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公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45号颁布时间:2002-11-26
韩国制纸株式会社
(HanKuk Paper Mfg. Co.,Ltd.)
1、正常价值
外经贸部审查了韩国制纸株式会社(以下简称韩国制纸)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
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占其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
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公司报告了其在国内和对中国出口销售的产品型号,经审查,外经贸部按照公司
报告的分类方式作为型号划分的基础,并根据出口销售的三个型号防水纸、Art
Gloss(双面)和Art Snow(双面)分别确定了国内销售相应型号的正常价值。
在审查韩国制纸国内销售的过程中,外经贸部发现,韩国制纸除自己生产并销售
被调查产品外,同时也向其他韩国铜版纸生产商采购被调查产品并在国内进行销售。
通过审查韩国制纸的答卷及补充答卷,外经贸部认为,销售外购产品属于正常商业交
易行为,反映了市场状况,因此外经贸部决定不排除这部分交易,对韩国制纸要求排
除这部分交易的主张暂不予支持。
韩国制纸的国内销售中,有部分是通过关联公司进行销售的,外经贸部对这部分
交易价格进行了审查,认定这部分交易虽属关联交易,但基本上可以反映市场交易状
况,因此决定对这部分交易暂不作排除处理。
外经贸部对韩国制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
(1)关于自产部分
经审查,外经贸部发现,韩国制纸将包括运费在内的发生于三个物流仓库的所有
销售费用作为直接费用,全部未向被调查产品分摊,除去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向
被调查产品和其他产品进行了分摊。外经贸部认为,上述三个物流仓库是以为公司的
各个产品服务为目的进行运营的,三个仓库的费用也应该向被调查产品进行分摊。同
时,由于公司主张仅有内销产品使用了分销仓库,上述费用不应向出口销售分摊。因
此,外经贸部按照各产品的销售额将上述未进行分配的费用进行了分摊。韩国制纸将
管理费用按照营业额向各产品分摊,经审查外经贸部认定该项分摊是合理的,暂予以
接受。韩国制纸将财务费用按营业额向被调查产品分摊,经审查,外经贸部发现,公
司在所报告的财务费用中包括了股份收入等投资业务的损益,外经贸部认为,被调查
产品所承担的应当是与主营业务有关的费用和收入,投资业务的损益与主营业务无关,
因此外经贸部在认定成本时将上述项目从财务费用中排除。同时,对于其他收益和其
他损失科目,由于公司并未明确其具体项目,未说明其性质,也未证明其与被调查产
品和主营业务是否有关,因此外经贸部在认定成本时也暂将其予以排除。
根据上述调整,外经贸部重新核算了被调查产品国内销售的成本。由于无法获得
经过上述调整后的月成本数据,因此外经贸部采用重新核算后的调查期平均成本数据
对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分型号进行了审查,发现Art Snow(双面)型
号的产品低于调查期平均成本销售部分占整个型号国内销售的比例为18%,未达到20%。
而另两个型号防水纸和Art Gloss(双面)低于调查期平均成本销售部分占整个型号国
内销售的比例在20%以上(防水纸为23%,Art Gloss(双面)为25%),因此外经贸部认
为这两个型号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暂予以排除,并采
用剩余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外购产品
对于外购产品的成本,由于公司报告无法获得其供应商的生产成本和费用数据,
因此外经贸部决定采用公司外购商品的价格作为公司的购货成本,加上公司的销售费
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计算了这部分商品的成本,并进行了低于成本销售的审查。
经过比较,发现这部分商品全部低于成本销售,因此外经贸部决定采用其外购价格、
合理的公司的费用和利润比例重新构造了这部分交易的价格。
韩国制纸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是以加权平均的办法在排除低于成本交易后的自
产产品的交易价格以及外购产品的构造价格的基础上计算的。
2、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韩国制纸所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决定采用公司报告的
分类方式作为型号划分的基础,将被调查产品划分为三个大类型号,并分别确定其出
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韩国制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对中国的出口销售一部分由
公司直接进行出口,另一部分则通过位于韩国的非关联贸易公司进行,韩国制纸知道
其货物将最终销往中国。对于后一种情况,经审查,外经贸部决定依据韩国制纸与非
