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
外经贸合发[2002]549号颁布时间:2002-11-22
2002年11月22日 外经贸合发[2002]5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统计局,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客观、真实地反映我国对外
直接投资的实际情况,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加强对我国企业开
展境外投资活动的宏观动态监管,为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掌握情况、制定政策、指导工
作以及建立我国资本项目预警机制提供依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统计局共同
制定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
第一部分 总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实际情况,科学、有效地
组织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咨询、监督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直接投资是指我国国内企业(以下简称境内投资主体) 在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投资,并以控制国(境)外企业的经
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
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全貌,为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了解情况、
制定政策及建立我国资本项目预警机制提供依据。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业务主管部门、境内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
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境内投资主体。
第五条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报送。
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要求,负责
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统计工作,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
(厅、局)(以下简称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
作,综合编制、汇总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
二、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管理本行
政区域内境内投资主体 (不包括该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的企业,下同) 的对外直接投
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并向外经贸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
料。
三、境内投资主体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按照本制度规定的
表式搜集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的统计资料,综合编制、汇总并向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
或外经贸部报送本单位的统计资料。
第二章 统计范围和主要内容
第六条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范围主要包括境内投资主体通过直接投资在境外设立
的各类公司型企业和非公司型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
境外企业按设立的方式主要分为境外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分支机构。
第七条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境内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境外企业
的主要经济活动情况;境内投资主体与境外企业间的投资、收益分配及其他往来情况;
境外企业与中国境内的主要经济往来情况等。
第八条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指标主要包括:合同投资额;实际投资额;对外直接
投资额;投资收益;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销售(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境外企业对境内投资主体的反向投资额;境外企业对中国境内的投资额等。
其他指标包括:从我国进口的货物总值;对我国出口的货物总值;境外企业对境
内投资主体提供物资、产品和技术总额;境内投资主体对境外企业提供物资、产品和
技术总额;返回我国的资源类产品的数量;对外直接投资带动出口额;年末从业人数
等。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报送、管理和发布
第九条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是指运用统计方法取得的、以数据形式反映对外直
接投资发展状况的统计信息的总称,包括统计数据、统计报表及分析报告等。
第十条 本制度采用定期填报统计报表方式,搜集、整理统计资料。调查表分为年
度报表和季度报表。
第十一条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报表报送渠道:
(一)境内投资主体为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报送统计报表。
(二)其他境内投资主体向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三)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资料并上报外经贸部,同时
抄送同级统计部门。
(四)外经贸部汇总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后报国家统计局。
第十二条 各基层单位应建立和健全统计资料的签署制度,统计报表须经本单位负
责人、制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出。
第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建立统计资料的审核、查询、保密、交接、档案等管理
制度,并对统计资料的质量进行检查,防止重统、漏统、错统。如发现差错,应及时
向上一级业务统计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 业务管理工作中使用的以及对外提供的统计资料,以外经贸部和国家统
计局发布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十五条 属于国家机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
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统计调查任务的需要及统计工作量,设置统计机构,指
定统计机构负责人,配备专职或指定兼职统计人员。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保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统计人员调动或离职,
必须在统计机构负责人的监督下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及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本单位统计调查
任务,搜集、整理并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外直接投资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
监督;
(三)负责本单位及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
第十九条 统计人员必须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
第二十条 统计机构、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对在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定期
进行表扬和奖励;对统计工作问题较多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
应对有关责任者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给予奖励:
(一)完成规定的统计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开展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取得重要成绩的;
(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的;
(四)揭发、检举违反统计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负责人强令或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编造虚假统计资
料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各单位负责人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窃取、泄露涉及国家机密的统计资料,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可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逢国家法定的节假日,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顺延。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使用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按国家海关总署制定的《国别
(地区)统计代码》执行。
法人单位代码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代码填报。
境内投资主体所属行业类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02)执行,境外企业所属行业类别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二部分 统计报表格式
统计报表目录
表号 表 名 报告 调 查 范 围 报送日期 报送单位
期别 及方式
(一)综合报表
FDI201 境内投资主体基本情 年报 行政区域内拥有境外企业的境内投 年后6月底 各省级外
表 况表 资主体的基本情况 前报外经贸 经贸主管
部 网络传 部门
输
FDI202 境外企业基本情况与 年报 行政区域内境内投资主体所拥有的 同上 同上
表 经营活动情况表 各境外企业基本情况和经营情况
FDI203 境内投资主体与境外 年报 行政区域内境内投资主体与其拥有 同上 同上
表 企业间投资、收益分 的各境外企业之间的投资、收益分
配及其他经济往来情 配以及其他经济往来情况
况表
FDI204 境外企业与中国的经 年报 行政区域内境内投资主体所拥有的 同上 同上
表 济往来情况表 各境外企业与境内往来情况
FDI205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季 季报 行政区域内境内投资主体所拥有的 季后10日内 同上
表 度报表 各境外企业投资(合同、实际)情况 报外经贸部
网络传输
(二)基层报表
