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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印发《进出口玩具检验管理规定》和《出口铅笔、蜡笔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检检[1996]134号 颁布时间:1996-05-27

     1996年5月27日 国检检[1996]134号 各直属商检局、中国商检研究所:   为了加强进出口玩具和出口铅笔、蜡笔检验工作的统一管理,提高检验工作质量, 国家商检局制定了《进出口玩具检验管理规定》和《出口铅笔、蜡笔检验管理规定》, 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进出口玩具检验管理规定》    2.《出口铅笔、蜡笔检验管理规定》 附件:进出口玩具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玩具检验管理工作,保证进出口玩具质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商检机构组织实施的进出口布绒玩具、机械玩具、电动玩 具、塑料玩具、充气玩具、木制玩具、童车以及列入《种类表》内的其他进出口玩具 的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进出口玩具,必须逐批实施检验。出口玩具未经检验 合格的,不准出口。进口玩具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销售、使用。   第二章检验依据   第四条商检机构按照下列标准对进出口玩具实施检验: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 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对 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 并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四)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对外 贸易合同又未约定检验标准或者约定检验标准不明确的,按照生产国标准、有关国际 标准或者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标准检验。   第三章报验   第五条出口玩具的发货人应在货物装运十天前向商检机构报验。   进口玩具的收货人应在货物卸货口岸或到达站且不少于三分之一索赔有效期的时 间内,向商检机构报验。   第六条被列入《实施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目录》的出口玩具,凭质量许可证 报验。   第四章检验方式   第七条进出口玩具的检验方式可采取商检机构自验、组织有关单位共同检验、认 可检验员检验的方式。   进出口玩具涉及安全卫生项目的由商检机构检验为主。   第八条商检机构对于具备良好检验条件的生产企业,可由商检机构组织共同检验; 商检机构对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完善,产品质量稳定,工厂检验员素质高的企业实行认 可检验员检验,商检机构应定期进行抽查;对尚达不到上述条件的一般出口玩具生产 企业,商检机构实行自验;   第九条出口玩具需要出具商检证书的,由商检机构自验。   进口玩具由商检机构自验。   第五茗抽样方案   第十条出口玩具检验抽样按GB2828-87,采取一次抽样方案。安全项目 检验采用特别检查水平S-2。对于机械、电动、电子玩具的其他项目检验采用一般 水平刀,其他玩具采用一般水平I。   开箱检验数的确定:布绒玩具从整批总箱数中按特殊水平S-4确定,其他玩具 按S-2确定。   第十一条出口玩具合格质量水平AQL值确定如下:   1.检验项目中A类不合格:AQL值为0.065   2.检验项目中B类不合格:AQL值为2.5   3.检验项目中C类不合格:AQL值为4.0   第十二条进口玩具根据批量大小,每批或每批每货号抽样1至4只进行安全卫生 检测。   第六章检验   第十三条出口玩具的品质、外观、机械物理安全性能的检验按合同要求及相关检 验操作规程检验。   对阻燃性、化学安全卫生项目的检验,进口玩具应逐批检验;出口玩具可采取周 期性抽样测试,可按相关检验标准GB6675-86、EN71、ASTM一F9 63、CPSC等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商检机构应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对生产出口玩具生产企业的产品,进 行安全、卫生项目的测试。每次抽取二个货号(款式),每货号抽取样品4只(童车 3辆)。   第十五条出口玩具检验不合格缺陷分类为A、B、C三类。机械、电动玩具、充 气玩具、木制玩具的不合格分类按附件一确定。   第十六条出口玩具一次检验不合格者,商检机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工厂经返工 整理后,可允许重新报验一次。   出口玩具经检验合格者,根据需要可出具商检证书、换证凭单或盖章放行。   进口玩具经检验合格的,商检机构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经检验不合格的,商检 机构应出具检验索赔证书。   进口玩具安全卫生项目经检验不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并且不能进行技术 处理或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商检机构责令收货人或销售人退货或者销 毁。   第十七条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单证,应按合同、信用证或检验操作规程要求的项 目,填写检验结果;需出具CE检验报告的,应在国家商检局认可的玩具检验中心进 行检测,CE检验报告应按其统一格式出具。   第十八条出口玩具检验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九条进出口玩具的检验工作周期为:   (一)出口玩具检验换证放行:4个工作日。   (二)出口玩具检验出证:7个工作日。   (三)进口玩具检验出证:15个工作日。   第七章批次管理   第二十条出口玩具商检批次,以同一款式、同一货号或同一合问、同一生产周期 生产的玩具确定为一个商检批次。   商检批次编号:( ) ( )( )( )WXXX5001   ( )()()()商检机构编号,由四位数字组成,前二位()()代表各直 属商检局名称(见附件二),后二位()()代表各地区商检局名称(由各直属商检 局编号)。例“ 16()()”,代表江西商检局。   W一玩具代号   XXX一工厂编号,由数字或字母组合成。例“A01”5一年份,以年份末位 数表示,例“5即95年”-   001一年内批次顺序号,由三位至四位序数组成。   第二十一条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应在商品外包装上清晰地印匕商检批次编号。   第二十二条发货人对出口玩具应按批次分别堆放,不得混批,保证货证相符。   第八章产地检验和口岸查验   第二十三条出口玩具实行产地检验,口岸查验原则。经产地商检机构检验合格, 出具“换证凭单”。“换证凭单”上应注明批次编号、货号、品名、合同号、报验人、 生产企业及质量许可证编号、检验结果、数(重)量(其中每个货号的数量应分别列 明)及换证凭单的有效期。   第二十四条口岸商检机构根据“换证凭单”对出口玩具进行口岸查验,检查包装 情况、喷头、批次编号,经查验合格后予以放行。   对于批次混乱、包装破损、标记喷头不清的,不予换证放行,并及时通知产地商 检局。   第九章样品管理   第二十五条进出口玩具样品管理按《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样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商品技术档案、统计和质量分析   第二十六条商检机构应建立进出口玩具技术档案,内容包括:各类检验规程、国 内外检验标准或方法、玩具质量分析、统计报表、检验原始记录、证书(稿)及工厂 档案。其中,检验原始记录保存期为二年。   第二十七条商检机构每年应对本地区进出口玩具检验情况进行质量分析和工作总 结,于下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前报国家商检局(质量分析应列出各类玩具检验情况的统 计表(见附表))。 附件:1.不合格缺陷分类    2.商检机构编号    3.进出口玩具检验情况统计表 附件一:塑料(薄膜)充气玩具不合格分类 A类不合格: 1.材料(薄膜安全性) 2.销售包装塑袋 3.表面涂层安全性 4.气寒连接牢度 5.年龄标志/水玩具警告语 6.水玩具薄膜厚度 B类不合格: 1.气密性 2.表面涂层迁移性 3.熔接牢度 4.产品造型 5.响声/配件配量 C类不合格: 1.基质色差 2.印刷质量 3.表面清洁度 4.标签、说明书 木制玩具不合格分类 A类不合格: 1.木材材质 2.可触及边缘 3.可触及尖端 4.紧固件 5.表面涂层安全性 6.年龄标志/警告语 7.小玩具和可折卸元件 8.不可拆卸元件 9.拖拉玩具绳索 10.销售包装塑袋 B类不合格: 1.木材含水率 2.基质质量 3.装配质量 4.产品配件质量 5.产品功能性能 C类不合格: 1.表面涂层外观 2表面镀膜件外观 3.塑料元件外观 4.车木件外观 5.印刷质量 6.表面贴纸 7.表面清洁度 机械、电动玩具不合格分类 A类不合格: 1.材料 2.可触及边缘 3.搭接 4紧固件 5.可触及尖端、金属丝 6.突出的刚性元件 7.传动机构 8.小玩具和可拆卸元件 9.不可拆卸元件 10.弹簧 11.销售包装塑袋厚度 12.织物阻燃性 13.表面涂层安全性 14.年龄标志/警告语 B类不合格: 1.开关标志及可靠性 2.电池极性标志 3.产品的动作性能 4.动作机构的可靠性 5.产品配件质量 C类不合格: 1.产品表面色差 2.表面涂层外观 3.表面镀膜件外观 4.表面金属件外观 5.塑料元件外观 6.装配质量 7.表面贴纸 8.表面粘接 9.表面清洁度 10.产品包装 附件二:商检机构编号 编号 商检机构名称 编 号 商检机构名称 0100 北京商检局 1800 河南商检局 0200 天津商检局 1900 湖北商检局 0300 河北商检局 2000 湖南商检局 0400 山西商检局 2100 广东商检局 0500 内蒙古商检局 2200 深圳商检局 0600 辽宁商检局 2300 海南商检局 0700 吉林商检局 2400 广西商检局 0800 黑龙江商检局 2500 四川商检局 0900 上海商检局 2600 重庆商检局 1000 江苏商检局 2700 贵州商检局 1100 浙江商检局 2800 云南商检局 1200 宁波商检局 2900 陕西商检局 1300 安徽商检局 3000 甘肃商检局 1400 福建商检局 3100 青海商检局 1500 厦门商检局 3200 宁夏商检局 1600 江西商检局 3300 新疆商检局 1700 山东商检局 3400 西藏商检局 附件:出口铅笔、蜡笔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检验管理,确保出口铅笔、蜡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 口商品检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商检机构组织实施的出口铅笔、颜色铅笔、铅笔芯、蜡笔 的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出口商品,必须逐批实施检验,该类商品未经检验合格, 不准出口。   第一章检验依据   第三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若上述检验标准低于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时, 按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对 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按成交样品检验。   第五条对外贸易合同未约定检验标准或约定检验标准不明确的,按我国国家标准 或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标准检验。   第三章检验方式   第六条商检机构对出口铅笔、蜡笔的检验方式分为商检检验、共同检验和认可检 验。   第七条出口铅笔、蜡笔需出具商检证书的,或工厂质量保证体系不完善或产品质 量不稳定的,商检机构实行自验。   