关联贸易公司之间的价格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外经贸部对韩国制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韩国制纸通过自己的物流仓库进行售前仓储,并将归集在物流仓库上的所有费用
分摊到被调查产品上作为调整项目要求进行调整。外经贸部认为,对于归集在物流仓
库上的间接费用不应进行调整,由于公司主张的调整项目无法区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
用,因此对上述主张暂不予支持。
根据韩国制纸提交的补充答卷,由于外购产品的包装由生产商完成,因此公司没
有报告这部分产品的包装费用,外经贸部采用公司自产产品包装费用的平均值对外购
产品的包装费用进行了调整。
经审查,外经贸部决定在初裁阶段对于国内销售以下调整项目暂时予以接受,包
括:内陆运输-工厂到分销仓库、内陆运输-工厂/仓库至客户、出厂装卸费、包装费
用、信用费用。
(2)关于出口价格
韩国制纸根据其收到货款时在银行发生的贴现费用报告信用费用。外经贸部认为,
贴现费用仅反映了韩国制纸贴现日到票据到期日之间发生的信用费用,而在发货后贴
现日前也同样发生了信用费用,因此外经贸部除调整已经发生的贴现费用外,也对发
货日到贴现日之间的信用费用进行了调整。
对于韩国制纸主张的出口退税的调整,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金额是否为实际
发生的退税数额,以及所发生的原料的退税金额是否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直接有关,
因此,在初裁阶段外经贸部对该调整要求暂不接受。
经审查,对出口销售部分以下调整项目:内陆运费、出厂装卸费用、国际运费、
国际运输保险费用、港口装卸费等相关费用、包装费用、信用费用(贴现费用)、报
关代理费用、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邮费),外经贸部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暂
可接受,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
新茂林制纸株式会社
(ShinMoorim Paper Co. Ltd.)
1、正常价值
外经贸部审查韩国新茂林制纸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新茂林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
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
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新茂林公司报告了其在国内和对中国出口销售的产品型号,经审查,外经贸部按
照公司报告的分类方式作为型号划分的基础,并根据出口销售的四个型号强单、弱双、
强双和中双分别确定了国内销售相应型号的正常价值。
根据新茂林公司的报告,在调查期内该公司没有通过关联公司进行国内销售。
外经贸部对新茂林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
新茂林公司报告其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归集被调查产品的销售费用,并将管理费
用按照营业额向各产品分摊,经审查外经贸部认定上述归集和分摊是合理的,暂予以
接受。新茂林公司将财务费用按营业额向被调查产品分摊,经审查,外经贸部发现,
公司在所报告的财务费用中包括了投资收入等投资业务以及货币期货交易的损益,外
经贸部认为,被调查产品所承担的应当是与主营业务有关的费用和收入,投资业务及
货币期货交易的损益与主营业务无关,因此外经贸部决定在认定成本时暂将上述项目
从财务费用中排除。同时,对于其他收益和其他损失科目,由于公司并未明确其具体
项目,也未证明其与被调查产品和主营业务是否有关,因此外经贸部在认定成本时也
暂将其予以排除。
根据上述调整,外经贸部重新核算了被调查产品国内销售的成本。由于外经贸部
无法获得经过上述调整后的月成本数据,因此外经贸部决定采用重新计算后的调查期
平均成本数据对自产产品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分型号进行了审查。经
审查,外经贸部发现四个型号的产品销售其低于调查期平均成本销售部分占整个型号
国内销售的比例均在20%以下(其中强单型号为15%、弱双型号低于成本销售比例为
17%、中双型号为7%、强双型号为13%),因此外经贸部暂采用全部国内销售交易作为
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关于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新茂林公司所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决定采用产品组的
分类方式作为型号划分的基础。外经贸部按照公司报告的光泽度和单双面标准,将被
调查产品划分为四个大类型号,并分别确定其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新茂林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对中国的出口销售一部分
由公司直接进行出口,另一部分则通过位于韩国的非关联贸易公司进行,新茂林公司
知道其货物将最终销往中国。对于后一种情况,经审查,外经贸部决定依据新茂林公
司与非关联贸易公司之间的价格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1)关于正常价值
