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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市场中介组织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7]第76号颁布时间:1997-03-19

     1997年3月19日 工商企字[1997]第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类市场中介组织发展迅速,对沟通市场主体之间的联系, 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监督市场主体的行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 重要作用。但是,在市场中介组织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有些政府部 门对中介组织既办又管,办管不分,部门垄断和强制中介相当普遍。政府对中介组织 的设立重复审批,多头管理。市场中介组织的行为不规范,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 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较为严重。为了规范市场中介组织的组织和行为,促进市场中介 组织的健康发展, 进一步发挥市场中介组织的服务、 沟通、公证、监督作用,根据 1997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对市场中介 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和重点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的营利性中介组织 (含实行企业化经营 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具体包括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代理机构、经 纪机构、职业介绍机构、拍卖行、交易所和各类信息咨询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市场中 介组织。清理的重点是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和企业登记代理机构。 二、清理的主要内容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审查市场中介组织有无下列情形: 1.未经审批或登记注册,擅自从事中介经营活动的; 2.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营业执照的; 3.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中介经营活动的; 4.违反企业登记及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从事经营活动的。 对不同类型的市场中介组织,要区分不同情况,在审查内容上有所侧重。对验资 机构、评估机构,重点审查有无提交虚假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的情况;对职业介绍机 构,要根据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的规 定加以规范,取缔无照经营;对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要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 一布置,做好4月份和10月份的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在本年内完成重新登记。 清理市场中介组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同时也要积极 取得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和有关主管部门的配合。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扩大清理范围,调整清理重点,将解 决办管不分、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和部门垄断、强制中介等问题纳入清理内容,从根 本上推动市场中介组织的改革和发展。 三、清理的组织实施及具体要求 1. 对市场中介组织的清理,原则上由原登记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工负责。 但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不受此限,应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案件查处的规定执行。 2.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制定本地区清理工作方案,把清理工作作为1997年的重点工作抓紧 抓好,清理工作可以由有关职能机构具体负责,也可以成立临时性清理机构。各地区 在对企业登记管理机构进行考核时,要把清理工作完成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 查。 3. 对市场中介组织的清理, 除结合年检、定期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进行外,还 应采取企业自查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主动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 结合的办法,进行集中清理。 4. 清理工作要严格依法进行。 各地在对市场中介组织进行审查和处理时,要认 真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降低登记条件或 减少审批环节,也不得随意提高登记条件或增加审批环节。 四、清理工作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 1. 对未经登记注册, 擅自从事中介经营活动以及"无资金、无场地、无人员" 的中介组织,要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规,坚决予以取缔。 2. 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在登记注册前应经 前置审批而未履行前置审批手续即办理了登记注册的,应责令其限期补办审批手续; 逾期未办的,责令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 对超范围经营及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分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处理。处理情况应存档备案,作为1997年年度检验时对企业划分A、B等级的依据。 4. 对市场中介组织, 不宜全部采取重新登记的办法进行清理。但法律、行政法 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应当办理重新登记,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要重新登记 的,应当按规定办理重新登记。中介组织申请重新登记,应按设立登记程序提交文件, 按变更登记交费。 五、清理的时间和步骤 整个清理工作,除因特殊情况需延期进行的外,原则上应在1997年4月初开始,9 月底结束,具体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布置、动员阶段。在该阶段,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完成清理方案的制定、 宣传发动、发布公告及对企业的通知工作。 2.自查阶段。列入清理范围的中介组织,要按照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 对照清理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有关材料。 3. 检查处理阶段。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中介组织自查情况,有重点地进行检 查。根据检查情况,可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也可以待检查活动结束后,再集中 力量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4.总结阶段。对市场中介组织的集中清理活动结束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 形成书面总结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综合本地区的清理 情况,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总结报告及至少两个典型案件材料。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将分片对各地的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在适当时候召开全国中介组织清理 工作经验交流会,选择20~30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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