的结构相连导致的不利影响。
砖女儿墙、门脸等非结构构件和突出屋面的小房间,应符合规定。
6.2.1现有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1框架结构,8、9度时不应为较接节点。当不符合时应加固。
6.2.2梁、柱、墙实际达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8、9度时不应低于C18。
6.2.3 6度和7度1、2类场地时,框架应符合非抗震设计要求,其中,梁纵向
钢筋在往内的锚固长度,互级钢不小子纵向钢筋直径的25倍,巨级钢不小于纵向钢筋
直径的30倍,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13时,锚固长度应相应增加纵向钢筋直径的5倍;7
度3、N类场地和8、9度,梁、柱、墙的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6.2.3.2梁、柱的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往的上、下端,往净高各1/6的范围内,7度3、N类场地和8度时,箍
筋直径不应小于Ф6,间距不应大于200mm;9度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Ф8,间距不
应大于150mm;
(3)净高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立的柱,包括因嵌砌粘土砖填充蹄形成的短柱,
沿往全高范围内的箍筋直径不应小于Ф8,箍筋间距,8度时不应大于150mm,9度时不
应大于100mm。
6.2.4框架结构利用山墙承重时,山墙应有钢筋混凝土壁柱与框架梁可靠连接;
当不符合时,8、9度应加固。
6.3.1钢筋混凝土房屋,应分别采用下列平面结构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
第二级鉴定:
6.3.1.1一般情况下,可在两个主轴方向分别选取有代表性的平面结构;
6.3.1.2框架结构与承重砌体结构相连时,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尚应取连接处
的平面结构;
6.3.1.3有明显扭转时,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尚应取考虑扭转影响的边榀结构。
2.5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房屋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50023-95
7.2.1 现有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7、2.1.1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7.2.1的规定,超过时应采取相应措
施:
抗雷横墙的最大间距/m 表7.2.1
7.2.1.2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在纵横两个方向均应有砖或钢筋
混凝土抗震墙,且应控制每个方向第二层与底层侧移刚度的比值。
7.2.2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和多层内框架砖房的砖抗震墙,厚度
不应小于240mm,砖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
等级,6、7度时不应低于M2.5,8、9度时不应低于M 5。
7.2.3现有房屋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7.2.3.1底层框架和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8、9度时应
为现浇或装配整体混凝土楼盖;6、7度时装配式楼盖应有圈梁。当不符合时应采取相
应措施。
7.2.3.2多层内框架砖房的圈梁,应符合本标准第5.2.3.3款的规定;采用
装配式混凝土楼、层盖时,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顶层应有圈梁;
(2)6度时和7度不超过三层时,隔层应有圈梁;
(3)7度超过三层和8、9度时,各层均应有圈梁。
7.2.3.3内框架砖房大梁在外墙上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240mm,且应与垫块或
圈梁相连。
2.6空旷房屋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
9.2.1房屋现有的结构布置和构件型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9.2.1.4承重山墙开洞的水平截面面积不应超过山墙截面总面积的50%。
9.2.1.5 7度时3、N类场地和8、9度时,纵向边柱列应有与柱等高且整体砌筑
的砖墙。
9.2.1.7 8、9度时附属房屋与大厅相连,二者之间应有圈梁连接。
9.2.2 8、9度时,砖柱(墙垛)的竖向配筋分别不应少于4Ф10、4Ф12。
9.2.3房屋现有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9.2.3.3 屋架或大梁,8、9度时尚应通过螺栓或焊接等与整块连接,支承层
架(梁)的砖柱
(墙垛)顶部应有混凝土整块。
9.2.3.4独立砖桂应在两个方向均有可靠连接;8度且房屋高度大于8m或9度
且房屋高度大于6m时,在外墙转角及抗震内墙与外墙交接处,沿墙高每隔10皮砖应有
2Ф6拉结钢筋。
9.2.3.7 8、9度时,支承舞台口大梁的墙体应有保证稳定的措施。
9.2.4房屋易损部位及其连接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9.2.4.2 8、9度时,舞台口横墙顶部卧梁应与构造柱、圈梁、屋盖等构件有
可靠连接。
9.2.4.3悬吊重物应有锚固和可靠的防护措施。
9.3.1下列单层空旷房屋的砖往(墙保)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1)7度1、2类场地,单跨或等高多跨且高度超过7m的无筋砖墙垛、高度超过
5m的等截面无筋独立砖柱和混合排架房屋中高度超过5m的无筋砖柱;
(2)7度血、N类场地的无筋砖柱(墙保);
(3)8度时每侧纵筋少于3Ф10的砖柱(墙垛);
(4)9度时每例纵筋少于3Ф12的砖柱(墙保)和重屋盖房屋的配筋砖柱。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