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
颁布时间:2001-12-04
2001年12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以下简称《招标办法》),制定本实
施细则。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见附件一。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委员会
(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主任由外经贸部主管部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外经贸部对外贸易司(以下简称外贸
司)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外经贸部外贸司及有关司局的相关人员担任。
第三条 招标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不同商品的具体情况在每次招标前确定招标的配额数量以及采取何种
招标方式、各招标方式占招标总量的比例;
(二)审定具体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方案,根据投标资格标准核定投标企业名单;
(三)发布配额招标的各类通知、公告、决定等;
(四)主持开标及评标工作,并审定配额招标的中标结果;
(五)受理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上报的企业上交配
额以及配额转受让备案;
(六)审查中标保证金和中标金的收取及配额使用情况;
(七)其他须由招标委员会确定的事项。
外经贸部外贸司负责招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招标委员会根据招标商品种类在有关进出口商会设立相应的招标办公室,
招标办公室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成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有关进出口商会负责
人担任,副主任及成员由有关进出口商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相关行业协调部
门的代表及有关方面的专家担任。
招标办公室采取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事规则。
第五条 招标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考行业意见拟订具体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方案,对方案中有关投标资格标
准等重大事项,由招标办公室成员集体讨论、表决确定初步方案后,报招标委员会审
定;
(二)按照投标资格标准进行资格审核、确定投标企业名单,并报招标委员会审
定;
(三)拟订有关配额招标的各项通知、公告、决定等并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四)参与开标、评标的具体工作,并将结果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五)按统一格式印制并按规定出具《出口商品配额公开招标中标金交款凭证》
(见附件二)、《出口商品配额协议招标中标金交款凭证》(见附件三)、《申领配
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见附件四)、《招标商品配额转受让证明书》(见
附件五)等;
(六)在交纳中标保证金截止日前一个星期内提醒未交纳中标保证金的企业按时
交款,核查企业交纳中标保证金、中标金等情况,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
(七)接受企业上交的配额,并报招标委员会;受理、批准企业配额转受让申请,
并报招标委员会备案;
(八)检查、监督企业的配额、许可证使用情况,跟踪核查招标商品出口及市场
变化情况,并按季度报招标委员会;
(九)办理招标委员会交办的企业资格划转等有关招标的其它事务。
有关进出口商会负责招标办公室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投标资格、价格、数量及方式
第六条 投标资格
(一)公开招标
凡具有出口经营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加入有关进出口商会(外
商投资企业加入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企业可参加公开招标;同时,根据某些商
品的具体情况,招标委员会将在企业注册资本、进出口额、该商品出口实绩或供货实
绩、参加反倾销应诉等几方面进一步确定参加公开招标的资格条 件。
(二)协议招标
招标委员会根据招标商品的具体情况采用下列标准之一制定协议招标投标资格,
具体标准分为:
1、具有公开招标投标资格的企业。
具有公开招标投标资格,且前2年(或3年)该招标商品年平均出口及供货数量
(或金额)之和达到投标企业年平均出口及供货总量(或总金额)一定比例的前若干
家企业。参加协议招标的企业比例将根据不同商品的具体情况确定;其他注册资本或
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资产状况及经营效益良好、所产商品附加值高、品牌驰名的
出口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该招标商品主产地的骨干出口企业及积极参加该商品
反倾销应诉并按时足额交纳应诉费用的企业。
第七条 投标企业自主决定投标价格。为防止出现不合理的低标价,招标委员会
可视具体情况事先确定并公布最低投标价格,低于最低投标价格的标书视为废标。
为防止出现不合理的高标价,招标委员会有权将明显背离正常价格水平的标书视
为废标。
对于协议招标的最低投标价格,可参考年度同一次公开招标中标企业加权平均价
确定,也可视情况参考具体商品出口的平均利润、往年配额中标价格及其他因素来确
定。
第八条 为了防止中标配额过分集中或分散,招标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设定最高
投标数量及最低投标数量,并在招标前予以公布。招标委员会可视需要对具体商品根
据各类企业出口实绩及经营能力等情况分别设定不同档次的最高投标量。高于最高投
标量或低于最低投标量的标书视为废标。
(一)在公开招标中,投标企业可在最高和最低投标量之间自主决定投标数量,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投标量不得高于外经贸部核定的出口规模减去其协议招标中标量。
(二)在协议招标中,招标办公室参照投标企业前2年或前3年平均出口实绩、
