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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定湖北荆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居民小区生活用电改造中实施强制交易行为违法主体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2]第211号颁布时间:2002-08-21

     2002年8月21日 工商公字[2002]第211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湖北荆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居民小区生活用电改造中实施强 制行为的违法主体的请示》(鄂工商公字[2002]第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 下:    居民小区生活用电供需双方为供电所和居民用户。荆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居 民用户同意,无权在合同中设立应由居民用户承担义务的条款,即由居民用户购买智 能卡电表。对于供电所强制居民用户购买智能卡电表,并对拒绝购买安装智能卡电表 的用户停止供电的强制交易行为,应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规 定予以处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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