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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国教师工资及有关生活待遇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教财[1995]87号颁布时间:1995-12-28

     1995年12月28日 教财[1995]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北京市、广东省高教厅(局),计划单列 市教委,委属各高等学校,有关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 现将《出国教师工资及有关生活待遇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从1995年1月1 日起执行。 附件:《出国教师工资及有关生活待遇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教委印发的《出国教师工资及有关生活待遇规定》(以 下简称《规定》)第三十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出国教师的级别按照在国内工作单位的任教、 任职职称确定。出国教师 在领取国外工资和补贴及其休假期间的档案工资时,应持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和国家 教委外事部门出具的其在国内任教、任职的职称、级别证明,以确定其工资及其有关 生活待遇。 第三条 出国教师的任教国家未在《规定》 第五条地区类别中包含的,其他地区 类别的确定由国家教委商财政部后另定。 第四条 出国教师赴、 离驻在国如需中转,单程中转时间亚洲和南太平洋地区国 家最多不超过3天,非洲和南美地区国家最多不超过4天。未经国家教委批准,其在国 外时间超过规定任期期限,国外工资和补贴的发放,仍按任期期限计算。 第五条 出国教师出国前一般按规定于国内领取半年工资和艰苦地区补贴; 视情 况也可在到达所赴国家后,由国家教委将美元汇至我驻当地的使馆,由使馆转出国教 师,当地使馆不能支取美元的,由使馆支取驻在国货币转出国教师,供其日常费用开 支,其国外工资和补贴,持使馆出具的证明回国后结算。 第六条 出国教师国外收入、 支出的当地货币,按取得收入、发生支出当月外交 部规定的内部折算率计算成美元数,回国后办理结算。出国教师回国结算时,应提供 上述折算率并附有使馆的相应证明。 第七条 出国教师回国休假期间发放档案工资, 回国休假期限原则上以聘方时间 为准,一般为2个月。档案工资按月发放,不满4个月的,按日计算。 第八条 出国教师回国休假期间的档案工资根据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 中小学、 中等专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三个实施意见 (人薪发〔1994〕8号),对应规定第四条,以各职务最高级别工资加30%津贴确定,分 为四个级别: 一级,870元;二级,720元; 三级,565元;四级,430元。 休假期间档案工资结算,待任期期满回国后,与国外工资和艰苦地区补贴一并结 算。 第九条 出国教师宿舍必需的生活家具(一般可配备1张床,1张写字桌,4把椅子), 经所在使馆教育(文化)处(组)批准后,可由公家报销。如所租宿舍已配备上述家具, 则不再购置。 第十条 任期2年以上(含2年)不偕配偶的出国教师在国外工作1年后,教师配偶可 出国探亲或教师本人回国探亲1次, 国际旅费由公家报销。出国教师在每一任期内, 只能享受1次探亲待遇。 第十一条 教师出国、 回国途中因转机而需要的住宿,伙食和市内交通等费用一 律自理;教师回国休假所需要的国内费用(包括旅费)一律自理。 第十二条 家庭所在地区不是北京的出国教师, 国内费用部分可报销从家庭所在 地区至北京的往返旅费(不包括各种手续费),其所乘火车座位等次按国内出差有关规 定办理。实际报销时,以出国前从家庭所在地区至北京的单程火车旅费加倍一次领取。 出国教师在出国前和回国后因办理各种手续在京期间的住宿、伙食费及机场建设费, 在出国前一次领取补助450元。 其他所有发生的国内费用,如置装费,礼品费、书籍 费、签证费、体验费以及回国检疫费等,均由教师个人自理。 第十三条 出国教师参加所在国学术会议的费用自理, 原则上不允许在任教期间 赴第三国参加国际会议,确需参加者,须报经国家教委批准。 第十四条 公家为出国教师购置的财产物资的所有权属国家教委, 购置人要造册 登记报我驻当地使(领)馆和国家教季备案并妥善保管。教师轮换时要办理移交手续, 对非正常损坏或由于保管不善而遗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酌情赔偿。国外教学点 撤销或暂无教师在任,应将固定资产交我驻当地使(领)馆代管,并办理代管手续,报 国家教委备案。 第十五条 出国教师工作期满回国后,须在1个月之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国家教委 财务司办理结算;逾期不结算者,按天扣除其应得工资和补贴的5%。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规定》施行之日起实施。 附:一、出国教师国外收支结算表(略) 二、出国教师经费需求申拨表(略) 三、出国教师医疗费开支情况表(略) 四、出国教师临时回国及休假工资结算表(略) 五、国有资产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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