新茂林公司要求对工厂-分销仓库的运费进行调整,经审查,外经贸部发现,该公
司对该项调整仅提供了发票作为证据,但并未证明发票上所记载的费用是为调查期内
被调查产品从工厂到仓库的运输而发生的运输费用,且证据的部分关键项目没有翻译,
同时,公司所计算的单位调整额与证据中所显示的单价有明显差别,因此外经贸部决
定暂不接受该项目的调整。
新茂林公司要求对国内销售的售前仓储费用进行调整,该公司的售前仓储通过关
联公司的分销仓库进行。经审查,外经贸部认为,根据新茂林公司与其关联公司关于
售前仓储的计价办法无法看出该项费用中被调查产品实际发生的仓储费用金额,而公
司所报告的分摊办法是不合理的,因此外经贸部决定暂不接受该项目的调整。
经审查,对于如下国内销售的调整项目:内陆运费(工厂/仓库-客户)、包装费
用、信用费用,外经贸部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在初裁阶段暂可接受,对其调整
要求暂予以支持。
(2)出口价格
对于新茂林公司主张的出口退税的调整,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金额是否为实
际发生的退税数额,以及所发生的原料的退税金额是否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直接有关,
因此,在初裁阶段外经贸部对该调整要求暂不接受。
经审查,外经贸部发现,根据新茂林公司在答卷及补充答卷中报告的信息,其在
答卷成本部分相关表格中报告的出口费用数据均为调查期内实际发生的、直接归属于
被调查产品的出口费用,并应与出口部分表格中部分调整项目的数据相对应。而在出
口销售部分的表格中,新茂林公司所报告的相应调整项目的实际发生费用总额小于上
述数据。因此,外经贸部在初裁阶段暂将两者之间的差额作为其它应调整的项目,在
出口价格中进行了调整。
对出口销售部分以下调整项目:内陆运费、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费用、港口
装卸等相关费用、信用费用、包装费用、报关代理费用,外经贸部认为其所提供的数
据和材料暂可接受,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
茂林制纸株式会社
(Moorim Paper Mfg.Co.,Ltd.)
1、正常价值
外经贸部审查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以下简称茂林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认
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
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茂林公司报告了其在国内和对中国出口销售的产品型号,经审查,外经贸部按照
公司报告的分类方式作为型号划分的基础,并根据出口销售的两个型号弱双和强双分
别确定了国内销售相应型号的正常价值。
根据茂林公司的报告,在调查期内该公司没有通过关联公司进行国内销售。
外经贸部对茂林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
茂林公司报告其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归集被调查产品的销售费用,并将管理费用
按照营业额向各产品分摊,经审查外经贸部认定上述归集和分摊是合理的,暂予以接
受。茂林公司将财务费用按营业额向被调查产品分摊,经审查,外经贸部发现,公司
在所报告的财务费用中包括了股息收入等投资业务以及出租收入、货币期货交易的损
益,外经贸部认为,被调查产品所承担的应当是与主营业务有关的费用和收入,上述
损益与主营业务无关,因此外经贸部决定在认定成本时暂将上述项目从财务费用中排
除。同时,对于其他收益和其他损失科目,由于公司并未明确其具体项目,也未证明
其与被调查产品和主营业务是否有关,因此外经贸部在认定成本时也暂将其予以排除。
根据上述调整,外经贸部重新核算了被调查产品国内销售的成本。由于外经贸部
无法获得经过上述调整后的月成本数据,因此外经贸部决定采用重新计算后的调查期
平均成本数据对自产产品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分型号进行了审查。外
经贸部发现两个型号的产品销售其低于调查期平均成本销售部分占整个型号国内销售
的比例均在20%以上(强双型号为39%,弱双型号为21%),因此外经贸部认为该部分交
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暂予以排除,并采用剩余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
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茂林公司所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决定采用产品组的分
类方式作为型号划分的基础。外经贸部按照公司报告的光泽度和单双面标准,将被调
查产品划分为两个大类型号,并分别确定其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茂林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对中国的出口销售一部分由
公司直接进行出口,另一部分则通过位于韩国的非关联贸易公司进行,茂林公司知道
其货物将最终销往中国。对于后一种情况,经审查,外经贸部决定依据茂林公司与非
