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配字[1999]第87号颁布时间:1999-12-06
1999年12月6日 外经贸配字[1999]第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
为加强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证书的使用、保管规章制度,
保障正常的外经贸经营秩序,我部制定了《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现下发你
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 件: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各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许可证书的管理,
建立健全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制度,使证书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进出口许可证证书是指已印制尚未使用的进口许可证书、出口
许可证书、向同我国签定《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国家出口纺织品所用的纺织品配额
出口许可证书、原产地证书、手工制品证书以及装船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
第三条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是许可证书的管理部门,
负责许可证书的印制、征订、发放工作,并监督、检查各发证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
况。
第二章 许可证书的征订
第四条进出口许可证证书一年征订一次,许可证局每年9月下发征订通知,发证
机构按通知要求填写“进出口许可证书申领表”(见附表一),征订下年度证书种类、
数量,并按时报送许可证局。
第五条纺织品配额证书一年征订两次。许可证局每年8月下发征订通知,各发证
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将下年度所需证书种类、数量填写“纺
织品出口证书申领表”(见附表二)报许可证局。次年5月征订当年下半年度不足部
分证书。
第六条为提高证书的有效使用率,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各发证机构要认真核算,
合理安排证书的需求量。各发证机构的各类证书不允许相互借用。各发证机构应定期
组织本省(市)企业间的纺配证书调剂。如仍有不足,应提前一个月向许可证局提出
书面申请,由许可证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剂或补充印制。发证机构临时急需证书,
须持单位介绍信、有效证件到许可证局办理手续后领取。
第三章 许可证书的验收与保管
第七条 各发证机构对许可证书实行处长领导下的专人负责,按保密文件规定实
行专库、专柜统一保管。
第八条 发证机构在许可证书到货当日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工作须由两人以上同
时在场,按货运单数量认真清点无误后予以签收,并填写“许可证书签收单”(见
附表三),于次日寄送发货厂家和许可证局。验收发现包装箱铅封损坏时,应立即开
箱检验。发现丢失应立即封存,做出书面检验记录,由检验人员及主管处长签字后写
出书面报告,连同检验记录一同报许可证局进行处理。
第九条 检验无误的证书要当日存入专库。应按证书的种类、箱号、流水号分类
整理,登记入帐,整齐有序。
第十条 对存放许可证书的库房、专柜要严格管理。库房、专柜的钥匙指定专人
保管。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房。库房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第十一条 库房应具备防火、防潮、防盗等必要的安全设施。
第四章 许可证书的进、出库台帐登记
第十二条 各发证机构应分别建立进口证书、出口证书、纺织品出口证书进、出
库台帐登记制度,填写“许可证书进、出库台帐登记表”(见附表四)。
第十三条 许可证书进、出库台帐内容包括:证书类别、箱号、证书流水号、进
库日期、出库日期、进库签收入、出库发放人、领取人、处长签字等项目。
第十四条 许可证书进、出库台帐要逐项认真如实填写,做到要素齐全、登记清
楚、字迹工整,由库房管理人员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五章 许可证书的领用
第十五条 许可证书的领取使用实行审批登记制度。领用者领取前应填写“许可
证书申领单”(见附表五),经主管处长签字批准后方可领取。领取时,由保管人
员与领用人分别在台帐上签字。经主管处长签字批准的申领单由保管人员存档。证书
保管人员不得作为使用者。
第十六条 纺配出口证书由企业自行打印的,企业应按本规定要求建立证书领取、
保管和使用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本企业证书征订工作。领用证书应出具企业法人授
权证明,并填写“许可证书申领单”(同附表五),加盖企业印章,向发证机构办理
领用手续。企业领取新证时,要核销前次所领证书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领取证书时,保管人员和领取人应同时在场拆箱清点验收。检验项目:
证书种类、数量与发放的是否相符:证书流水号是否连贯无误;有无缺号、缺页、错
号及证书的防伪标记是否正确等。检验无误后方可办理出库领用手续。如发现缺号、
错号、缺页、流水号不连续、无防伪标记等情况,应立即封箱,报告主管处长,并填
写检验记录,由检验人员及处长签字后,连同书面报告报许可证局等待处理。
第六章 许可证书的核查
第十八条 发证机构每季度对空白证书进行清点核对,并于年中和年底填写“许
可证书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表六),报许可证局。核对内容包括:证书的出库种
类、数量,库存种类、数量,已使用证书的种类、数量。三者之间的数量关系是否相
符,发现不符,应立即查找原因,并书面报告许可证局。
第十九条 出口企业自行打印纺配证书的,各发证机构应要求企业按第十八条规
定建立核查制度。发证机构应定期对企业进行检查。
第七章 许可证书的销毁
第二十条 过期空白许可证书按证书使用年限分类登记造册,列出明细表,经处
长审核无误后签字封存。新证书启用后的第二年,经主管领导批准签字后,将过期空
白证书按保密文件销毁规定予以销毁。销毁登记清单存档,并报许可证局备案。纺织
品出口企业的过期证书,由各企业登记造册,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于新证书启用
后的第二年按保密文件销毁规定予以销毁。销毁清单存档,并报发证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废证销毁。废证系指打证错误造成的无效证书。各发证机构应建立
废证登记台帐,逐份登记废证的种类、流水号、许可证号及证书主要内容。废证保存
期为两年。到期后,经主管处长签字批准,按保密文件销毁规定予以销毁,并在废证
台帐上注销。纺织品出口企业自行打证造成的废证,由企业按此规定进行管理。废证
保存两年后,由企业按保密文件销毁规定予以销毁,并将销毁的废证流水号报发证机
构存档备案。
第八章 许可证书丢失及其他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构丢失空白证书,应立即报告许可证局,同时查找原因。许
可证局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三条 出口企业丢失空白纺配证书,应由出口企业书面报告发证机关,发
证机关应立即报告许可证局、抄报外经贸部贸管司,由许可证局通知我驻外经商
(参)处向设限国注销。
第九章 检查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许可证局对各发证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定期组织检查或抽查。
第二十五条 检查内容:
(一)许可证书的管理和责任制执行情况
(二)许可证书的征订、验收、使用情况
(三)许可证书库房、专柜的安全防护设施
(四)许可证书的进、出库台帐登记档案
(五)许可证书的领用审批登记手续
(六)许可证书年中、年末使用情况报告(表)
(七)过期证书、废证的销毁登记档案
第二十六条 经检查,对不认真执行本规定的发证机构,视情节给予批评、通报,
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 对不执行本规定,造成空白证书丢失、被盗的发证机构,将按照外
经贸部《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1999]外经贸配管函字第
68号)进行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本规
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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