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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部直属企业经营者年收入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外经贸人发[1997]第544号颁布时间:1997-08-29

     1997年8月29日 外经贸人发[1997]第544号 各外贸中心,本部直属公司:   现将《外经贸部直属企业经营者年收入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 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企业改革的基本内容之一。现阶段,进一步明确企 业经营者的责、权、利关系,加强和改善对企业经营者年收入的考核和统一管理,严 格申报审批制度,对于强化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责任,完善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和监督 机制,规范企业分配行为,促进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各直属企业和职能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和本《通知》的要求,切实做好对经营者 年收入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收入,对违法违规收入,要按规定 予以纠正相处理。严肃工资纪律,切实保障该《管理办法》的顺利有效实施。   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人事司、计财司)。 附件:《外经贸部直属企业经营者年收入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为明确部直属企业经营者的责、权、利关系,强化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责任, 完善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经营者的考核管理,促进企业分配制度改革, 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企业的法人代表。   第三条企业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认 真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本企业的业务发展计划, 自觉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 的利益。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承担直接经营责任。   第四条加强对经营者收入的考核和统一管理,严格申报审批制度。部直属企业经 营者的年收入由外经贸部负责审批。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外经贸部直属境内企业。   二、经营者年收入的确定   第六条确定经营者年收入水平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企业的经营实绩和经营者的风险责任、贡献大 小来确定劳动报酬。   (二)坚持责任、风险、利益相统一的原则,企业经营者年收入的增减与本企业 的经营规模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相联系。   (三)坚持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公平。   (四)坚持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原则。   第七条企业经营者的年收入分为基本收入和风险收入两个部分。   第八条经营者基本收入(年,下同)按本企业资产规模和营业规模的大小分档确 定。即,基本收入以本行业企业本年度职工综合年平均工资为基础,在相当于职工综 合年平均工资的1.5-2倍的范围内分档确定(详见附表一)。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收入=职工综合年平均工资×计资倍数   第九条职工综合年平均工资以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加外经贸部直属企 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0%来确定,由外经贸部核定并发布。职工工资构成以国家统 计局的规定为依据。计算公式为:   职工综合年平均工资=本企业职工年均工资×的%+直属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 40%   第十条经营者风险收入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经济效益状况挂钩,具体办法如 下:   (一)企业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或完成核定的减亏额指标的,其风 险收入按职工综合年平均工资确定。   (二)对超额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企业的经营者,可在按职工综 合年平均工资相同数额确定风险收入的基础上,保值增值指标每增加1%,风险收入 再增加10%。   对超额完成核定的减亏额指标的企业经营者,可在按职工综合年平均工资相同数 额确定风险收入的基础上,减亏指标每超额完成1%,风险收入再增加5%。   风险收入的增加额最多不超过职工综合年平均工资的数额。   (三)企业未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但达到国有资产保值的,其风 险收入以职工综合年平均工资为基础,按未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比例, 每降低1%,扣减风险收入10%。   (四)未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的企业或未完成核定的减亏额指标的企业。经营者 不得取得风险收入。   第十一条经营者年度基本收入、风险收入之和最高可相当于职工综合年平均工资 的四倍。   第十二条经营者的基本收入和风险收入列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企业年度工资总 额的提取使用不得突破外经贸部核定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   第十三条有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认定,按照国务院有关条例、规章和外经贸 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经营者收入的考核   第十四条确定和兑现经营者的年收入,要严格、全面考核企业各项任务和经济指 标的完成情况,坚持先考核,后兑现。   第十五条对企业经营者的考核,应结合企业的财务决算、工效挂钩清算和对企业 工资计划执行情况检查每年定期进行。   对经营者所在企业的工资分配情况和经营者在经营管理中的德、能、勤、绩的情 况,由外经贸部人事劳动部门组织考核;有关企业年度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由外经 贸部财务部门或受部委托的有关中介机构(如审计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和 评估。   第十六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思想政治表现,包括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对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贯彻实 施,领导班子作用的发挥,党团组织、职工代表大会作用的发挥等;   (二)经营成果和业绩,包括任期目标责任制(资产经营责任制)和企业经济效 益指标(按外经贸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完成情况;   (三)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生产等情况;   (四)《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对企业经营者规定的经营责任 和法律责任。   四、经营者年收入的申报、审批   第十七条部直属企业在年度末或次年初,应根据当年各项经济指标的考核和有关 条款的完成情况以及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并征求企业职 代会或工会意见后,对本企业经营者的年收入水平(基本收入、风险收入)提出明确 的建议,并填写《企业经营者收入申报表》(附表二)于次年一季度内报部审批。   第十八条外经贸部依据企业申报意见和对企业经营者的考核结果,按干部管理权 限审批,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企业在上报各项经济指标和年收入水平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追究 企业经营者和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并严肃处理。   五、经营者收入的支付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经营者基本收入经审定后按月发放。发放时,先以本企业和部直属企业 上年的平均工资水平为依据,按照公式计算后分月计提,待下年初按财务决算和工资 年报认定结果多退少补。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当年的风险收入在下年初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清算后经考 核认定按年计发。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建立经营者经营责任基金,并设立经营者责任基金帐户(在应 付工资科目下设专户核算)。企业应将经营者年度风险收入的60%的部分留存企业 (风险收入为零时,按其基本收入的20%部分留存),并进入经营者责任基金。当 经营者任期届满或退休离任,并经离任审计无问题时,将其本息余额一次支付给经营 者,其个人所得税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并代扣代缴。在年度审计、届中审计和离任 审计中发现由于经营者决策失误或经营管理不善给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应视情 节轻重按比例扣减经营者的责任基金,直至扣完(所扣减的经营者责任基金作为增加 企业工资储备基金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程序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企业经营者除按本规定获得年收入外,不得另外享受本企业职工的工 资、奖金、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的物价、副食补贴除外)等其他工资性收入, 不得从本企业领取咨询费、鉴定费等其他不合理的工资外收入,也不得从兼任法人的 企业中领取兼职报酬。   第二十四条外经贸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年收 入的监督检查。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收入。对利用职权,超出规定从本企业获取收 入的经营者,除通报批评并按规定予以纠正外,还应视情节给予经营者和有关责任人 一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对利用职权侵吞国有资产、化公为私的经营者,要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企业经营者的所有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应按规定承担代 扣代缴的义务。   六、附 则   第二十六条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公司(中心)下属机构负责人的工资收入不 执行本办法,由企业参照经营者的年收入水平,按照内部工资分配办法和程序根据不 同岗位的责任轻重,贡献大小合理区别确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有企业 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奖惩办法》制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起试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外经贸部人事教育劳动司负责解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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