第八条出口铅笔、蜡笔的工厂或外贸经营部门,如具备部分项目检验条件的,经 商检机构认可后,商检机构和工厂或外贸经营部门可实行共同检验。   第九条出口铅笔、蜡笔的工厂或外贸经营部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产品质量较好, 国外无不良反映,并且具有两名以上商检认可检验员的,商检机构可实行认可检验, 并对其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四章检验程序   第十条单证审核   出口铅笔、蜡笔报验时,应附工厂、经营部门检验合格报告,并提供有关周期型 式检测报告。对有害物质溶出量有规定的(合同中或法律法规有规定),还应提供表 面涂层、铅芯及卷笔纸的有害物质溶出量的检测报告。   单证审核按国家商检局《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报验的 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取样   (一)商检批次以同一生产周期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货号或同一合同的出口铅 笔、蜡笔确定为一个检验批,其最大批量应限制在50万支以内。   (二)出口铅笔、蜡笔样品的抽取,除特殊规定外,一般采用GB2828-8 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采用一次抽样方案, 从正常检查开始,并随时执行GB2828-87规定的转移规则。其检查水平为:   开箱数:特殊检查水平S-3;   样品数:一般检查水平1,即根据提交出口检验批的数量,首先按S-3确定开 箱数:然后根据检查水平1确定样品数(支),从所开箱数中采用分层法,随机抽取 代表性样品(支)。   (三)取样时应核对产品的名称、数量、等级、规格、货号、喀头和商检批号。   第十二条检验   (一)外观检验:对所抽取的样品逐支进行外观检验。   (二)有害物质检测:进口国政府或对外贸易合同对有害物质溶出量有规定的, 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检验;无规定的,按我国国家标准或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标准 进行周期型式检测。对外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对有害物质溶出量未规定但包装上印有 “CE”或“ASTM-D4236”等标记的产品,按EN一71或ASTM- D4236等有关规定的标准、方法检测。   有害物质溶出量的周期型式检测须由商检机构实验室进行,并且每半年不得少于 一次。   (三)物理性能测试:对外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对物理性能检验有规定的,按规定 进行检验;无规定的,按我国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物理性能测试须由商检机构实验室 或由商检机构认可的实验室进行,商检机构可不定期进行抽查。   (四)包装检验:在取样的同时,应对产品的内、外包装进行检验。外包装检验 应符合SN/T0262-93,并应符合牢固、干燥、清洁、完整及适合长途运输 等要求。   第十三条不合格缺陷分类   出口铅笔、蜡笔分为A类、B类和C类不合格缺陷。   A类为铅笔表面漆膜(或其他复合膜)及铅芯中或蜡笔及卷笔纸表面油墨涂层中 可溶性锑、砷、钡启、铬、铅、汞、硒或这些元素组成的任何可溶性化合物的含量, 超过附表卫中所列的数值;   B类为严重影响出口产品质量的;   C类为一般影响出口产品质量的。   铅笔不合格缺陷分类见附表2;蜡笔不合格缺陷分类见附表3。   外贸合同中若指明出口产品为中级或普级品,其物理性能指标、外观要求应在合 同明确,但A类不合格缺陷不得超过附表1中所列数值。   第十四条检验结果评定   (一)结果的评定按每批检验出的不合格品数量统计,若发现一个A类不合格品 或B类和C类不合格品数量分别大于或等于不合格判定数(Re),即判定该批为不 合格批;反之,若该批中的B类和C类不合格品数分别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 (AC)及未发现A类不合格品,则判定该批合格。   (二)对于合格批,必须把该批商品样品中所发现的不合格品调换成合格品后, 方可出口。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   第十九条口岸商检机构凭产地商检机构签发的换证凭单,检验货物的包装、批次、 喷头等。如发现批次混乱不清、包装破损,换证凭单过期或原检验结果与合同、信用 证规定不符以及   有漏验项目时,应重新开箱检验,并及时通知产地商检机构。   第六章 批次、分类和样品管理   第二十条出口铅笔、蜡笔的批次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发布的《出口商品批次监督 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出口铅笔、蜡笔的分类管理,由各地商检局按国家商检局有关规定进 行分类;并制定出对其生产所用的色粉、颜料等原材料样品或成品进行抽查测试的管 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出口铅笔、蜡笔的样品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发布的《进出口商品检验 样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统计和质量分析   第二十三条出口铅笔、蜡笔检验人员应做好检验工作原始记录。原始记录保存期 为二年。   第二十四条商检机构检验工作完毕后,应及时按规定进行统计。国家商检局的直 属机构每年进行一次检验工作和产品质量情况总结,认真填写检验情况汇总表(见附 表4),并于下一年的一月二十五日前报国家商检局。 附表:1.出口铅笔、蜡笔A类不合格检验项目(略)    2.出口铅笔不合格分类表(略)    3.出口蜡笔不合格分类表(略)    4.出口铅笔、蜡笔检验情况汇总表(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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