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颁布时间:1999-07-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1/99信息】 法人是法律设定的民事主体,与自然人
有很大不同,法人也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规定,发人事局
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想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性质上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样,是法人想有民事权
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在
性质上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是一样的,是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
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法人能够以自己的意思进行民事活
动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机构或者代理人
来实现的。
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取决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关部门对
法人设立的审查标准。不同的法人,其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范围是不同的。一
般来说,法人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范围就是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范围。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范围上是一致的。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与
自然人有很大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一致和平等的,自然人的
权利能力通常没有多大差别,基本上是相同的,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大小、
范围,取决于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任务,差别可能是很大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
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如婚姻、收养、继承等,而某些民事权利能力只有法人
才能享有,如烟草、黄金等只有法人才能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