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43号颁布时间:2002-11-04
2002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2002年第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
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3月1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进
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072
910”。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
济贸易委员会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根据调
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统称“调查机关”)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
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裁决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初裁决定确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初
裁决定确定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调查机关共同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
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对各公司初裁确定的倾销幅度
1、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88%
(Rhodia Organique SAS)
2、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50%
(Borregaard Italia SpA)
3、其他欧盟公司:92%
(All Others)
三、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8条和29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
作部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2年11月4日起,进
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
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四、评论
有关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
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
员会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
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
“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于2002
年3月1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外经
贸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贸委对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以下统称“调
查机关”)分别就倾销和损害作出初裁决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02年1月14日,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代表中国邻苯二酚产业
向外经贸部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外经
贸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申请人在2000年和2001年1-9月的产量分
别占同期全国总产量的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
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
及有关的证据。
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外经贸部于2002年3月1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开始对
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外经贸部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
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二)倾销调查
1、立案通知
2002年3月1日,外经贸部约见了欧盟驻中国使团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
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欧盟内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时外经贸部
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
2、登记应诉
根据立案公告的要求,欧盟的出口商和生产商应在本案立案公告之日起20天内
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申请参加应诉。截至2002年3月21日止,共有意大利鲍
利葛有限公司和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两家公司向外经贸部登记应诉。
3、各利害关系方进行评述
