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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1999第12号

颁布时间:1999-12-29

     1999年12月2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 1999年4月16日和5月7日分别发出立案公告,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 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对外贸易经 济合作部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初步裁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认为 倾销给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22条的规定,现做出决定如下:   自1999年12月29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将对原产于韩国进口到中华 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聚酯薄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 39206200)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商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原产 于上述国家的聚酯薄膜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的倾销幅度相 应的现金保证金。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 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 1999年4月16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规格为12um的进口聚酯薄膜 进行反倾销调查。应国内产业的紧急补充申请,外经贸部于5月7日发布了补充立案 的公告,对原产于韩国的除12um聚酯薄膜以外的所有进口聚酪薄膜进行反倾销调查, 并决定将两个立案合并调查,即该案的调查范围为原产于韩国的所有规格的聚酯薄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为39206200,化学名称为聚对苯二甲酸乙 二醇酯薄膜)。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 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现做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1999年3月16日,佛山杜邦鸿基薄膜有限公司、上海化工厂有限公司、中 国山东潍坊新立克塑胶有限公司、中国仪征化纤集团公司聚酯薄膜厂、浙江宁波五洲 有限公司、中达制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代表中国聚酯薄膜产业向中华人民共和 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了对来自韩国的聚酪薄膜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对外贸 易经济合作部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这六家企业有资格代表中国聚酯薄膜产业 提出申请,且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12条的规定, 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于1999年4月16日正式公告立案,开始对原产于 韩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聚酯薄膜进行反倾销调查,并确定本案调查期为199 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1999年4月16日和5月7日,外经贸部约见了韩国驻中国大使馆商务官, 向其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同时通知了已知的出口商和申请人。1999年 5月18日,外经贸部向出口国政府和已知的出口商/生产商及在立案通知规定的期 间内报名应诉的7家出口商/生产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有些公司在问卷规定的 期间内向外经贸部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延期的理由。经审查,外经贸部同意这 些公司的延期要求。在递交答卷截止之日前,外经贸部共收到4家韩国公司的答卷。   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上述的答卷进行了审查。   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聚酯薄膜产业损害调查小组,于1999年 5月19日向国内相关生产企业发放了调查问卷,答卷在规定时间内全部回收。   二、被诉产品和国内相似产品   被诉的产品是原产于韩国的聚酯薄膜。该产品主要以聚酯切片为原料,经双轴向 拉伸后产出的一种性能优良的高档塑料薄膜,具有透明度高、无毒无味、抗拉伸强度 大、挺度佳、抗烧裂、不易破损、电气和光学性能优良、阻氧性和阻湿性好、耐寒 (-70℃)、耐热(200℃),且耐化学腐蚀性及收缩性稳定等优良特性。