关联贸易公司之间的价格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外经贸部对茂林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茂林公司要求对国内销售的售前仓储费用进行调整,该公司的售前仓储通过关联
公司的分销仓库进行。经审查,外经贸部认为,根据茂林公司与其关联公司关于售前
仓储的计价办法无法看出该项费用中被调查产品实际发生的金额,而公司所报告的分
摊办法是不合理的,因此外经贸部决定暂不接受该项目的调整。
经审查,对于如下国内销售的调整项目:内陆运费(工厂-分销仓库)、包装费
用、内陆运费(工厂/仓库-客户),外经贸部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在初裁阶段
暂可接受,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
(2)关于出口价格
对于茂林公司主张的出口退税的调整,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金额是否为实际
发生的退税数额,以及所发生的原料的退税金额是否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直接有关,
因此,在初裁阶段外经贸部对该调整要求暂不接受。
经审查,外经贸部发现,根据茂林公司在答卷及补充答卷中报告的信息,其在答
卷成本部分相关表格中报告的出口费用数据均为调查期内实际发生的、直接归属于被
调查产品的出口费用,并应与出口部分表格中部分调整项目的数据相对应。而在出口
销售部分的表格中,茂林公司所报告的相应调整项目的实际发生费用总额小于上述数
据。因此,外经贸部在初裁阶段暂将两者之间的差额作为其它应调整的项目,在出口
价格中进行了调整。
对出口销售部分以下调整项目:内陆运费、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费用、港口
装卸等相关费用、信用费用、包装费用、报关代理费用,外经贸部认为其所提供的数
据和材料暂可接受,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
日本公司
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
(OJI Paper Co.,Ltd.)
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以下简称王子制纸)认为布纹纸属于“特殊铜版纸”,
与本案所确定的被调查产品-铜版纸存在差别,不应列入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因
此该公司在其答卷中只报告了其认为与本案有关的铜版纸的相关信息,将有关布纹纸
的出口销售、国内销售和生产成本等相关数据自主进行了排除。经调查,外经贸部认
为布纹纸虽在制造工艺和生产成本上与其他铜版纸存在一定差别,但该差别为非实质
性差别,布纹纸仍属于铜版纸产品(详见本裁定第二部分)。
由于王子制纸在其答卷中只提供了该公司认定的一般涂布纸的有关资料,没有提
供关于布纹纸产品的材料,外经贸部认为,该公司提供的资料是不完整的,外经贸部
无法根据目前的材料获得公司关于被调查产品出口、内销和成本的完整和准确的数据,
因此外经贸部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王子制纸的倾销幅度进
行计算。
日本制纸株式会社
(Nippon Paper Industries Co.,Ltd.)
1、正常价值
外经贸部审查日本制纸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数量占同
期其向中国出口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日本制纸报告了其在国内和对中国出口销售的产品型号,经审查,外经贸部按照
公司报告的分类方式作为型号划分的基础,并根据出口销售的型号(A2和A3)来确定
国内销售的相应型号的正常价值。
日本制纸的国内销售中,有部分是通过关联公司进行销售的,外经贸部对这部分
交易进行了审查,认为这部分交易虽属于关联交易,但基本上可以反映市场交易状况,
因此决定对这部分交易暂不作排除处理。
外经贸部对日本制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公司提供的有关成本的
数据是可以接受的。外经贸部采用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对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
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A2型号的交易中低于月平均成本销售部分占该型号整个
国内销售的25%,同时外经贸部审查了这部分低于月成本的交易在调查期内是否能回
收成本,认定其中不能回收成本的交易为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因此在确定正常
价值时将其予以排除。在审查A3型号时,外经贸部发现该型号的产品没有低于成本销
售的情况。最终,外经贸部采用A2型号中剩余的国内销售交易和A3型号的全部交易作
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日本制纸所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决定采用公司报告的
分类方式作为型号划分的基础,将被调查产品划分为A2和A3两大类型号,并分别确定