调查期间,欧盟的政府代表约见了外经贸部官员,代表产业和企业陈述了对本案
调查的观点和意见。有关利害关系方及其代理人也分别拜会了外经贸部,并就申请人
资格等问题向外经贸部提交了评述意见和相关的证据材料。外经贸部将上述评述意见
向各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并在本初裁决定中对上述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依法
给予了考虑。
4、收集证据
2002年3月28日,外经贸部向上述报名应诉的两家公司发出了反倾销调查
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各应诉公司
向外经贸部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外经贸部同意申请公司的
延期要求,将提交答卷的截止日期统一延长至2002年5月10日。截止该日,外
经贸部共收到两家公司的答卷,其中罗地亚香港有限公司作为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的关联贸易公司独立提交了相关部分的答卷。
5、进一步收集证据
外经贸部对回收的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并于2002年6月3日到5日赴申请
人企业进行访问和了解有关情况。外经贸部对上述答卷和收集的信息进行了审查,并
在本初裁决定中予以考虑。
(三)损害调查
1、产业损害调查期
国家经贸委确定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简称调查期)为1999年1月1
日至2001年12月31日。
2、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
根据《反倾销条例》规定,国家经贸委对本案申请人的产业代表性依法进行了审
查。1999年至2001年,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邻苯二酚的产量占全
国总产量的比例符合《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认定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有
资格代表国内邻苯二酚产业。2002年3月14日,国家经贸委向中国国内相关生
产企业、国内进口商和国外有关生产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
商调查问卷》和《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湖南海
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玉石精细化工(无锡)有限公司、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法
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经贸委提出延期提交问卷的申请。国家经贸委
依法考虑并同意了申请人和被诉方的延期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了《国内生产
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
3、接收证据材料
2002年1月14日,申请方代理人向国家经贸委提交了申请方受到实质损害
的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分别通过其代理律师拜会国家经贸委,陈述了对本案调查的观点和意见。国家经贸委
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依法给予了考虑。
4、实地核查
国家经贸委组成邻苯二酚产业损害调查组,于2002年6月对连云港三吉利化
学工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是否造成中国国内相
关产业损害等情况进行了调查。
国家经贸委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
析和评估,对申请人和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
调查机关严格依照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的请求,将本案的被调查产品的范围界定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29072910”项下的邻苯二酚,对该被调查
产品的描述如下:
名称:邻苯二酚
英文通用名称:catechol
化学分子式:C6H6O2
化学结构式:(略)
规格:含量≥98%
制造工艺:邻苯二酚主要采用苯酚和双氧水作为主原料,用苯酚羟基化法生产,
经过化学反应、分离操作和精制而成。
物理形态:邻苯二酚常温下为固态,为无色单斜晶体,有毒,能升华,可燃,暴
露在空气中易氧化为棕褐色。
主要用途:邻苯二酚是重要的化学中间体,用途广泛,可用作橡胶硬化剂、电镀
添加剂、皮肤防腐杀菌剂、染发剂、照相显影剂、彩照抗氧化剂、毛皮染色显色剂、
油漆和清漆抗起皮剂,是合成树脂、鞣酸,农药丁硫克百威、残杀威,医药黄连素、
肾上腺素、香料香兰素、黄樟素、胡椒醛等的重要原料。
调查机关经对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制造过程、主要生产技术指标、产品
用途以及产品的相互竞争性、替代性调查后,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与中国
国内企业生产的邻苯二酚为同类产品,二者具有可比性和可替代性。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外经贸部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Rhodia Organique SAS)
1、正常价值
外经贸部审查了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地亚公司”)
的欧盟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欧盟内销售的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的数
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根据公司报告,在欧盟内销售中,罗地亚公司没有向关联公司销售被调查产品。