聚酯 薄膜主要用于电气、绝缘、包装、磁体容器、胶片、像带、软盘、电影、录像及娱乐 用软件等,其应用范围非常广泛,如烫金膜、镀铝膜、印刷膜、包装膜、包装材料、 复合材料、激光防伪商标、绘图纸、电气绝缘塑料及电容器等。   经调查认定,韩国出口到中国的聚酯薄膜与中国生产的聚酪薄膜属于相似产品, 具有可比性和无替代性,其物理特性、生产制造过程及用途是相同的。该进口产品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列为:39206200。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一)正常价值的计算   外经贸部在审查应诉公司的答卷时,对各公司所递交的答卷做了仔细审查并做了 如下决定:   1、SKC公司:   外经贸部对SKC公司所提供的国内销售部分资料做了各种测试(如原产地、关联 销售、国内销售数量占出口量的比重及低于成本销售所占国内销售量的比重等等), 基本符合采用国内销售计算正常价值的要求,但SKC公司的答卷中没有提供该公司所 有产品全部型号的国内销售资料,只提供了该公司自认为与出口到中国产品型号相对 应的部分国内销售资料,该部分产品数量只约占调查期内该公司在国内销售总量的 20%。因此,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外经贸部暂依据该公司所提供的部分国内销售资 料来确定其正常价值。   2、(株)晓星公司:   晓星公司对答卷中所报告的国内销售没有提供任何销售证明,如销售合同、发票 及付款证明等等;在有关生产成本的报表中,数据明显低于同行业其他公司,差幅较 大,且报表中所有数据没有任何证明材料。另外,该公司未按答卷要求提供向其他国 家和地区出口的资料,且公司年度审查报告等未按需求提供中文翻译件。鉴于上述理 由,在计算其正常价值时,外经贸部决定不采用其国内销售数据、成本报表和年度报 告,而依据现有材料计算其正常价值。   3、(株)可隆公司:   可隆公司没有提供符合要求的软盘,按答卷要求,可被视为不与调查机关合作。 而且,在要求其对答卷的某些部分做解释时,该公司却声明其原先提交的答卷有重大 错误,并提供了新材料,后提供的数据与原先提供的数据相差巨大,令调查当局无法 相信其整个答卷数据的真实性。所似,调查机关决定对其所提供的资料不予采用,而 使用现有材料计算其正常价值。   4、世韩公司:   世韩公司的答卷中没有提供该公司所有产品全部型号的国内销售资料,只提供了 该公司自认为与出口到中国产品型号相对应的部分国内销售资料。该公司在其答卷中 所报告的国内销售只提供了一笔销售的部分证明材料,其他销售均无任何销售证明。 对所提供的成本报表没有提供详细的证明材料。另外,未按答卷要求提供向其他国家 和地区出口的资料,而且公司年度报告和大多数附件等均未按答卷要求提供中文翻译 件。所以,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外经贸部决定不采用其国内销售数据、成本报表和年 度报告,而依据现有材料计算其正常价值。   (二)出口价格   1、SKC公司   SKC公司报告了在调查期间内的出口价格及其销售证明,外经贸部对其所提供的 材料做了相应的审查和测试,基本符合要求,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五条第 一款的规定,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是进口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格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 因此,外经贸部决定采用该公司所提供的出口销售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2、(株)晓星公司   晓星公司所提供的出口销售报表中所列的出口产品销售等级与各种出口销售证明 中所标明的产品等级极不相符,视其未提供出口销售证明材料。因此,外经贸部决定 对其所提供的出口销售材料不予采用,而使用现有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3、(株)可隆公司   由于可隆公司所提供的材料缺乏可信度,调查机关决定对其所提供的资料不予采 用,而使用现有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4、世韩公司   世韩公司在其答卷中所报告的出口销售只提供了一笔销售的部分证明材料,其他 销售均无任何销售证明,如销售合同、发票及付款证明等。所以,调查机关决定对其 所提供的资料不予采用,而使用现有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三)比较   外经贸部将每个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 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外经贸部采用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 对以下因素进行了调整:运输费用、保险费用、港口费用、库存费用、信用费用、税 费以及折扣或回扣等等。   (四)倾销幅度   经过上述的调整和比较后,外经贸部认定各应诉公司在调查期间内向中国出口的 被调查产品均存在倾销,其倾销差额为各应诉公司调整后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或被认 定的正常价值与其调整后的加权平均出口价格或被认定的出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各公 司的倾销幅度分别如下:   SKC公司:21%   晓星公司:72%   可隆公司:72%   世韩公司:72%   其韩国公司:72%   四、损害及损害认定   初步证据表明,韩国在被调查期间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量出口被控聚酯薄膜。 其中,1997年韩国直接向中国出口聚酯薄膜2841.698吨,比1996 年增长224%,1998年1—9月向中国出口9126.874吨,比1997 年增长328%。1997年经香港再出口内地的韩国聚酯薄膜产品为13394. 