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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0]12号颁布时间:2000-05-31

     2000年5月31日 劳社厅发[200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以下简称《规定》) 将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推动《规定》的贯彻落实。贯彻实施《规定》对 于落实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和就业质量,促进企 业改革和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各地要组织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培训,全面理解和正确掌握《规 定》的各项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贯彻落实《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提出明 确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和劳动保障监察等 机构要相互配合,整体联动,共同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切实落实就业准入制度的各项要求。各职业介绍机构要把贯彻落实《规定》 的要求作为职业介绍机构的基本业务,在显著位置公告国家规定的持职业资格证书就 业的工种(职业)范围。各地印制的求职登记表中要有职业资格等级水平的项目。在 发布技术工种人员招聘广告时,对应聘人员条件须注明职业资格要求。在办理职业介 绍时,对国家规定实行持证上岗的工种(职业),应要求求职者出示职业资格证书并 进行查验,凭证推荐就业。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技术工种工资指导价位并公示。   三、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 以就业准入的职业为重点,认真抓好职业技能鉴定各环节工作。有国家题库的工种 (职业)要统一采用国家题库的试题进行鉴定。尚未开发国家题库的工种(职业), 由各省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命题。要切实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所 (站)的管理和考评员队伍建设,确保从事国家规定工种(职业)的劳动者都能得到 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四、大力开展职业资格培训。《规定》所规范对象主要是从事技术工种的初次就 业的劳动者。各地要抓住《规定》实施的有利时机,重点抓好劳动预备制度培训。职 业培训机构要及时公告所承担培训的专业(职业)范围,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调整课 程设置和教学计划,培养符合职业资格要求的技术技能人才。   五、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用人单位遵守就业准入 制度的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督促用人单位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 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使《规定》得以顺利、有效地实施。   六、对于《规定》所确定的90个工种(职业),要全面落实持职业资格证书上 岗的要求。对确需增加的工种(职业),在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当增加持职业资 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的范围,各地应按照《规定》的要求,报我部批准后,由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公布实施。   七、引导用人单位将落实《规定》与职工队伍素质提高和人才培养结合起来,逐 步建立健全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对用人单位实施 《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放在对新招用从事技术工种人员的职业资格审查上。 对《规定》发布前,用人单位已经招用了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技术工种工 作的,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进行核查登记,指导用人单位制定培训计划,开展在职职 工岗位培训,逐步实现所有从事技术工种的在职职工都达到相应职业资格要求的目标。   八、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要以就业准入制度为重点,以 《规定》的贯彻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预备制度为主要宣传内容,以初高中毕业 生、职业培训(教育)机构毕业生以及各类求职者和在职职工为重点宣传对象,进行 广泛宣传。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通过开展宣传咨询日或宣传周活动、设立咨询 热线电话、发表电视讲话、在报刊开设专栏、组织技能展示和表演、悬挂大型条幅等 形式,进行咨询服务和宣传动员。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 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实行就业准入、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劳动预备制度的重要意义 和相关政策,宣传典型经验和突出做法。通过宣传活动,促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就业 准入规定,增强求职者和在职职工提高自身职业素质的积极性,积极主动地参加劳动 预备制度培训,为《规定》的贯彻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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