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工商管理法规 >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邮政企业强制他人接受其邮政储蓄服务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第276号颁布时间:1999-10-26

     1999年10月26日 工商公字[1999]第276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有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制止和查处邮 政部门利用承兑汇款的优势强制用户参加邮政储蓄业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 (鄂工商字[1999]第17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即其通过对具体不正当竞 争行为的禁止和对公平竞争的保护,确保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遵守自愿、平等、公平、 诚实信用原则以及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 行为的规定也体现了上述立法精神。邮政企业作为提供邮政服务的公用企业,利用其 提供邮政服务的独占地位,强制他人接受其提供的邮政储蓄服务,侵害了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排挤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 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该法第二十三 条规定予以查处。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