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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对广交会摊位使用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政促函字[1997]第46号颁布时间:1997-01-17

     1997年1月17日 外经贸政促函字[1997]第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西 安、成都、珠海、汕头市外经贸厅(委)、外贸局,新疆建设兵团外经贸委,总后经 贸局,各进出口商会,各部委直属总公司,各外贸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对广交会摊位使用的管理,根据《关于一九九四年秋季和今后一个 时期广交会改革方案》([1994]外经贸政发第350号),现就广交会摊位使 用和加强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交会摊位仅限经资格审查、复核和备案的参展单位使用。摊位实际使用单 位必须与摊位楣板标明的参展单位一致。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以下统称总公司)直属子公司可以总公 司名义参展(即以总公司名义办理资格审查、复核和备案)并使用总公司的摊位。   二、严禁违规转让或转租(卖)摊位。凡属摊位实际使用单位与摊位媚板标明的 参展单位不一致,均视同违规转让或转租(卖)摊位。包括:   (一)以联营名义将摊位转给联营单位使用;   (二)以供货或协作(含挂靠)名义将摊位转给供货、协作、挂靠单位使用;   (三)以非参展单位(指未经资格审查、复核和备案的单位)名义对外签约;   (四)以借用名义将摊位转给(借给)其他单位使用;   (五)未经许可擅自对调、对换摊位;   (六)向供货、联营、协作等单位高价收取摊位费或参展费;   (七)其他违规转让或转租(卖)摊位的行为。   三、各交易团、各参展单位要对所属摊位的使用加强管理。   (一)所有分配的摊位(含单独使用的半个或三分之一的摊位)必须指定一名摊 位负责人。   1.摊位负责人必须是该摊位参展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并办理正式代表证,可由 业务人员兼摊位负责人。摊位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在正常工作时间不允许擅自离馆, 并有义务向检查单位说明摊位使用情况;   2.不同的摊位必须指定不同的摊位负责人,即每个摊位负责人只能负责一个摊 位。属大会统一安排集中布展的摊位,可指定一名摊位负责人;   3.参展单位于每年3月(或9月)15日前向交易团报摊位负责人(包括姓名、 所在单位及部门、所负责的摊位号等)。如变更摊位负责人,须提前报交易团。各交 易团于每年4月(或10月)1日前将摊位负责人情况报大会保卫办(外贸中心保卫 处)备案。具体要求详见附件一。   对未报、虚报、假报摊位负责人及未按要求办理摊位负责人变更的单位,视同违 规转让或转租(卖)摊位。   (二)凡属未单独办理资格审查、复核和备案并以其总公司名义参展的总公司直 属子公司,其总公司必须将直属子公司使用摊位情况报所属交易团(需注明子公司进 出口经营权的批准单位和批准文号),由交易团审核后报外经贸部(发展司)备案。 具体要求详见附件二。   未按要求办理直属子公司使用总公司摊位备案的单位,视同违规转让或转租 (卖)摊位。   四、按标准分配给每个摊位的正式代表名额,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个摊位的正式代表名额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是该摊位参展单位的正式工 作人员。   半个以下(含不足1个的非标准)摊位,正式代表名额只允许是该摊位参展单位 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如供货(联营)单位需使用正式代表名额,按以下办理:   1.每个交易团正式代表名额总数中,供货(联营)单位的总人数不得超过 20%;   2.每个摊位的正式代表名额中,供货(联营)单位人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半 个以下(含不足1个的非标准)摊位,供货(联营)单位不得使用正式代表名额;   3.供货(联营)单位使用正式代表名额,由参展单位办理申请,并持经所属交 易团审核同意的申请登记表按规定办理正式代表证,具体要求详见附件三;   4.供货(联营)单位人员必须由所属交易团统一管理。   如违反上述要求,视同违规转让或转租(卖)摊位。   五、对违规转让或转租(卖)摊位的单位,作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没收违规转让或转租(卖)摊位所得。   (三)扣减其违规转让或转租(卖)的摊位,对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参展资格。   六、在交易会期间,由各进出口商会负责对摊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出检查记 录,大会办、保卫办、政工办协助配合。大会业务办负责对违规转让或转租(卖)摊 位的单位进行处理。   七、对检举揭发违规转让或转租(卖)摊位的检举单位,大会给予保护并进行奖 励。   请各单位即将本通知传达到所有参展单位,并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有关实施 细则。 附件:一、第××届广交会摊位负责人备案表(略)    二、总公司直属子公司参加第××届广交会情况备案表(略)    三、供货(联营)单位办理正式代表证申请登记表(略)    四、广交会摊位使用情况检查记录表(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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