FDI301 境内投资主体基本情 年报 拥有境外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的基 年后6月20 境内投资
表 况表 本情况 日前报省级 主体
外经贸主管
部门或外经
贸部
网络传输
FDI302 境外企业基本情况与 年报 境内投资主体所拥有的各境外企业 同上 同上
表 经营活动情况表 基本情况和经营情况
FDI303 境内投资主体与境外 年报 境内投资主体与其拥有的各境外企 同上 同上
表 企业间投资、收益分 业之间的投资、收益分配以及其他
配及其他经济往来情 经济往来情况
况表
FDI304 境外企业与中国的经 年报 境内投资主体所拥有的各境外企业 同上 同上
表 济往来情况表 与中国境内往来情况
FDI305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季 季报 境内投资主体所拥有的各境外企业 季后8日内 同上
表 度报表 投资(合同、实际)情况 报省级外经
报省级外经
贸主管部门
或外经贸部
网络传输 境外企
FDI101 境外企业基本情况 年报 境外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经营活动 境内投资主
表 与经营活动情况表 情况、投资及收益分配情况、其他 体在本制度
经济往来情况 规定的期限
内,安排境
外企业的报
送时间和方
式
第三部分 基本概念和指标解释
一、对外直接投资
对外直接投资是指我国境内投资主体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以现金、实物、无形资
产等方式投资,并以控制国(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
二、直接投资企业
指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拥有或控制10%或以上投票权(对公司型企业)或其他等价利
益的境外企业。境外企业按设立方式主要分为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分支机构。
(一)子公司
境内投资主体拥有该境外企业50%以上的股东或成员表决权,并具有该境外企业
行政、管理或监督机构主要成员的任命权或罢免权。
(二)联营公司:境内投资主体拥有该境外企业10-50%的股东或成员表决权。
(三)分支机构,即境内投资主体在国(境)外的非公司型企业。
境内投资主体在国(境)外的常设机构或办事处、代表处视同分支机构。
三、对外直接投资额
指境内投资主体在报告期内直接向其境外企业实现的投资,包括股本投资部分、
利润再投资部分以及与公司之间债务交易有关的其他投资部分。
境外企业对其境内投资主体实现的投资称为反向投资。
(一)股本投资:指境内投资主体在其境外分支机构的股本金,或在其境外子公司
和联营公司的股份。
(二)利润再投资:指境外子公司或联营公司未作为红利分配但应归属于境内投资
主体的利润部分,以及境外分支机构未汇给境内投资主体的的利润部分。
(三)其他投资:指境内投资主体和境外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联营公司之间的债
务交易等,包括境内投资主体向境外子公司提供的贷款和境外子公司向境内投资主体
提供的贷款。
四、合同投资额和实际投资额
合同投资额,指根据直接投资企业的合同或章程规定,各投资主体应缴付的出资
额。
实际投资额,指根据直接投资企业的合同或章程规定,各投资主体实际缴付的出
资额。
五、投资收益:指境外企业依据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投资占有的权益份额分派给境
内投资主体的收益部分,包括红利、利润再投资、利息等。
六、所有者权益: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
债后的余额,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七、负债总额:反映报告期末企业承担的能够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
偿付的债务,包括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其他负债。
八、资产总额:指企业拥有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在建
工程、其他资产等用货币计量的价值总和。
九、实收资本: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
资本。
十、销售(营业)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
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十一、利润总额:是企业在报告期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
业外收支净额。
十二、已分配利润:指境外企业在报告年度对各投资者实际分配的利润。
十三、年末从业人员数:指报告年度末在境外企业从事一定的劳动并取得劳动报
酬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
十四、从中国进口的货物总值:指境外企业在报告年度内从中国境内进口的各种
货物价值。
十五、对中国出口的货物总值:指境外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出口到中国境内的各种
货物价值。
十六、返回中国境内的资源类产品:指境外企业通过该投资项目按投资份额实际
返回中国境内的资源类产品数量。
十七、对中国的投资额:指境外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对境内投资主体以外进行的投
资总额。
十八、对境外企业提供的物资、产品和技术总额:指在报告年度内境内投资主体
实际提供给该境外企业使用的机电产品、原材料和辅料、零部件和配件以及提供服务
和技术转让的价值总和。
十九、由境外企业提供的物资、产品和技术总额:指在报告年度内该境外企业实
际提供给其境内投资主体使用的机电产品、原材料和辅料、零部件和配件以及提供服
务和技术转让的价值总和。
二十、对所在国上缴税金总额 指境外企业按照投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规定
实际缴纳的各项税金之和。
二十一、对境外企业分配的投资收益:指报告年度境内投资主体依据境外直接投
资企业反向投资所占的权益份额对境外企业分派的投资收益。
第四部分 统计原则及计算方法
一、统计原则
(一)本制度执行国际非统一体系,即仅统计境内投资主体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完
成的直接投资活动。
(二)国家(地区)的统计原则
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家(地区)按直接东道国/直接投资国体系(国际上称为非统一体
系)确定直接投资的流出/流入国家(地区)。即按对外直接投资的子公司、联营公司、
分支机构所在国家(地区)统计。
(三)境内投资主体与境外企业的行业分类及确定的原则
境内投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见附
录一),按销售收入份额最大的产品的所属行业确定其行业类别。
境外企业分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执行。
(四)货币转换和计价原则
1.境内投资主体调查表(FDI201表及FDI301表),填报的内容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
其余报表的金额单位均以美元作为统一货币单位。以非美元计价的,须按照国家外汇
管理局制定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规定的折算率折合为美元。
2.经营活动有关指标(如:营业收入、出口总值、进口总值等)按实际交易价即以
市场价值作为计价基础;资产、负债、权益等存量指标按帐面价值计算。
(五)报告年份原则
本制度各项统计报表数据均按日历年度上报;以财政年度反映的境外企业的数据
须调整为日历年度或按最近一期财政年度报表的数据填报,并在报表中加以说明。
(六)其他统计原则
1.凡境内投资主体在境外企业中拥有或控制10%或以上的投票权(对公司型企业)或
其他等价利益(对非公司型企业)的投资,均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2.为承担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公司或代表处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3.子公司获得由境内直接投资主体担保的借款,不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4.参加国际组织的投资不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5.以提供技术并收取管理费的跨境服务不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6.境外企业若被其他国家企业收、并购,记作境内投资主体对外投资的减少。
7.若境外企业中有多家境内投资主体,以境外企业中占有最大投资份额或拥有实
际控制权的境内投资主体作为统计上报单位。
二、计算方法
(一)合同投资额/实际投资额:指根据直接投资企业合同或章程的规定,各投资
方应缴付/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
1.以货币形式出资的,属非美元计价的,若合同中规定了对美元折算率,按照该
折算率计算;未规定者,合同投资额按照境外企业批准设立时项目所在国家(地区)官
方规定的合同计价货币对美元折算率的中间价折合为美元(实际投资额按照境外企业
注册登记时项目所在国家(地区)官方规定的合同计价货币对美元折算率的中间价折合
为美元,下同)。
2.以实物(指设备、建筑物、原材料等有形资产)形式出资的,按照合同规定的作
价金额折算为美元。
3.以其他形式出资的,如以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实现直接投资,按照合
同规定其所占的投资份额(或股权比重)乘以总投资额(或被投资企业资本金总额)并折
算为美元计价。
(二)新增股本:等于报告年度境外企业股本增加额乘以中方股权份额,其中包
括境内投资主体当年实际缴付的股本和由投资收益转增的股本。股本增加额为该企业
年末、年初资产负债表“股本”项目相减之差。
(三)对境外企业的累计直接投资额:指自境外直接投资年份始到报告年度止,
境内投资主体实际形成的对该境外企业的投资总额。等于报告年度末境外企业资产负
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乘以中方所占投资份额(或股权比重),加上境内投资主体对境
外企业提供贷款的总额。
(四)股本:等于报告年度末境外企业资产负债表“股本”项乘以中方所占投资
份额(或股权比重)。
附录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
A 农、林、牧、渔业
01 农业
02 林业
03 畜牧业
04 渔业
05 农、林、牧、渔服务业
B 采矿业
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11 其他采矿业
C 制造业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4 食品制造业
15 饮料制造业
16 烟草制品业
17 纺织业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9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20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1 家具制造业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23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7 医药制造业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29 橡胶制品业
30 塑料制品业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业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业
34 金属制品业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4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4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45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46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47 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
