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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重申地区统一定额等管理分工的通知

建标字第369号颁布时间:1991-06-07

     1991年6月7日 建标字第369号 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取费标准)及材料预算价格等工程造价计价依 据的制定和管理职能,建国以来一直是由国家主管基本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的。 自1954年国家建设委员会成立,概预算定额等的管理职能即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转 到国家建委。由于国家机构多次调整,在国家建委三次撤销期间(1958、 1961、1982年),该项工作先后由国家经委、国家计委综合部门负责管理, 直到1988年国家机构改革,该管理职能由国家计委转到建设部。 在中央国家机关职能转移的同时,中央与地方的管理权限也作相应调整,其中一 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等(现改称"地区统一定额")的制订、审批、发布和 管理权限,于1958年由原国家建委下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 委);有关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的管理制度、办法由国家主管基本建设综合管理部门 管理,上述管理职责并在原国家计委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标(1983)1038 号、计标(1985)352号、(1989)建标字第248号等文件中都作过明 确规定。 现根据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国机中编(1990)14号关于建设部“三定”方 案通知的规定,建设部“是国务院领导下综合管理全国建设事业的职能部门”,“将 原计委主管的基本建设方面的勘察设计、建筑施工、标准定额等职能划归该部”。同 时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59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机构改革办公 室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国家专业投资公司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中,有关标准定额 要在建设部统一规划部署下制订的精神,现就有关“地区统一定额”等制定及管理分 工作以下重申,以保证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地区统一定额,包括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和估算指标, 材料预算价格、单位估价表,及与其相配套的其他直接费定额,间接费定额(即取费 标准)等,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负责组织制订、审批、 发布和管理。报建设部备案。其中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应同时报建设银行总行备案。 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和市政、园林、仿古建筑预算定额的单位估价表, 及与其相配套的其他直接费定额、间接费定额等,除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以 外,均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负责组织制订、审批、发布 和管理,并报建设部备案。 三、地区统一的建筑工程概预算定额(包括与概预算定额相配套执行的各项费用 定额)、估算指标的制订、修订计划,应按照建设部的统一部署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负责编制,经建设部综合平衡汇总制订,报国家计委批准 后,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计划的“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估算指标(年度或5年) 制订修订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在有关文件规定的 基础上组织落实。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在制订、修订上述各项定额、 预算价格等计价依据时,应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并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以确保各 项计价依据的编制质量。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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