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鼓励企业用好纺织品被动配额若干事项的通知
外经贸管纺函字[1999]第241号颁布时间:1999-06-16
1999年6月16日 外经贸管纺函字[1999]第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中央企业,部配额
许可证事务局,部EDI中心:
为进一步打破配额分配“终身制”,建立优胜劣汰、奖优罚劣、公平竞争的市场
机制,鼓励国产名牌产品、高附加值产品和非配额产品出口,提高纺织品被动配额的
使用率和使用效益,扩大纺织品出口,外经贸部决定,以出口业绩为依据,通过有效
的跟踪核查反馈机制,对纺织品被动配额实行动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纺织品出口实现国内外经贸部门和海关总署联网管理之前,外经贸部凭外
经贸部EDI中心(以下简称“EDI中心”)提供的签证数据和设限国的清关数据,对纺
织品被动配额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核查。
二、对于不实行招标和不实行总量控制、自主申领出口证书的纺织品被动配额,
外经贸部按配额年度上年各地方、中央企业对配额地区和非配额地区纺织品出口业绩
进行分配。
(一)对配额地区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的分配分预分和决分两次进行。预分于配
额年度上年9月进行,按照配额年度上年1至8月对设限地区出口业绩的100%进
行分配。决分于配额年度当年3月进行,按照配额年度上年全年对设限地区出口业绩
的100%进行分配。
在预分和决分时,对设限地区出口业绩的计算,分别以配额年度上年8月30日
和配额年度当年2月底设限国清关统计数据为准。
(二)外经贸部根据双边协议的规定和配额的使用情况,对年增率配额数量及灵
活条款(结转、类别转移、预借)的配额数量,参考各地方、中央企业配额使用率及
出口售价,按下列公式进行分配:
配额分配数量=地方(中央企业)该类别对非配额地区出口金额/全国该类别对
非配额地区出口总金额×该类别可分配额总量
三、对于实行总量控制、自主申领许可证的纺织品被动配额,当EDI中心统计的
签证率达到90%时,外经贸部将发出停止签发出口证书通知,EDI中心同时停止对
外传送数据。未签证数量由外经贸部按照各地方、中央企业申请,依据“先到先得”
的原则进行分配。
出口企业通过自主申领获得的配额在设限国的清关数量不得低于出口证书配额签
发数量的90%,否则外经贸部将取消该企业下一年度各自主申领类别的配额申领资
格。
对于原实行自主申领,后因使用率提高而不再实行自主申领类别的配额,外经贸
部分别按各地方、各中央企业配额年度上年1至8月及全年该类别的出口业绩,按业
绩配额的分配原则进行预分和决分。
四、对于业绩配额分配数量以外的设限总量剩余数量、地方和中央企业上交的配
额数量、以及根据有关规定罚没的配额数量,外经贸部将及时予以公布,供各地、各
中央企业申请使用,并将根据各地配额使用率及出口售价进行审批。如某类别此类剩
余配额数量较少,外经贸部则将其纳入年增率配额和灵活条款配额,并按年增率和灵
活条款配额分配原则进行分配。对获得剩余配额的地方和中央企业,如果配额年度其
该类别配额清关率低于90%,外经贸部将取消其下一年度该类别剩余配额的申请资
格。
五、企业使用不完的配额(含欧盟工业家配额)应及时上交。地方企业使用不完
的配额上交给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上交外经贸部。
各地方和中央企业配额上交外经贸部时间不应迟于每年9月30日。
对于9月30日后11月30日前上交配额的地方和中央企业,按上交配额数量
的10%倒扣出口业绩;对于11月30日后12月31日前上交配额的,按上交配
额数量的20%倒扣出口业绩;对于既不上交又未使用的配额,按浪费配额数量的
30%倒扣出口业绩。
请各地方外经货主管部门尽快将本通知转发本地区有关企业,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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