48 建筑安装业
49 建筑装饰业
50 其他建筑业
F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1 铁路运输业
52 道路运输业
53 城市公共交通业
54 水上运输业
55 航空运输业
56 管道运输业
57 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58 仓储业
59 邮政业
G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60 电信和其他信息舆服务业
61 计算机服务业
62 软件业
H 批发和零售业
63 批发业
65 零售业
69 证券业
70 保险业
71 其他金融活动
K 房地产业
72 房地产业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3 租赁业
74 商务服务业
M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75 研究与试验发展
76 专业技术服务业
77 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
78 地质勘查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9 水利管理业
80 环境管理业
81 公共设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82 居民服务业
83 其他服务业
P 教育
84 教育
Q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85 卫生
86 社会保障业
87 社会福利业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8 新闻出版业
89 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
90 文化艺术业
91 体育
92 娱乐业
S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93 中国共产党机关
94 国家机构
95 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
96 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宗教组织
97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T 国际组织
98 国际组织
附录二: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1998年8月发布
第一条 本规定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为划分对象。其他经济
组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将企业登记注
册类型分为以下几种: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
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包括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
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
独资公司。
第四条 集体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
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第五条 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
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
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条 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
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第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
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
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
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第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
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
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
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
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
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
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
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
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 其他企业是指上述第三条至第九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
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二条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
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三条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
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第十四条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
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
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
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
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
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七条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
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
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 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
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二
年制定的《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
代码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100 内资企业
110 国有企业
120 集体企业
130 股份合作企业
140 联营企业
141 国有联营企业
142 集体联营企业
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149 其他联营企业
150 有限责任公司
151 国有独资公司
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60 股份有限公司
170 私营企业
171 私营独资企业
172 私营合伙企业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90 其他企业
200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210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220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230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240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00 外商投资企业
3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20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30 外资企业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附录三:国家(地区)统计代码(略)
附录四:报送单位名单
一、国务院有关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及有关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3、 国家体育总局
4、 国家旅游局
5、 新华通讯社
6、 中国科学院
7、 中国地震局
8、 国家烟草专卖局
9、 国家外国专家局
二、有关企业
1、 国家电力公司
2、 中国中旅(集团)公司
3、 中国国际旅行社
4、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5、 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
6、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7、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8、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9、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总公司
10、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11、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12、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13、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14、 中国农垦(集团)公司
15、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16、 中国包装总公司
17、 首钢总公司
18、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19、 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
20、 中国保利(集团)总集团
21、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22、 中国长江三峡开发总公司
23、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4、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25、 中国机械装备(集团)公司
26、 中国水利投资公司
27、 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
28、 中国恒天(集团)公司
29、 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纺织物资(集团)公司
31、 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
32、 中国昊华化工(集团)公司
33、 中国化工供销(集团)公司