外经贸部对罗地亚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由于罗地亚公司未按要求提
供成本部分有关信息,如未报告原材料名称及供应商名称,也没有报告原材料投入的
数量,因此外经贸部无法对原材料成本进行审查。同时其主要原材料的减少金额与相
关表格中投入原材料的金额不一致,外经贸部有理由怀疑罗地亚公司所报原材料数据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因此外经贸部使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该公司
被调查产品的直接材料成本进行了计算。
同时,经审查,外经贸部发现,罗地亚公司在欧盟内销售部分所报告的运费等费
用的调整金额大于其成本部分提供的相应的销售费用金额,因此外经贸部在初裁阶段
暂时使用欧盟内销售中报告的数据代替了成本部分的相关数据,并将在实地核查中进
行进一步审查。
另外,罗地亚公司在所报告的成本计算中对管理费用的研发费用、存货准备等费
用科目未向被调查产品进行分摊,理由是这些费用与被调查产品无关,但未提供相应
证据,而且上述费用罗地亚公司均向生产被调查产品部门的其它产品进行了分摊。外
经贸部认为,上述费用均是为罗地亚公司长期发展需要而发生的,应由公司整体承担
的费用,应向各个产品分摊,因此外经贸部将上述费用按销售额向被调查产品进行了
分摊。
根据上述调整,外经贸部重新核算了被调查产品欧盟内销售的成本。由于外经贸
部无法获得经过上述调整后的月成本数据,因此外经贸部采用重新计算后的调查期平
均成本数据对欧盟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低于成本销售
部分占整个欧盟内销售的比例为94%,因此外经贸部认为该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
易过程中的交易,因此暂予以排除,采用剩余的欧盟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
的基础。
2、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罗地亚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通过如下两种渠道对中国
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1)通过其在香港的关联贸易商罗地亚香港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罗地亚香港)对中国出口;(2)罗地亚公司直接对中国出口,其中一部分是向
其在中国境内的关联公司销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针对上述几种情况,外经贸
部分别依据以下价格来确定出口价格:
(1)对于其直接出口给中国境内非关联客户的交易,依据该公司直接出口的价
格;
(2)对于其通过香港关联公司出口的交易,依据其在香港的关联贸易商罗地亚
香港转售给中国独立进口商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同时,经审查,外经贸部发
现这部分交易中有一笔交易该公司并未报告数量及交易条件,仅有负的金额,该公司
也未对其进行说明,从金额上分析可能是回扣支付,外经贸部决定暂时将其排除,待
实地核查时再对其予以核对;
(3)对于其向中国境内关联公司销售的交易,外经贸部对其价格和交易情况进
行了审查。关于上述交易,罗地亚公司解释进口被调查产品的目的为该关联公司自用,
并主张其价格为公平交易的价格。经审查,外经贸部发现,这部分与关联公司交易的
出口价格明显高于对其他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且高出部分幅度较大,外经贸部认为这
些出口交易的价格与非关联出口销售价格相比,不能真实反映市场状况,不属于正常
的商业交易。同时,罗地亚公司报告上述交易进口的被调查产品属于该关联公司自用,
并未进行转售,而罗地亚公司也未将答卷转交该关联公司并报告有关的深加工成本和
转售情况,因此外经贸部决定暂不采用上述交易的价格,从罗地亚公司向非关联公司
出口被调查产品的交易中选取数量相近的交易价格进行替代,用于计算关联公司出口
交易的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外经贸部对罗地亚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罗地亚公司计算信用期间时使用了交易条件中的时间而非实际支付日期,因此在
计算出口销售和欧盟内销售时外经贸部采用实际支付日期与交货日期之间的差来计算
信用期间,并重新计算了调整金额。
在罗地亚公司提交的答卷中,该公司提出,因存在对贸易环节的不同,因此应在
欧盟内销售中对该项不同进行调整,但未提出具体调整费用和证据。外经贸部认为,
现有材料不能充分表明存在贸易环节不同以及价格受到了该不同贸易环节的影响,因
此决定对上述调整主张暂不予以支持。
对于该公司报告的其它欧盟内销售调整项目,包括:内陆运费、内陆保险费、包
装费用、佣金,经审查,外经贸部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可以接受,决定对其调
整主张暂予支持。
(2)关于出口价格
经审查,外经贸部发现,在经罗地亚香港转售的出口交易中有一笔交易的国际运
费未报,且未说明原因,因此外经贸部暂使用其他交易的加权平均国际运费作为计算
该笔交易运费的基础。对于其余出口交易,外经贸部认为该公司所报告的数据和材料
可以接受,决定暂接受该项调整。
经审查,外经贸部对于出口销售其它调整项目暂予接受,包括:回扣、国际运输
保险、包装费用、佣金。
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
(Borregaard Italia SpA)
1、正常价值
外经贸部审查了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鲍利葛公司)的欧盟内销售情
况,调查期内该公司欧盟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数量的比例不足5%,但外
经贸部经审查发现,该公司调查期内欧盟内销售的交易从客户、时间和地域来看比较
分散,且并非关联交易,从表面证据看属于正常商业交易的价格,其销售数量仍属进
行适当比较的足够数量,因此外经贸部认定调查期内的欧盟内销售的交易可以作为确
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外经贸部对鲍利葛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发现该公司的研发费用没有