供货及经营能力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最高投标数量,经招标委员会同意后通知有关企业。
第九条 投标企业的出口实绩以海关总署统计数为基准,必要时参考其它经招标
委员会认可的证明材料来确定。
第十条 企业须在规定的时点前以电子标书的方式投标,投标时以电子数据为准。
各类出口企业在规定的截标时间内只能投标一次;企业在发出电子标书后,务必
通过电脑接收外经贸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以下简称部EDI中心)发出的标书到
达反馈信息,在确认标书安全到达后,投标工作方告完成。企业无法在规定时点前发
出电子标书,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
第四章评标规则
第十一条 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确认合格标书。
第十二条 电子标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作为废标处理:
(一)在开标前企业自动向招标办公室申请废标的标书;
(二)超过规定的截标时间送达的标书;
(三)同一企业在规定的时点前成功送达两份(含两份)以上电子标书,不论内
容相同与否;
(四)其他被招标委员会确认为废标的情况。
第十三条 中标企业的确定
公开招标:将所有合格投标企业的投标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列,按照排序先后累
计投标企业的投标数量,当累计投标数量与招标总量相等时,计入累计投标总量(即
招标总量)的企业,即为中标企业。
如果在最低中标价位的企业投标数量之和超过剩余配额数量时,此价位的企业全
部中标。
协议招标:投标价格不低于招标委员会规定的最低投标价格水平的企业均为中标
企业。
第十四条 中标价格和中标数量的确定
(一)中标企业的中标价格为其投标价格。
(二)中标数量的确定
1、在公开招标中,中标企业的中标数量为其投标数量。如果在最低中标价位的
企业投标数量之和超过剩余配额数量时,此价位的企业按其投标数量比例分配剩余配
额。企业中标数量低于最低投标数量的,按未中标处理;
2、协议招标中标数量:
(1)企业中标数量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该企业投标金额(投标配额价格×投标数量)企业中标数量=招标总量×─────
───────────────────
各中标企业投标金额(投标配额价格×投标数量)总和
或(2)企业的最高中标数量为其投标数量。
外商投资企业全年中标总量以外经贸部核定的出口规模为限。
第五章操作程序
第十五条 投标资格审查
招标办公室须在规定时间内对投标企业资格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及有关材料
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一)初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以下简称各省级外经
贸主管部门)按招标委员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本地区投标企业资格进行初审,
并将有关材料报招标办公室,中央管理企业由进出口商会进行初审。
(二)复审
招标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标企业资格进行复审,并将结果及有关材料报招
标委员会审定。
第十六条 招标办公室须将招标方案在规定时间内报招标委员会审定。经审定后,
在指定新闻媒介及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公布协议招标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 招标办公室应在评标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公布初步中标结
果,投标企业如有疑问,可于公布初步中标结果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招标办公室提出。
招标办公室须在公布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初步中标结果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第十八条 招标委员会审定中标结果后,须及时通知招标办公室,公布中标企业
名单。
第十九条 招标办公室须根据招标委员会通知,及时向中标企业发出《出口商品
配额公开招标中标金交款凭证》、《出口商品配额协议招标中标金交款凭证》。
第二十条 中标金的交纳
中标企业须按下列规定交纳配额中标保证金和中标金,且不得由其他企业代交:
(一)中标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以支票、汇票、汇款等形式将中标保证金汇到指
定银行帐户,并出具本企业填写的《出口商品配额公开招标中标保证金交款凭证》、
《出口商品配额协议招标中标金交款凭证》。中标保证金为中标金(金额=企业中标
数量×企业中标价格)的10%至60%,具体比例由招标委员会根据具体商品的情
况确定。无论中标配额使用情况如何,中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在每次申领出口许可证前,按领证配额数量向指定银行帐户交纳相应配额
的中标金余额,并出具本企业填写的《出口商品配额公开招标中标金交款凭证》、
《出口商品配额协议招标中标金交款凭证》。
第二十一条 在收到企业交纳的中标金后,招标办公室发出《申领配额招标商品
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第六章配额上交、转让及受让
第二十二条 中标配额使用不完时,企业可在向招标办公室说明理由后,根据自
愿原则将其上交或转让。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向招标办公室上交配额的时间不得迟于每年的10月31日。
对于季节性强的招标商品,上交配额时间可另行规定。
招标办公室在10月31日前收到企业上交的配额,其中已交相应中标金的,可
予以退还,但不退中标保证金。招标办公室10月31日以后不受理配额上交事宜。
对未使用且未按规定时间上交的配额,其相应中标金以及中标保证金均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 中标企业须在向指定银行帐户交纳拟转让部分配额的相应全额中标
金后方可提出转让。
第二十五条 转受让企业必须将双方同意进行配额转受让的申请报招标办公室审
批。受让企业必须具有投标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于企业上交的配额,招标办公室须在接受上交配额3个工作日内
