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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字[1995]第381号颁布时间:1995-08-30

     1995年8月30日 外经贸计财字[1995]第3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 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20号)转发给你们, 请按照执行。   凡符合“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试点条件的外经贸企业(包括使 用由我部核拨的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改为贷款的地方外经贸企业)请按照文件要 求将有关申请材料(地方外经贸企业的申请材料由地方外经贸委(厅、局)审核汇 总)于9月5日前报我部(计划财务司)。 附件: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 息金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5]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 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 国家资本金的意见      1995年6月21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为解决部分国有企业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合理 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我们经与有关方面共同研究,建议 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这次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拨改贷”资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从1979年 至1988年由财政(包括中央和地方)拨款改为贷款的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 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试点范围是:(1)“优化资本结 构”试点城市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城市,每个城市推荐2个企业;(2)参加国务院 确定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3)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 及其全资和控股的子企业。   二、“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原则是:以国家产业政策为依据, 重点支持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首先照顾归还“拨改贷”资金本息有困难 的企业减轻债务负担,合理调整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采取分类审批的办法,不搞 “一刀切”。根据条件,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全部或部分转 为国家资本金,其他企业仍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归还“拨改贷”本息。   三、在上述第一条规定的试点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方可将“拨改 贷”资金本息余额部分或全部转为国家资本金:   (一)国务院《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国发[1994]33号)规定 重点支持的产业领域中,归还“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有困难,确需国家直接投资增 加资本金的企业;   (二)企业注册资本没有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且确需国家直接投资增加资本金的企业;   (三)贫困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需要国家直接投资增 加资本金的企业。   四、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首先要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 和产权登记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企业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   五、“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由企业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关于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书面申请;项目的可行 性研究报告和扩初设计的批准文件;历年“拨改贷”资金使用和还贷情况;企业清产 核资情况;上一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企业近3年的经营 情况。   (二)“拨改贷”资金开户银行和当地财政监督专员办事处的审查意见。   (三)“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对推荐企业 提出的审核意见。   (四)省级人民政府对企业使用地方“拨改贷”资金转为资本金的意见。   六、申请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如其本身即是国家 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可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国家计 委和财政部审批;如企业的投资主体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企业可将申请材料报送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初审同意后报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审批; 如企业的投资主体木是或尚未明确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企业可将申请材料报送行 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审批。国家计委、财 政部在审批前,应征求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家开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七、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根据本意见规定的原则、范围和条件,对申请企业的资本 金实际需求量和国家应投入数额进行核定后,逐个审定并以正式文件明确企业“拨改 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际数额。对部分地方企业目前难以明确中央 “拨改贷”出资人的,建议由国务院委托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暂作为出资人,待国家授 权投资的机构明确之后再按规定办理。   八、省级人民政府应参照上述意见,制定地方“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 资本金的办法。   九、不符合将“拨改贷”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条件的企业,仍需按国家有关规定 归还“拨改贷”资金本息。   十、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计委、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另行制定下发。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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