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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一)

国务院令第156号颁布时间:1994-06-24

     1994年6月24日 国务院令第15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 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 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 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 登记管辖 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国务院授权投资的公司; (三)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投资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 司; (四)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五)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公司; (三)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 司;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或者共同投资 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登记的公司。 第八条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 的其他公司的登记,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第三章 登记事项 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 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 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下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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