将情况上报招标委员会;对于企业的转受让申请,招标办公室须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
内按照规定完成审批,并将《招标商品配额转受让证明书》报招标委员会备案,同时
通知部EDI中心。
第二十七条 招标办公室须及时从上交配额企业或转让企业中标配额数量中扣除
其上交或转出的配额数量,在发出《招标商品配额转受让证明书》的同时,向受让企
业发出《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并分别通知有关发证机关。
第二十八条 对于收回的、上交的配额以及其他剩余配额,招标委员会可以根据
其数量大小决定实行再次招标,或采取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第七章出口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中标配额当年有效,配额招标中标企业名单及其中标数量,由外经
贸部核准并转发各有关许可证发证机关及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核发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除依据有关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外,还须同
时依据:
(一)外经贸部转发的中标企业名单及其中标数量或《招标商品配额转受让证明
书》;
(二)《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招标办法及本实施细则扰乱招标工作的个人、团体或企业,
外经贸部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任何企业或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检举、投诉配额招标过程中发生的
违反招标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作弊行为,对于上述行为,一经查实,外经贸部有权否
决该次招标结果。
第三十三条 对于为个人或小团体利益而违反招标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招标委员
会和招标办公室的成员,外经贸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直至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
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串标、虚报投标资格条 件及以其它手段扰乱配额招标工作的企
业,招标委员会将收回其中标配额,并取消其1至3年的该商品配额投标资格。
第三十五条 对已中标而不按规定交纳中标保证金的企业,招标委员会将收回其
中标配额,并取消其1-2年该商品的投标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于企业未按规定上交、转让,又未在配额有效期截止日前领取的
配额以及虽领取但未实际出运的配额,视为被浪费的配额。对浪费全年中标配额大于
30%的企业,取消其下1-3年该商品投标资格。
第三十七条 对于本章以上各条 所列举的违规企业,如果其行为构成故意破坏
招标工作且情节严重,招标委员会有权取消其单项直至所有招标商品的永久投标资格,
并按有关法规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中标企业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未能按规定交纳中标金(包括中标保证
金)的,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经招标办公室决议,由招
标委员会批准,可免除其部分或者全部责任。
第三十九条 如因国际市场等原因出现某商品中标配额领证率普遍较低的情况,
经招标办公室决议,由招标委员会批准,可免除相关中标企业的部分乃至全部责任。
第四十条 如招标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取消某商品招标管理或禁止某招标商品出
口,招标办公室根据外经贸部下发的有关通知规定退还该招标商品中标金(包括中标
保证金)。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招标委员会在指定银行开立专用帐户,用于收取中标保证金和中标
金。具体事务可委托有关进出口商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招标办公室须在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中标保证金收取截止日后5
个工作日内向招标委员会报告收取情况。
第四十三条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的公告、通知等由招标委员会指定《国际商报》、
《国际经贸消息》或其他有关媒介予以发布。
第四十四条 未经外经贸部或招标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发
布与出口配额招标有关的规定、公告或通知等。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农产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适用范围
二:《出口商品配额公开招标中标金交款凭证》(略)
三:《出口商品配额协议招标中标金交款凭证》(略)
四:《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略)
五:《招标商品配额转受让证明书》(略)
附件一:《农产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适用范围
《农产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
海关协调制度编码第1章至第24章,同时包括以下协调制度编码的产品
2905.43 (甘露糖醇)
2905.44 (山梨醇)
33.01 (精油)
35.01至35.05 (蛋白质物质、改性淀粉、胶)
3809.10 (整理剂)
3823.60 (2905.44以外的山梨醇)
41.01至41.03 (生皮)
43.01 (生皮毛)
46012021 (蔺草制的席子、垫子)
50.01至50.03 (生丝和废丝)
51.01至51.03 (羊毛和动物毛)
52.01至52.03 (原棉、废棉和已输棉)
53.01 (生亚麻)
53.02 (生大麻)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