其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日本制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对中国的出口销售采用以下
两种方式进行:一种是通过日本的非关联贸易公司对中国非关联客户出口;另一种是
该公司经日本的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给香港地区或台湾地区的非关联贸易公司后再转售
给中国的非关联客户出口。对于前一种情况,外经贸部采用公司出售给日本非关联贸
易商的价格作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对于经关联贸易公司售给香港或台湾非关联贸易
公司部分,外经贸部依据该关联公司转售给香港或台湾非关联贸易公司的价格为基础
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外经贸部对日本制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国内销售,日本制纸主张对国内交易进行贸易环节的调整。经审查,外经贸
部认为,根据公司所报告的客户情况,对中国出口和国内销售的客户均属于同一贸易
环节,虽然在出口和国内销售存在批货规模的差异,但公司并未在其报告中提供有关
数量或批货方面折扣的证明文件,也未证明该种折扣为公司的一贯政策,因此,外经
贸部认定该项主张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暂不予以考虑。
日本制纸主张因出口不存在库存,需要对国内销售的库存的相关费用如库存商品
利息、库存处分风险等成本予以调整。经审查,外经贸部认为,在目前阶段公司提供
的证据材料并不能证明其库存的被调查产品只供内销而不用于出口,因此外经贸部决
定对公司该项主张暂不予考虑。
日本制纸主张将国内销售时最终价格与暂定价格之差作为其它折扣调整项目进行
调整,经审查,外经贸部发现,公司并没有提供能够证明该种做法为一贯贸易方式的
证据;也未证明所报告的发票价格为暂定价格还是最终支付的实际价格;其所提供的
用于调整的价格差额为分摊额,但未提供该项金额只能进行分摊以及分摊总额的证据;
有关证据也不能证明退款是否确实为被调查产品在调查期内的国内交易而发生。因此
外经贸部认为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证据支持,决定暂不予考虑。经审查,外经贸部决
定在初裁阶段对内陆运费、信用费用等调整项目予以接受,对其调整要求予以支持。
(2)关于出口价格
关于出口价格,外经贸部认为,日本制纸的国内关联贸易公司在出口中承担了出
口代理企业的职能,虽然帐面并未发生佣金的支付,但实际上其通过关联公司之间的
转移定价或其他价格安排得到了补偿,因此应当从出口价格中扣除相当于佣金的金额。
外经贸部对于这部分交易根据公司报告的通常出口代理商的佣金水平从出口价格中扣
除了相应的金额。
对于经日本关联公司出口的交易,日本制纸根据其收到货款时在银行发生的贴现
费用报告信用费用。外经贸部认为,贴现费用仅反映了日本制纸贴现日到票据到期日
之间发生的信用费用,而在发货后贴现日前也同样发生了信用费用,因此外经贸部除
调整已经发生的贴现费用外,也对发货到贴现日之间的信用费用进行了调整。同时,
由于该部分交易使用美元结算,美元利率与日元贷款利率之间应当存在差额,而公司
仅报告了日本国内的法定利率,因此外经贸部根据可获得的最佳材料确定了该部分费
用的利率。
日本制纸还主张对出口销售中记帐汇率与实际收款日之间的货币兑换损益进行调
整,经审查,外经贸部认为,在进行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比较时使用的是销售日的汇
率,公司所报告的调整项目属于交易中正常的汇率波动损益,决定暂对公司的主张不
予以考虑。
对出口销售部分以下调整项目:内陆运费、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费用、贴现
费用、报关代理费用,外经贸部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可以接受,对其调整要求
予以支持。
美国公司
维实伟克公司
(Westvaco Corporation)
1、正常价值
外经贸部审查美国维实伟克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
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但美国维实伟克公司在其答卷的国内销售部分中只提供了该公司认定的向中国出口型
号的铜版纸产品的有关资料,没有提供其他型号铜版纸产品的材料。同时,在该公司
所提交答卷各个相关表格中的国内销售数量互不一致,且差别较大。外经贸部认为,
该公司提供的资料是不完整的,外经贸部无法根据目前的材料获得公司关于被调查产
品国内销售完整和准确的数据,因此外经贸部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
佳信息对该公司的正常价值进行计算。
2、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美国维实伟克公司被调查产品出口销售的型号进行了审查,决定采用
公司报告的分类方式作为型号划分的基础。调查期内该公司向中国出口sterling89、
sterling97两种型号的产品,外经贸部依据这两种型号分别确定其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美国维实伟克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直接进行对中国的
