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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认真做好解决行政法律争议工作的通知

外经贸法发[1997]第629号颁布时间:1997-10-15

     1997年10月15日 外经贸法发[1997]第6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今年2月,我部下发了《关于对行政法律争议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 ([1997]外经贸法函字第2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区外经贸部 门按《通知》规定的内容对本地区发生的行政法律争议的情况进行调查并报部条法司。 北京、福建、内蒙古、江苏、上海、甘肃、河北、贵州、新疆、山东等省、自治区、 直辖市外经贸部门已将调查情况报送我部。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外经贸系统发生行 政法律争议100多起,其中提起行政复议10余起,提起行政诉讼10余起。   根据各地反馈的材料分析,外经贸系统行政法律争议主要具有以下特点:一、行 政法律争议相对集中于外商投资管理领域;二、争议往往涉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牵 涉面较广,情况复杂;三、因具有涉外因素,争议发生后,影响面较大,有些已不是 单纯的法律问题。同时,我们也了解到有关的行政机关在解决行政法律争议过程中还 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作为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手段还远没有得到行政机 关的重视;二、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构设立不健全,工作人员的行政法律知识和法律 意识与目前市场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三、行政机关在解决行政争议 过程中不严格依法办事,出现部门间互相推诿、忽视解决争议的法定程序以及因行政 隶属关系而影响公正性等情况,企业对借助行政法律手段解决行政争议的有效性、公 正性存有顾虑。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全民法律意 识和法制观念的增强,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行政争议也会越来越多。为此,各 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分析外经贸行政管理中的问题和不足,找出产生行政争议 的主要原因,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从而对可能产生的行政法律争议加以防范,并 解决好已发生的行政法律争议,切实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依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做好解决行政法律争议的工作,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着重抓好以下各 项工作:   一、结合外经贸系统“三五”普法工作,组织好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学 习,增强依法行政、严格执洗的观念,不断改进和完善行政管理制度,提高行政管理 水平。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重视行政复议工作,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促进行 政复议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机关 依法行使职权;   二、健全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配备高素质的行政复议人员,依法受理和审 理行政复议案件,以保证行政复议制度应有的监督和救济功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   三、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特别要注意以下几 点:   (一)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以下 简称《条例》)关于“复议管辖”的规定,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 绝当事人的复议申请或未经当事人同意自行向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移送;   (二)行政复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条例》关于法定期间的规定,不得随意延长, 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复议申请一经行政机关受理,复议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 真进行审理,行政机关不得为解决争议强制进行调解;   (四)行政机关复议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办事,认真行使行政权力,不得徇私舞 弊、贪污受贿。   四、各级行政机关应不断总结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新情况,定期对 已发生的各类行政法律争议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和汇编,交流经验,对产生行政法律 争议的多发环节提出一些针对性的对策。   总之,各级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应努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 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不断进步的需要,进一步转变观念,不断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增强 认真按照行政法律、法规办事的观念,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进一步作好解决各类行 政法律争议的工作,为外经贸事业的顺利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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