929吨,比1996年增长56%,1998年1—9月为7518.010吨。 韩国在向中国大量出口的同时,不断降低价格,由韩国直接出口中国的聚酯薄膜产品 平均价格1997年比1996年下降51.5%,1998年1—9月比1997 年下降54.1%。出口香港的聚酯薄膜产品年平均价格1997年比1996年下 降59.9%,1998年1一9月比1997年下降23.5%。由此导致:   ——中国国内相同产品的价格被迫大幅度下调。1998年国内聚酯薄膜平均价 格比1997年平均价格下降17.以%,比1996年下降36.63%。   ——中国国内相同产品生产能力大量闲置。在国内聚酯薄膜产业生产能力逐年增 长的情况下,1998年国内申请企业的实际生产量为其年总生产能力的59. 23%,1997年为49.43%。   ——中国国内相同产品的销售收入大幅下降。在销售数量逐年上升的情况下, 1998年国内聚酯薄膜申请企业的销售收入却比1997年下降17.29%,比 1996年下降21.36%。   ——中国国内聚酯薄膜产品库存显著增加。1998年在国内聚酯薄膜生产企业 减少产量的情况下,库存仍比1997年增长19.02%,比1996年增长73. 72%。   ——中国国内聚酯薄膜产业开工率不足。1996年国内聚酯薄膜申请企业平均 开工率为89.61%,1997年下降为69.48%,1998年进一步下降为 61.70%。   ——中国国内相关产业陷入停产或严重亏损状态。1996年国内申请企业的税 前利润为3966万元,1997年大幅下降了6366万元,减少幅度为161%; 1998年又较1997年大幅下降了302l万元,减少幅度为126%。到 1999年上半年已停产三家。   ——中国国内聚酯薄膜产业失业率大幅度上升。国内聚酯薄膜生产企业1996 年平均失业率为2.03%,1997年上升至7.96%,1998年达7. 53%。   初步证据表明,韩国拥有巨大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根据统计,仅四家韩国聚酯 薄膜的年生产能力就超过25万吨。整个韩国的年生产能力占世界聚酯薄膜总生产能 力的20%左右。由于韩国国内生产能力和实际产量逐年剧增,其国内需求增长缓慢, 1997年、1998年的库存量与1996年的库存量相比,有大幅度增长,存在 进一步向中国市场大量低价出口聚酯薄膜的可能性。   五、倾销与损害的因果联系   初步证据表明,韩国向中国大量低价出口聚酯薄膜是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聚酯薄 膜产业受到损害的主要原因。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可能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聚酯薄膜 产业受到损害及损害威胁的其他因素进行了调查,调查表明损害并非主要由以下因素 造成:   ——其他国家的进口产品。统计数据表明,自韩国进口的聚酯薄膜占中国进口聚 酯薄膜总量的绝大部分。而其他国家和地区进口量总和远远低于韩国的进口量。   ——需求变化。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内市场对聚 酯薄膜的需求以每年10%左右的速度增长。因此国内聚酯薄膜产业经营状况恶化不 是由于国内市场萎缩造成的。   ——消费模式变化。近年聚酯薄膜的消费模式无明显变化,亦没有其他可替代产 品。因此,不可能由于其他替代产品出现而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聚酯薄膜市场的萎缩。   ——国内外正常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聚酯薄膜产业经过不断的技术改造和引进 国外先进设备,其产品与被控倾销进口产品在性能、质量上相当。   ——不可抗力因素。中国聚酯薄膜生产企业未发生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影响, 生产设备状况正常。   鉴于上述调查分析,国家经贸委最终认定:原产于韩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量低 价倾销出口的聚酯薄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聚酯薄膜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倾销与产业 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六、临时反倾销措施   综上所述,为消除倾销进口产品给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必要从1999年 12月29日起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外经贸 部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的临时措施。自1999年12月29日起,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将对进口原产于韩国的聚酯薄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则号392062 00)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商在进口上述原产于韩国的聚酯薄膜时,应依 据初步裁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七、附则   本裁定中确定的倾销幅度为临时性的,有关利害关系方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37 天内可以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将依法予考虑。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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