向被调查产品分摊,所报告的理由是研发费用只摊销至二酚衍生产品,但并未提供任
何相关证据和说明。外经贸部认为,新产品的研发是公司整体长期发展的需要,在成
功之前,其费用必须由公司整体承担,也即由各成熟产品的收入支持,每个成熟产品
都应支持新产品的研究与发展,因此外经贸部根据鲍利葛公司报告的营业额的分摊比
例将研发费用向被调查产品进行了分摊。
外经贸部同时审查了被调查产品的制造成本和其他的费用项目,并在初裁阶段暂
接受上述成本费用的分摊和计算方法,采纳鲍利葛公司报告的数据来计算成本。
上述费用按销售额向被调查产品进行了分摊。
根据上述调整,外经贸部重新核算了被调查产品欧盟内销售的成本。由于无法获
得经过上述调整后的月成本数据,因此外经贸部采用重新计算后的调查期平均成本数
据对欧盟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该公司调查期内欧盟内
销售没有低于成本销售的情况,因此外经贸部采用全部欧盟内销售交易作为确定其正
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意大利鲍利葛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自行负责全部对中
国的出口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经审查,外经贸
部决定依据该公司对中国销售邻苯二酚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鲍利葛公司在欧盟内销售相关表格的附注中注明欧盟内销售的内陆运费和保险费
均按平均值报告,但该公司并没有提供关于计算过程、分摊的总额和平均值的说明,
没有提供运费发票、保费发票等证据,也没有按要求在电子表格中保留公式。根据鲍
利葛公司报告的材料,外经贸部无法对欧盟内销售内陆运费和保险费进行审查和核对,
并有理由怀疑该公司所报运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因此外经贸部使用已经获得的
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欧盟内销售的内陆运费和保险费进行
了计算。
对该公司报告的欧盟内销售的其它调整项目:信用费用、佣金,经审查,外经贸
部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在现阶段可以接受,对其调整主张暂予支持。
(2)关于出口价格的调整
经审查,对于出口销售以下调整项目: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信用费用,外
经贸部认为鲍利葛公司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在现阶段可以接受,因此对其调整主张暂
予支持。
(二)比较及价格调整
外经贸部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
料基础上,采用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并对以下因素进行了适当的调整:运输费
用、保险费用、信用费用、回扣、佣金等。对于各公司某些没有证据支持的调整主张,
外经贸部决定暂不予采纳。
(三)倾销幅度
各公司的倾销幅度是通过比较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
口价格之间的差别计算出来的,分别如下:
1、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Rhodia Organique SAS)
倾销幅度:88%
2、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
(Borregaard Italia SpA)
倾销幅度:50%
3、其他欧盟公司
(All Others)
倾销幅度:92%
四、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国家经贸委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考察分析了相关材料后认为,
来自被诉国家被调查产品的被诉倾销幅度和进口数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且被调查产
品之间的竞争条件以及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是相同的,因此,
对来自被诉国家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恰当的。
国家经贸委对中国国内邻苯二酚产业所受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主要事实
和证据如下:
(一)中国国内邻苯二酚表观消费量
1999年至2001年,中国国内邻苯二酚产品的表观消费量逐年持续增长,
其中2000年比1999年增长136.49%,2001年比2000年增长
50.88%,调查期年均增长幅度为88.89%,表明中国国内对邻苯二酚的需
求量有不断增加的趋势,有利于中国国内邻苯二酚产业的发展。
(二)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和占中国国内的市场份额
1.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呈上升趋势。据中国海关统计,1999年、2000
年、2001年,欧盟向中国出口的邻苯二酚数量分别为911.69吨、
2275.55吨和3934.48吨,2000年比1999年增长149.60
%,2001年比2000年增长72.90%,调查期年平均增长率为
107.74%。
2.被调查产品占进口总量的比重较大,并呈上升趋势。据中国海关统计,调查
期内,欧盟向中国出口的邻苯二酚数量累计占中国总进口量的比例为92.17%。
1999年、2000年、2001年,欧盟向中国出口的邻苯二酚数量分别占同期
中国进口邻苯二酚总量的77.99%、88.17%、98.82%,2000年
比1999年增加了10.18个百分点,2001年比2000年增加了
10.65个百分点。
3.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较大,并呈上升趋势。调查期内,欧盟向中
国出口的邻苯二酚数量累计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为87.50%,维持在较高水平,
1999年、2000年、2001年,欧盟出口的邻苯二酚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分