出口销售,因此外经贸部依据其出口到中国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外经贸部对维实伟克公司出口销售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公司
提供的如下调整项目的证据和材料在现阶段可以接受:内陆运费、国际运费、国际运
输保险费用、包装费用、信用费用、担保费用,因此对这些项目的调整主张暂予以支
持。
芬兰公司
鉴于自芬兰出口至中国的铜版纸产品的数量占同期中国铜版纸总进口量的比例低
于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九条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外经贸部
认定,该出口数量属可忽略不计,决定终止对原产于芬兰的进口铜版纸产品的反倾销
调查,对芬兰企业不再计算其倾销幅度。
(二)比较及价格调整
外经贸部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
料基础上,采用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并对以下因素进行了适当的调整:运输费
用、保险费用、港口费用、信用费用以及佣金、折扣等。对于各公司某些没有证据支
持的调整主张,外经贸部决定不予采纳。
(三)倾销幅度
各公司的倾销幅度是通过比较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
口价格之间的差别计算出来的,分别如下:
美国公司
1.维实伟克公司(Westvaco Corporation): 29.65%
2.其它美国公司(All Others):63.45%
韩国公司
1.启星制纸株式会社(Kye Sung Paper Co., Ltd.)、南韩制纸株式会社(Nam
Han Paper Co., Ltd.)和丰满制纸株式会社(Poong Man Paper Co., Ltd.):
31.09%
2.韩松制纸株式会社(Hansol Paper Co. Ltd.):21.81%
3.新湖制纸株式会社: (Shinho Paper Mfg.Co.,Ltd.):10.54%
4.韩国制纸株式会社(HanKuk Paper Mfg. Co., Ltd.):10.72 %
5.新茂林制纸株式会社(Shin Moorim Paper Mfg.Co., Ltd.):7.23%
6.茂林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Paper Mfg.Co., Ltd.):5.58%
7.其它韩国公司(All Others):51.09%
日本公司
1.日本制纸株式会社(Nippon Paper Industries Co.,Ltd.):23.89%
2.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OJI Paper Co.,Ltd.):56.52%
3.其它日本公司(All Others):71.02%
四、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被调查产品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累积评估。
国家经贸委考察了相关证据后认为,从韩国、日本、美国三国进口的被调查产品
之间以及这些产品与中国国内生产的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基本相同,且进口数量
和倾销幅度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九条的
规定,国家经贸委认为,对原产上述三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进行累
积评估是适当的。由于调查期内中国进口自芬兰的铜版纸占中国铜版纸总进口量3%以
下,因此,国家经贸委在进行累积评估时未考虑芬兰。
(二)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和占中国国内的市场份额。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韩国、日本、美国三国向中国出口的铜版纸1999年、2000年、
2001年分别为892516.447吨、662021.305吨、657969.216吨,分别比上年增长34.49%、
下降25.83%、下降0.61%,年平均下降0.29%。进口量波动幅度较大,2001年与2000年
基本持平。
中国从上述三国进口的铜版纸在中国国内市场上所占的份额1999年、2000年、
2001年分别为51.93%、35.81%、32.38%,分别比上年减少13.07、16.12和3.43个百分
点。2001年比2000年略有下降,但幅度较小。虽然三国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国内市场的
占有率呈下降趋势,但其所占的市场份额仍然很大。
(三)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及其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三国出口到中国的铜版纸加权平均价格1999年为730.32美元/吨,2000年为
780.85美元/吨,2001年为703.51美元/吨,分别比上年下降4.17%,增长6.92%,下降