34、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35、 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
36、 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
37、 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
38、 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
39、 中国华轻实业公司
40、 中国轻工集团总公司
41、 中国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42、 中国工艺美术总公司
43、 中国轻工机械总公司
44、 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
45、 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46、 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
47、 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
48、 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
49、 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
50、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
51、 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总公司
52、 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
53、 中国福马林业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54、 中国林业国际合作集团公司
55、 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
56、 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
57、 中国种子(集团)公司
58、 中国医疗卫生器材进出口公司
59、 中国唱片总公司
60、 中国华孚贸易发展集团公司
61、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
62、 中国科学器材进出口总公司
63、 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
64、 中国旅游商贸服务总公司
65、 中国进口汽车贸易中心
66、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
67、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68、 中国商标专利事物所
69、 中商企业(集团)公司
70、中国药材公司
71、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
72、中国华能投资公司
73、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公司
74、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75、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76、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77、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
78、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79、中国轻工业进出口总公司
80、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81、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82、中国海外工程总公司
83、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
84、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85、中国煤炭建设集团公司
86、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
87、中国新兴(集团)公司
88、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89、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
90、中国非金属矿工业集团公司
91、中国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92、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
93、中国新时代控股(集团)公司
94、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
95、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96、中国海洋航空(集团)公司
97、三九企业(集团)公司
98、中国四维测绘技术总公司
99、中国寰岛(集团)公司
100、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
101、中国华润总公司
102、冶金部自动化研究院
103、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104、机械科学研究院
105、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
106、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
107、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
108、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109、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110、钢铁研究总院
111、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所
112、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
113、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
114、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115、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116、中国铝业集团公司
117、中国盐业总公司
118、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
119、华星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120、中国诚通控股公司
121、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122、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
123、珠海振戎公司
124、彩虹集团公司
125、中国有色建设集团公司
126、中国蓝星化学清洗总公司
127、北京铁路局
128、复兴浆纸有限公司
129、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130、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
131、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132、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133、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134、中国土木工程集团公司
135、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
136、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
137、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
138、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139、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140、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141、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142、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
143、香港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144、澳门南光(集团)公司
145、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
146、中国煤炭地质总局
147、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
148、长沙矿冶研究院
149、上海贝尔有限公司
150、上海宝钢集团
151、沈阳化工研究院
152、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
153、邯郸冶金矿山管理局
154、鲁中冶金矿山公司
155、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
156、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157、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158、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
159、中国东方电器集团公司
160、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161、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62、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63、东风汽车公司
164、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165、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166、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
167、秦皇岛港务局
168、长江口航道建设有限公司
169、华侨城集团公司
170、中国海运(集团)公司
171、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
172、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院
173、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
174、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
175、机械工业部第七设计研究院
176、信息产业部邮电设计院
177、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178、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
179、北京煤炭设计研究院
180、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
181、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
182、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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