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的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字[1997]第108号颁布时间:1998-02-27
1998年2月27日 外经贸计财字[1997]第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外
贸中心,本部各直属公司,各商会、协会、学会:
现将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
法违纪人员责任的通知》(财监字[199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
纪人员责任的通知
财监字[199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监察厅(局)、
人民检察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驻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长期以来,党和国家一直十分重视财经纪律状况,采取措施维护和整顿财经秩序,
各部门和各财经执法机构做了大量工作,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加
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障财政预算平衡和推进反腐败斗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
在财经执法工作中,也普遍存在执法不严的情况,特别是对财经违法违纪案件的主要
责任人员处罚不力,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对事不对人”的现象十分普遍,已成为
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这种状况如不采取果断措施加以
改变,不仅不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还会对反腐败斗争
的深入开展产生不良影响。为此,各财经执法部门必须切实提高对严格执法重要性和
紧迫性的认识。牢固树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纪观念,加大执法力度,
切实改变执法不严的状况。为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审计机关和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在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中,
必须贯彻落实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按照现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追究有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的,
移交有关行政监察部门研究处理;需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处理。
二、各级财政、审计机关和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要高度重视追究违法违纪
人员责任的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落实。各级财政、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要把
这项工作作为考评单位和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
三、各级行政监察和检察机关对财政、审计机关和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提
出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
作出答复。
附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书
_________年第 号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我单位对_________检查,查出比较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
按照________第___________________条有关规定,建议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必要的追究。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主要违法违纪事实
回 执
您 年第 号《追究___________责任书》收悉。经进一步核实,我们认为_________
__________。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