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 财政部关于对高等学校生活特别困难学生进行资助的通知
教财[1993]51号颁布时间:1993-07-26
1993年7月26日 教财[1993]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
有关部委教育司(局):
据初步调查了解, 当前许多高等学校都程度不同地有一些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
(得称"特困生"),他们大部分来自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困难。随着粮油
等价格的放开和物价上涨,他们的学习和生活更加困难。有些学生在校的月收入 (包
括奖学金和各种补贴) 已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水准线, 虽然这些
"特困生"数量不多,但对社会的影响很大,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和关心。采取必要
的措施切实解决这一问题,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保持学校稳定的重要一环。为此现
作如下通知:
一、各高校要把解决"特困生"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抓细抓好。要做好
对"特困生"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和摸底排队工作,并根据学校所在地居民
最低生活水准线或学生在校最基本的学习、生活费用情况,定期研究"特困生"的有
关问题。要注意做好对"特困生"的引导和帮助工作,使他们能集中精力完成学习任
务,不因经济问题而影响学业。
二、 各高校从"奖贷基金"或"专业奖学金"总额中,按每人每月2元标准提取
的困难补助经费,必须首先集中用于补助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对"特困生"的困难
补助的标准可参照学校所在地所需的最基本的学习、生活费用标准,由学校研究确定。
为了解决民族院校来自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学生的生活困难问题,从1993年9月1日
起,将现行专业奖学金中的民族专业奖学金标准提高为: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600元;
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550元;三等奖学金在原助学金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00
元。其他专业的专业奖学金标准不变。
三、在现有贷款总数内,各高校应首先考虑"特困生"的贷款需要,并可适当提
高贷款额度,集中使用,切实保证"特困生"能够获得贷款。
四、要组织好学生,特别是"特困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使他们在参加劳动的
同时取得一些收入,以补充学习和生活上的费用。为了解决校内无收入来源的用人单
位支付学生劳务报酬所需的经费,各高校可从学杂费和学校自行组织的其他收入中拿
出一部分,用于支持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并切实做好此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工
作。
五、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各高校可根据困难的程度减免其学杂费。
六、各高校要加强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牢固树立为学生服务的思想,提高服务质
量,办好学校伙食。学校食堂要精打细算,加强成本核算,减少浪费,节约开支,尽
可能降低伙食价格。
七、各高校要经常关心各类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对他们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
题要及时研究,及时解决,决不可掉以轻心,以继续发展高校的稳定局面。同时要教
育广大学生在生活上不搞攀比,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各高校要真正把国家的有关政
策掌握好,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学生的关心和爱护。
抄送: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