9.90%,年平均降幅为2.63%。2001年比2000年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1999、2000年,由于国内企业的陆续投产打破了国外铜版纸在中国市场上的垄断
地位,国外铜版纸开始以较低的价格进入中国,国内铜版纸价格被迫降低。本案申请
人生产的国内同类产品平均价格1999年、2000年、2001年分别为6544.26元/吨,
6959.95元/吨,5739.15元/吨,分别比上年下降6.29%,上升6.35%,下降17.54%,年
平均降幅为6.33%。2001年比2000年大幅度下降,说明被调查产品价格的下降对国内
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了明显的抑制作用。
(四)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国内铜版纸产业的影响。
由于国内铜版纸主要生产企业在1999年、2000年陆续投产,因此,国内产业各项
指标发生了巨大差异,1999年的指标与2000年、2001年的指标不具有可比性,因此在
考察国内产业状况时,国家经贸委更多地考察2000年以后的指标。
经过调查,国内铜版纸产业的总体状况是:
1.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产量受到抑制。随着中国国内铜版纸需求量的上升,国内主
要铜版纸生产企业1999年、2000年陆续投产,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能力2001年比2000年
增长了54.79%,而国内铜版纸产量2001年比2000年仅增长5.46%。这说明国内产量未能
与国内生产能力实现同步增长,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受到了被调查产品低价进口的抑
制。
2.中国国内同类产品销售量有所增长,但销售收入增幅很小。国内同类产品销售
量2001年比2000年增长24.25%,但由于被调查产品进口的影响,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
格下降,申请企业销售收入的增长远远低于销售量的增长,2001年仅比2000年增长
2.45%,增长幅度很小。
3.中国国内铜版纸产业利润急剧下降,处于严重亏损状态。由于被调查进口铜版
纸价格走低,国内铜版纸产业销售收入下降,税前利润也急剧下跌。申请企业税前利
润由1999年的盈利转为2001年的严重亏损,亏损额高达2亿多元,利润额在1999年、
2000年、2001年三年中平均降幅达到559.74%。
4.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市场份额较低。申请企业市场份额1999、2000年、2001年分
别为2.97%,24.73%,26.36%,分别比上年增长1.34、21.76和1.63个百分点,年平均
增长1.95个百分点。其中,2001年比2000年仅上升1.63个百分点。虽然国内申请企业
的市场份额在调查期内有所增长,但总体而言,国内同类产品市场份额较低。
5.中国国内铜版纸产业开工率不足。虽然国内铜版纸需求量不断增长,但由于进
口的冲击,该产业的开工率却严重不足,且呈下降趋势。申请企业平均开工率2000年、
2001年分别为80.87%,66.91%,2001年比2000年下降13.96个百分点,进一步表明国内
铜版纸产业的生产受到了被调查产品低价进口的抑制。
6.中国国内铜版纸产业投资收益率下降。由于国内铜版纸产业严重亏损,申请企
业平均投资收益率2000年、2001年均为负数,2001年比2000年下降4.9个百分点,
1999年、2000年、2001年年平均下降2.65个百分点。
7.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年末库存居高不下。由于被调查产品的进口维持在较高数量
水平上,致使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不畅,库存增加。申请企业2000年、2001年年末库存
量较高,且2001年末比2000年末增长2.77%。
8.中国国内铜版纸产业人均年工资有所提高。由于国内新开工企业技术含量较高,
且部分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因此,申请企业人均年工资有所提高,2001年比2000年
增长了14.21%。
9.中国国内铜版纸产业就业下降。由于国内产业经营状况的恶化,造成国内产业
就业下降。申请企业就业人数2001年比2000年下降0.46%。
10.中国国内铜版纸产业现金净流量增加。申请企业现金净流量2001年比2000年增
加92.64%。
11.中国国内铜版纸产业劳动生产率有所提高。由于国内企业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
管理水平有所提高,申请企业平均劳动生产率2001年比2000年上升5.94%。
12.中国国内铜版纸产业有所增长。由于国内需求拉动,国内企业增加了对铜版纸
的投入;申请企业生产能力2001年比2000年增长54.79%,增幅较大。
13.中国国内铜版纸产业筹资和投资能力下降。国内产业经营情况的恶化导致信用
降低,筹资和投资能力下降。金东纸业(江苏)有限公司早在1997年即已确立二号涂
布机的投资计划,直到2001年8月才付诸实施。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计划2000年
底开工20万吨铜版纸项目,但由于进口铜版纸价格下降,公司暂缓了该项目的运作。
调查期内江南造纸厂信用等级下降,融资能力也有所降低。
(五)中国国内铜版纸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