别为75.98%、80.19%和91.90%。2000年比1999年增加
4.21个百分点,2001年比2000年增加11.71个百分点。
(三)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
据中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明显下降,并维持在较低水平。
1999年、2000年、2001年,欧盟向中国出口的邻苯二酚平均到岸价格每
吨为2783.29美元、2209.15美元和2253.98美元。2000年
比1999年下降20.63%,调查期内年均下降10.01%。
(四)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国内相关产业的影响
国家经贸委调查发现,调查期内,欧盟的邻苯二酚大量低价向中国出口导致以下
结果:
1.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生产增长受到抑制。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
品产量年均增长率为69.07%,低于表观消费量19.82个百分点。1999
年、2000年、2001年,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分别为99吨、287吨、
283吨,2001年比2000年下降了1.39%。
2.中国国内产业销售量增长缓慢。1999年至2001年中国国内产业同类
产品受市场需求的影响,销售量逐年增长,但远低于国内表观消费量的增长幅度。
2001年中国国内产业销售量比2000年增长35.02%,比同期表观消费量
增幅低15.86个百分点,比被诉国同期对我国销售量增幅低37.82个百分点。
3.中国国内产业市场份额极低,且增长幅度缓慢。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
类产品市场份额极低,1999年、2000年、2001年分别仅为2.58%、
9.06%、8.10%。在中国国内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持续增长的情况下,中国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增长远低于欧盟占中国邻苯二酚市场份额的增长幅度。特
别是2001年,欧盟出口到中国的邻苯二酚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比2000年增长
11.63个百分点,而同期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却下降了0.96个百
分点。
4.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受到抑制。1999年至2001年,欧盟在中
国国内市场平均售价下降幅度始终高于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平均售价下降幅度,中
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年均降低幅度13.53%,而同期欧盟同类产品销售
价格年均降低幅度16.52%。2000年和1999年相比,欧盟在中国国内市
场销售价格的下降幅度比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下降幅度高5.15个百分点,20
01年和2000年相比,欧盟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的下降幅度比国内同类产品
销售价格下降幅度高0.61个百分点。由于销售价格被迫降低,给中国国内产业发
展带来很大的压力。
5.中国国内产业始终处于亏损状态。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
利润皆为负数,且亏损数额逐年递增。1999年、2000年、2001年,中国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分别为-174.97万元、-1066.65万元和
-1144.08万元。如此长期的巨额亏损使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经营处于异常困难
的局面。
6.中国国内产业投资收益率一直呈现负收益。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
品的投资收益率皆为负数,1999年、2000年、2001年中国国内产业投资
收益率分别为-6.28%、-14.56%、-15.51%,且绝对值逐年递增。
申请人自1999年5月投产后,由于亏损额逐年加大,截至2001年末,累计亏
损额高达2386万元,近亿元投资难以收回。
7.现金流出大于流入,经营活动获取现金的能力极差。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
业在经营亏损状况下,现金流出量远大于流入量,1999年至2001年现金净流
量分别为-231.5万元、-477.6万元、-262.7万元,产业已无力形
成资金的流动能力。
8.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库存量大。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开工率严重不足、
停车频繁且周期长的情况下,仍有产品长期积压,1999年、2000年、200
1年库存量分别达到68吨、98吨、34吨。
9.产业开工率严重不足,设备没有有效利用。中国国内产业近三年邻苯二酚的
年产量与年实际生产能力相差甚远,开工率严重不足,年均开工率不足20%,生产
设备大量闲置。1999年5月申请人正式投产后,当年开工率仅为7.07%,停
产时间长达4个月;2000年和2001年开工率虽有一定幅度提高,但仍处于极
低水平,2000年为20.50%,2001年为20.21%,两年之间停产时
间长达1年零6个月。
10.中国国内产业职工年均工资水平低,失业率逐年上升。调查期内,申请人
职工工资水平在3年内不但没有明显提高,且有下降趋势,年人均工资额2001年
比2000年下降6.83%。失业率逐年上升,2000年为5.77%,200
1年为17.35%,增加了11.58个百分点。
11.劳动生产率维持在很低的水平。调查期内,劳动生产率虽逐年有所上升,
但最高仅达2.5吨/人,比正常生产状况下的劳动生产率10.60吨/人,低
76.42%。
