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继续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财[2001]35号颁布时间:2001-06-09
2001年6月9日 教财[20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
号)的有关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继续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和管理工作的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没有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继续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和管理工作。
要加强领导,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征收工作,保证农村
义务教育的投入,防止出现因工作不力影响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导致农村教育经
费大幅度减少的现象。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
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
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精神,取消包括农村教育费附加在
内的“三提五统”,把农村税费改革与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结合起来。对因税
费改革而减少的教育经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在改革后的财政预算和上级转移支付
资金中优先安排,确保当地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水平。
二、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农村教育费附加由乡级
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级人民政府管理,
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没有落实具体征管部门或单位的,由县级人民
政府加以明确。严禁通过学校向学生和家长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
三、向农民征收的乡统筹费中的农村教育费附加,应全额用于发展农村义务教育。
在继续实行统筹提留费总量“一定三年不变”政策的基础上,其中教育费附加征收的
数量和所占比例应不低于或保持1998年实行统筹提留费一定三年不变前的水平,
具体数量和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对于家庭
经济特别困难的农户,经乡级人民政府核实后应予减免。
四、农村教育费附加应主要用于农村中小学的校舍维护、危房改造和学校布局的
调整等方面。在用于上述各项开支后如仍有余额,可适当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
要纠正将教育费附加用于发放教师工资的做法。
五、各地要向农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增强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其明
确法律权利和义务。农民有义务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农村教育费附加,也有权利了解
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政策、规定,对不符合国家法律和规定的征收行为,有权拒缴及
向有关部门投诉。
六、各地要规范对农村教育费附加的管理,明确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具体征管单位
和管理职责,征收工作要做到公开、透明。要建立严格有效的监督检查制度,组织有
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农村教育费附加足额征收和专款专用。各地区、
各部门和任何单位不得借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搭车”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农村教
育费附加收入抵顶财政对教育的预算拨款,不得扣减、挪用农村教育费附加。对于违
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