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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 劳动部 财政部关于对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增加出口创汇浮动比例计提工资的通知

国机出[1993]7号颁布时间:1993-02-06

     1993年2月6日 国机出[199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劳动厅(局)、财政厅 (局)、中央工业主管部门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劳资司、财务司: 为了贯彻和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根据国务院批转国 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精神,现将我们制 定的《关于对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增加出口创汇浮动比例计提工资的实施办法》发 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从1993年起,认真执行,加强管理和 监督。 附:关于对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增加出口创汇浮动比例计提工资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国务院批转国务院机电 产品出口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的精神,为了鼓励机电产品 出口生产企业开拓国际机电产品市场,扩大出口,积极创汇,在企业现行工效挂钩浮 动比例的基础上,采取增加出口创汇分档浮动比例,作为计提新增效益工资比例的一 部分。现具体规定如下: 一、实行范围 经各级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共同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 二、实施原则 根据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企业工效挂钩总浮动比例应控制在1∶1的 范围之内。 三、企业工效挂钩总浮动比例的构成 在各级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核定的企业现行工效挂钩浮动比例的基础上,再 增加以出口创汇总额与出口创汇占比、出口创汇增长换算的分档浮动比例,即:企业 工效挂钩总浮动比例=现行的工效挂钩浮动比例+出口创汇分档浮动比例,作为计提 企业当年全部新增效益工资总额的依据。 四、出口创汇浮动比例的确定 1.以企业执行年度的出口创汇总额、出口占比和出口增长率三项指标换算分档 浮动比例。 (1)出口创汇总额是指企业通过外贸公司收购、代理和自营出口的实际出口创 汇总额。 (2)出口占比是指企业出口销售额占现行价销售总额的百分比。 (3)出口增长率是指企业执行年度出口创汇总额相对于上年度出口创汇总额的 增长率。 2.出口创汇浮动比例的档次。(见附表) 3.出口创汇分档浮动比例的计算公式。 出口创汇分档浮动比例=出口创汇的浮动比例基数+出口创汇每增长1%的浮动 比例×出口创汇增长率 4.确定出口创汇分档浮动比例的凭证依据。 (1)执行年度企业给外贸公司提供货源的供货单据(供货单据中的出口交货值应 按执行年度的平均换汇成本折算成外汇。平均换汇成本由企业报各地方或中央直属企 业主管部门机电出口办核定)的复印件和统计清单。 (2)在执行年度内,企业通过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的结汇水单或相应的单据复印件 和统计清单。 (3)在执行年度内,企业自营出口的结汇水单或相应单据的复印件和统计清单。 企业将上述三种凭证和平均换汇成本及相关报表[出口基地企业或扩大出口企业 凭《机电产品出口基地(扩大出口企业)年报表》]按隶属关系报各地区、各部门机电 出口办审核,由其出据企业出口创汇总额、出口占比、出口创汇增长率、平均换汇成 本四项指标的批复,并在每年清算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执行情况前抄送各级 劳动部门、财政部门,作为核定企业出口创汇分档浮动比例的依据。 五、工资和奖金列支渠道 目前采取“总挂总提”和“分挂分提”办法的企业,因增加出口创汇浮动比例计 提的新增效益工资,全部进成本;采取“总挂分提”办法的企业,在国家未批准实行 “总挂总提”办法以前,新增效益工资仍按现行办法,即按工资总额基数中成本工资 和奖金的比例执行。 六、考核内容 1.挂钩口径的企业工资总额增长超过挂钩的经济指标增长的部分,在核定下年 工资总额基数中同额扣减。 2.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超过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的部分,在核定下年工资 总额基数中同额扣减。 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从其规定;同时违反两项规定的,不得按出口创汇分档 浮动比例提取新增效益工资总额,仍执行原核定的工效挂钩浮动比例。 七、审批程序 对于出口创汇浮动比例的审批,凭各级机电出口办出据的批复,由各级劳动部门 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批准下达,随同现行的企业工效挂钩办法同时执行。 八、年终决算清算制度 按国家有关工效挂钩政策规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执行情况的年终清算工 作,由各级劳动部门、财政部门负责。 九、对出口创汇浮动比例的几点说明 1.低于第一档的出口创汇额和出口占比部分不予考虑。 2.出口创汇额和出口占比处于档次间的,按低档次为基准计算出口创汇浮动比 例。 3.超过出口创汇额和出口占比规定的最高档次的,按最高档次为基准计算出口 创汇浮动比例。 4.下一年度在计算出口创汇增长幅度时,涉及出口创汇额基数的确定,原则上 按上年度计提新增效益工资的出口创汇额进行核定。 5.增加出口创汇浮动比例计提的新增效益工资照征工资调节税。 6.出口创汇总额低于上年核定的出口创汇额,出口创汇浮动比例设定为零。 十、凡已实行工资总额与出口创汇等指标复合挂钩的企业,须提出申请,经劳动 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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