12.产业增长受到抑制。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邻苯二酚产品的消费
增长很快,调查期内,国内邻苯二酚的进口比例平均在90%以上,在供需矛盾非常
突出的情况下,国内邻苯二酚生产企业仍然受大量低价进口产品的冲击,调查期内,
年均开工率不足20%,大部分产能未能有效发挥。准备在2002年将苯二酚年生
产能力扩大至10000吨(邻苯二酚联产对苯二酚,其中邻苯二酚年生产能力为
7000吨)的计划未能如期建设、投产。
(五)欧盟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
国家经贸委了解到,欧盟的邻苯二酚有较大的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2000年
欧盟邻苯二酚生产能力为16000吨,产量为14000吨,欧盟内的需求量仅为
7000吨,50%的产量用于出口。欧盟的生产能力远远超过欧盟内的需求量,具
有极强的出口能力,并成为邻苯二酚的主要出口地区。而在中国国内,邻苯二酚产业
只是一个稚嫩的新兴产业,随着邻苯二酚用途的不断开发,国内需求稳定增长,必然
成为欧盟出口的重点国家。欧盟向中国出口量将保持较高水平,并呈进一步增长的可
能性。
综上所述,国家经贸委认定:原产于欧盟的邻苯二酚低价出口到中国,对中国国
内邻苯二酚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
五、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一)初步证据表明,在调查期内中国邻苯二酚市场表观消费量持续增长,有利
于中国国内邻苯二酚产业发展的情况下,申请人同期的产销情况和经营效益却与市场
需求持续增长形成了极大的反差。企业自1999年投产以来,被诉国同类产品进口
价格不断下降、进口数量大幅度增长,严重抑制了国内邻苯二酚的正常生产和销售,
销售价格被迫大幅度下降,公司经营惨淡,亏损严重、巨额投资难以收回、财务状况
日益恶化,国内邻苯二酚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是中国国内
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重要原因和直接原因。
(二)调查机关对可能使中国国内邻苯二酚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因素进行了调查,
现有证据表明,中国国内邻苯二酚产业损害并非由以下因素造成:
1.国内需求状况。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国内邻苯二酚市场处在不断
开拓的过程中,国内需求量稳定增长。1999年、2000年、2001年国内需
求量分别为1199.97吨、2837.75吨、4281.48吨,2000年
比1999年增长136.49%,2001年比2000年增长50.88%,年
均增长幅度达88.89%,表明国内对邻苯二酚的需求呈不断扩大趋势。随着邻苯
二酚下游产品的不断开发,预计到2005年,中国国内邻苯二酚的总需求量可达
8500吨。因此,目前的国内需求状况并未给中国国内产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2.国内消费模式。到目前为止,邻苯二酚没有其他可替代产品,不会由于其他
替代产品的出现导致中国国内邻苯二酚市场萎缩的事实。
3.中国国内产业管理状况。国内邻苯二酚产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完全实现了
连续化生产,各项企业管理制度严格,没有发现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产业遭受损害的
情况。
4.其他国家(地区)进口产品。中国海关统计数据表明,1999年、200
0年、2001年,欧盟出口到中国的邻苯二酚数量占同期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
77.99%、88.17%和98.82%。数据表明,从欧盟进口的邻苯二酚占
中国总进口量的大部分,而其他国家(地区)合计进口量远不及欧盟的进口量,其中,
从日本进口的被调查产品数量占同期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21.9%、11.8%
和1.17%,呈逐年下降趋势,其他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台湾的进口量均微不足道。
因此,从欧盟进口的邻苯二酚是造成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重要原因。
5.国内外竞争状况。中国国内的邻苯二酚产业,是在国外对我国限量和限定用
途供应,并采取技术封锁的情况下,国家花巨资鼓励企业与科研单位经过近4年时间
建立的。邻苯二酚生产线由中国自行研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现有苯二酚年
生产能力2000吨(其中邻苯二酚年生产能力1400吨)。产品和生产工艺经有
关部门鉴定,企业有完善的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符合国际通行标准,
同时企业参照日本、美国同类产品标准,制定了企业标准。产品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产
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产品各项指标符合标准。产品与进口被诉产品在性能、质量
和售后服务等方面没有差异。国内外市场的正当竞争,未对中国国内邻苯二酚产业造
成损害。
6.贸易政策的影响。调查期内,中国国内邻苯二酚产业没有遇到国家出台限制
该产业同类产品贸易行为的有关政策,因此没有受到这方面的负面影响。
7.不可抗力因素。中国国内邻苯二酚产业在调查期内未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
他不可抗力事件,生产设备运行状况正常,生产经营平稳。
六、初裁决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外经贸部初裁决定确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的进
口邻苯二酚存在倾销。国家经贸委初裁决定确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对中国
国内同类产品造成了实质损害。调查机关初裁决定共同确定,欧盟向中国倾销被调查
产品与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