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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审批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不征不退”办法有关情况的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资字[1999]第102号颁布时间:1999-11-30

     1999年11月30日 外经贸资字[1999]第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审批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不征不退”办 法有关情况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22号)转发给你们,在执行中有何问 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审批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不征不退”办法有 关情况的通知      1999年11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189号)发出以后,各地国家税务局进行了认真贯彻执行。为便于国 务院有关部门及时了解这一政策的执行情况,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要高度重视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政策调整审批工作, 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将新的税收规定通知到每户老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是继续实行 免税还是改为退税,完全由企业自愿选择(只选择一次),“不征不退”企业须在今 年11月底登记完毕,该政策执行到明年底为止。要求实行退税政策的老外商投资企 业,是实行先征后退,还是实行免、抵、退,亦由企业自行选择,并按有关退税的规 定办理申报登记。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将审批情况,以及老外商 投资企业选择继续执行不征不退的户数和实行退税(先征后退或免、抵、退)办法的 户数,务必于1999年12月5日前电报上报总局。   特此通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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