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发[1997]第334号颁布时间:1997-06-04
1997年6月4日 外经贸计财发[1997]第334号
各外贸中心,本部直属总公司: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严禁国有企
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97]16号,以下简称《通
知》)转发给你们。为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精神,我部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单位主管领导对此要高度重视,组织本单位和下属企业有关人员认真学习
《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精神,
并认真对照检查。
二、凡存在《规定》中所述问题的单位必须于6月21日前予以纠正。
三、各单位如有为长期投资而持有的已上市流通股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中
的要求执行,并加强管理,规范运作,以切实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
四、各单位务必于6月25日前将检查和纠正结果报我部(计财司)。届时,我
部将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附件: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
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的通知
国发[199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
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
股票的规定
1997年5月21日
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过度投机和违规现象比较严重。打击违规活动,
抑制过度投机,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关系重大、必须
予以高度重视。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国有商业银行资金通过各种渠道,不断流入股市。
有的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用银行信贷资金炒作股票;有的上市公司把募股用于生产经
营的资金投入股市炒作股票;有的国有企业把用于自身发展的自有资金投入股市炒作
股票。这种状况一方面助长了股市的投机,另一方面使国有资产处于高风险状态,严
重危及国有资产的安全。为了发挥社会主义股票市场为经济建设筹集资金和促进企业
转换经营机制的功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必须制止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在股票市
场上的炒作行为。现作如下规定:
一、国有企业不得炒作股票、不得提供资金给其他机构炒作股票,也不得动用国
家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股票。
本规定所称炒作股票是指在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买入股票又卖出,或者
卖出股票又买入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不得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股票,不得用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炒作股
票,也不得提供资金给其它机构炒作股票。
三、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为长期投资而持有已上市流通股票(在国务院主管部门
规定的期限以上),应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交易所应采取措施,加强管理,监督国有
企业和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四、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只能在交易所开设一个股票帐户(A股),必须用本企
业(法人)的名称。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以个人名义开设股票帐户或者为个人买
卖股票提供资金。存在上述问题的单位,必须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纠正;拒
不纠正的;将从严处罚并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清算机构和证券经营机构,要对已开设的股票帐户和
资金帐户进行检查,如发现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或者以个人名义开设股票
帐户以及为个人股票帐户提供资金的,应要求其立即纠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应立即组织对所属国有企业
参与股票炒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各地方证券管理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的上市公司参与
股票炒作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要向国务院证券委报告。对本规定发布后继续炒
作股票的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一经查实,其收入一律没收并处以罚款;对挪用银行
信贷资金买卖股票的企业,银行要停止新增贷款,限期收回被挪用的贷款;对国有企
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撤职或开除的处分;对上市公司的
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中国证监会认定并宣布为市场禁入者。
以上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另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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