经过对国内产业主要指标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中国铜版纸表观消费量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分别比上年增长68.33%,7.58%和
9.90%,年平均增长25.78%。国内需求量的急剧增长,给国内产业的发展带来了发展空
间,国内产业对铜版纸的投入加大,生产能力增加。被调查产品为维持其市场份额,
降低向中国的出口价格,从而给中国国内铜版纸产业造成了损害。虽然国内同类产品
产量、销售量和销售收入、市场份额等指标有所上升,但由于进口铜版纸价格下降、
进口量维持在较高水平,迫使国内价格下降,从而导致国内产业库存增加、开工率始
终保持在较低的水平、出现严重亏损等情况。相应地,国内产业的投资收益率成为负
数,且呈下降趋势;国内产业的有关企业信用下降,筹资能力降低。
上述分析表明,中国国内铜版纸产业受到了实质性损害。
五、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一)韩国、美国、日本向中国低价出口铜版纸是造成中国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
重要原因。
调查表明,上述三国向中国出口的铜版纸数量一直维持在65万吨以上的较高水平
上,市场份额保持在30%以上,虽然印度尼西亚在48101100和48101200项下的进口产品
占上述两个税则号中国总进口量的12.4%,但经调查,其对中国出口铜版纸的数量仅占
很小的比例,大部分为非铜版纸产品,其他国家和地区,如瑞典、台湾地区等,其出
口量占中国总进口量的比例也很小,因此,原产于本案被调查国家的铜版纸产品对中
国国内产业影响很大。同时,这些国家对中国出口的铜版纸价格下降明显,且对国内
同类产品价格形成了明显的压制作用。与此同时,国内产业的状况不断恶化,特别是
2000年和2001年,国内产业受损害情况更加明显。因此,上述三国向中国低价出口铜
版纸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重要原因,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国内产业的损害并非由于以下因素造成的。
这些原因包括:
1.国内需求的变化。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国内对铜版纸的需求量
呈逐年增长的趋势,且增幅很大。因此,可以排除需求变化给国内产业的发展带来负
面影响的可能性。
2.消费模式的变化。到目前为止,中国国内没有铜版纸的替代产品,也没有限制
铜版纸使用的政策变化,因此,没有出现由于其他替代产品的产生而导致国内铜版纸
市场的萎缩。
3.申请人经营管理的变化。国内申请企业的管理状况良好,成本、质量管理严格,
没有经营管理不善的迹象。
4.外国与国内生产者限制贸易的做法。国内申请企业在调查期内没有遇到国内外
铜版纸生产企业限制贸易的做法,因此没有受到这方面的影响。
5.技术进步因素。中国铜版纸产业生产设备基本都是引进装置,与韩国、美国、
日本等国的铜版纸生产装置基本处于同一技术水平,国内产业所受损害并非因技术落
后造成。
6.国内同类产品出口的影响。调查期内,国内申请企业生产的铜版纸虽有出口,
但出口并未给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7.不可抗力因素。中国铜版纸申请企业在调查期内未发生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
力事件,生产经营正常进行,未受到意外影响。
(三)造成损害的其他因素分析。
在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生产能力增长较快,导致国内市场供求平衡
发生了一些变化,在一定程度上使铜版纸价格走低。即便如此,被调查产品的低价进
口也足以给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因此,国内产业生产能力增加并不能说明被调
查产品的低价进口不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原因。
根据上述分析,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产品的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的实质性损害
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六、初裁决定
外经贸部初裁决定确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铜版
纸存在倾销。国家经贸委初裁决定确定,中国国内铜版纸产业存在实质损害。调查机
关初裁决定共同确定,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鉴于芬兰出口至中国的被
调查产品占同期中国铜版纸总进口量的比例低于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
条例》第九条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外经贸部认定,该出口数量属可忽略不计,决定
终止对原产于芬兰的进口铜版纸产品的反倾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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