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交通部关于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包装实施检验和管理的通知
国检务联[1995]第229号颁布时间:1995-08-19
1995年8月19日 国检务联[1995]第229号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黑龙
江航运管理局,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航单位:
为了适应外贸发展和安全运输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
法》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5-89修订版)有关规定,决定对海运出口
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包装实施检验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讲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系指:
1)充灌有易燃气体的打火机、点火器、气体充灌容器;
2)容量不超过1000cm3,工作压力大于0.1MPa(100kPa)
的气体喷雾器及其他充满有气体的容器。
二、各地商检局对本地区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生产厂实行注册登记并按国
家商检局《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并获得出口商品质
量许可证,或取得出口商品质量体系(ISO9000)合格证书的生产厂方准从事
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的生产。各地商检局应将获得这种证书的工厂报国家商检
局备案。
三、已取得出口商品质量许可的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生产单位对其产品及
包装件厂检合格后向商检机构提出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包装检验申请,并
须提供小型气体容器产品标准、性能试验报告和包装件厂检合格单。
四、各地商检局依照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包装检验规程和《国际海运
危险货物规则》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包装进行性能试验和使用鉴定。经
检验鉴定合格的签发《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包装检验结果单》(样本见附
件)。
五、各地商检局应按上述样本用A4纸印制《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包
装检验结果单》,该结果单一正二副,印章盖在编号位置。对需要换发证书的,凭结
果单申请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
六、各地港务部门须凭商检机构出具的《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包装检
验结果单》或相应的检验证书对包装件进行查验。经查验合格的货物给予装卸和承运。
本通知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包装检验结果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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